從周處除三害爭議事件 認識智慧財產權保全程序

2024/04/02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實體勝訴往往不一定是絕對的勝利,尤其智慧財產案件屬於無體財產權,如何善用時機運用保全程序,別空有權利但求償無門,真正落實權益保障及公平正義。

控《周處除三害》涉剽竊 導演錢人豪遞狀 3 千萬財產假扣押

男星阮經天憑藉主演的 2023 上映電影【周處除三害】,一舉入圍金馬影帝。最近電影周處在中國上映,票房直逼 22 億台幣。

導演錢人豪日前曾多次於社群發文,指控【周處除三害】編導黃精甫涉嫌抄襲他多年前曾撰寫的劇本【無法無天】,並提出多項證據比對,事後【周處除三害】導演黃精甫也發聲反擊:「誰先愛上誰的,誰都說不準!」,再加上演員阮經天、王淨等人轉發力挺,讓事件引發高度關注。

導演錢人豪日前向臺北地院聲請民事假扣押獲裁定,據悉他向該片導演黃精甫,及製片公司「一種態度」執行共 3 千萬台幣的財產假扣押聲請已於 2023 年 3 月 19 日獲准。一種態度電影公司針對錢導提告發出律師聲明,導演錢人豪委託律師也大動作回覆。


你覺得內容相似嗎?雙方目前仍個執一詞。但今天就讓我們來看看民事及智財權訴訟程序中的「保全程序」。

什麼是「假扣押」和「假處分」制度?

所謂的「假」,不是說是假的,而是指「暫時」的意思。

強制執行針對的是「債務人的財產」,所以有時候為了避免債務人把名下所有財產移到他人名下,如此一來表面上債務人的財產是零,法院就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了,債權人往往因此求償無門。

而「假處分」和「假扣押」的聲請條件和程序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最大的差別在於假扣押是針對金錢,假處分是針對金錢給付以外的權利所為的保全程序。

在「假扣押」的程序中,如果債務人能夠提供擔保金,即可撤銷假扣押裁定

但在「假處分」程序中,除非債權人的請求是用金錢給付的方式也能達到目的、或是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否則不允許債務人用提供擔保金的方式撤銷假處分裁定。

「假處分」及「假扣押」之聲請要件

  • 目的在保全債權以供未來強制執行
  • 日後有執行上的困難
  • 債權人需要一定期間內起訴這也是「一種態度電影公司」律師聲明中所主張的起訴要件

和「假處分」名字非常相似、也很容易搞混的另一個概念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時,如果有必要為了防止重大危害或急迫的危險等情形的發生,而由法院作出裁定,先暫時維持一定的法律關係、或是讓債權人先暫時實現所主張的權利。「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要件如下:

  • 可為金錢/非金錢之請求
  • 所欲請求保全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適為民事訴訟法之標的、且有繼續性者。
  • 發生請求權之原因事實現在是否爭執中。
  • 若不予核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是否將導致聲請人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目前是否有核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舉例而言,在勞動事件相關的訴訟中,如果雇主(債務人)有積欠勞工(債權人)薪資,使勞工因為領不到薪水而有生活陷入困難的可能,勞工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雇主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還是要先給付積欠的薪資給勞工。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與「假處分」之差異?

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損害擴大,而非保全債權。亦即,除了為保全個人權利,亦包含公益性質在內。


智財案件程序中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智財訴訟中,避免聲請人以較低廉之訴訟成本獲取限制競爭之效果,遂行以戰逼和之策略。舉例來說,而許多科技產品週期很短,一旦遭保全處分,可能就錯失了產品先機,迫使競爭者退出市場或支付和解金。

為了避免這種有心業者濫用保全程序行以戰逼和之實。因此,智審法及智財案件審理細則採取「本案化審理」之模式,大幅提高聲請門檻及釋明責任。

智財案件審理法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件:

  • 聲請人有必要舉出據以釋明之「事實」
  • 權利有效性及侵權事實之存在,均應釋明,以便法院考量「將來勝訴可能性」
  • 法院亦之程度應衡酌兩造利益受損對公眾利益造成之影響;
  • 當釋明不足時,法院不得准許供擔保代釋明,而應駁回其聲請


那麼,民事案件與智慧財產案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程序有哪些不一樣?

為了避免以保全程序遂行惡性競爭的情事發生,智財案件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案審理的性質又更濃厚一些,且有別於民事程序的形式審,至少開庭一次讓雙方陳述意見,法官亦得適時公開心證(以往都要等到裁決出來才知道結果)。更重要的是,「禁止供擔保以代釋明」,避免有錢的大鯨魚較有本錢操弄程序,而行打壓競爭對手之實。

  1. 禁止聲請人以供擔保方式替代釋明

  • 我國以往實務上審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原則上僅作形式審查,甚少涉及實體問題,通常只要聲請人願供擔保,法院多准許其聲請。
  • 然而涉及智財案件,因智財商品生命週期短暫,商機稍縱即逝,該產品很可能在本案訴訟終局確定前即遭市場淘汰,而使生產者失去市場地位等不利結果,所受損害甚為巨大。
  • 基於此一特性,應從嚴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要件,故明定若聲請人不能釋明保全必要性之存在,亦不得以擔保金替代之。

2. 提供聲請人之釋明責任

  • 智財法院審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時,除命雙方交換書狀,至少會開一次庭即就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保全之必要性」,讓兩造進行辯論。
  • 另就智審法第10-1條規定觀之,智審法提高聲請人釋明程度,但同時亦課予相對人限期答辯義務,提早進行實體問題之審理,有助於早日解決爭議,亦可避免保全程序與審判結果不一之情形。
  1. 法院得開示心證
  • 依智審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此規定係為避免突襲性裁判及平衡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實體和程序利益而設。

小結

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獲准假扣押不代表定罪,是否構成著作侵權的「接觸」及「實質近似」要件,仍有待法院最終認定,目前導演錢人豪先透過民事保全程序,先確保自己日後若獲勝訴判決不至於求償無門,一種態度電影公司現階段仍得透過“異議”或“抗告”手段爭執。

隨著【周處除三害】中國票房持續攀升,相信本案未來進入實質審理時,將持續獲得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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