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監護人?什麼時候會需要監護人?我需要監護人嗎?
一般來說,如果有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沒辦法與他人溝通、表達自己的需求、無法自理生活時,就會需要一位監護人,為他處理生活上大小事,大至協助管理財產,小至一般生活日常事務。
依台灣失智症協會依照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及人口統計資料估算:台灣65歲以上老人共4,085,793人,其中輕微認知障礙(MCI)有735,023人,佔17.99%;失智症有307,931人,佔7.54%。也就是說65歲以上的老人約每13人即有1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老人則約每5人即有1位失智者。
從上開數據可見,未來不僅將步入超高齡化社會,失智症人口比例也會提高,我們自己或身邊親人都有可能面臨失智狀況,也需要更重視失智後的監護議題。
監護制度在法律上的運作,最常見是由家屬提出聲請,經由醫師鑑定確認受監護人有已經無法與他人溝通、表達需求的狀況時,法院會選定適合的人擔任監護人。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
但在實務上容易遇到一些紛爭以及困難,由於監護權往往與財產密不可分,如果有好幾個人同時都想擔任監護人時,此時就容易產生爭執,實務上常見手足為了爭取父母親的監護權而在法庭上吵得面紅耳赤,即便判決後,親情可能也產生了難以修復的裂痕。況且,未來由法院所認定適合的監護人,也不一定符合你現在的期待。另外因少子化現象,現在已經不是傳統大家族式的社會,甚至許多人未婚、無子女,則未來要由誰擔任監護人,恐怕會產生不少難題。
有鑑於上述紛爭,意定監護制度因此而生。
這個制度讓大家有權利在自己意識清楚,也有充分表達能力時,先選定信任且適合的人選。未來萬一有需要安排監護人,就直接由指定人選擔任,免除了未來親人相爭的風險,也不會擔心未來一切可能會交給自己不信任的人。
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並不限於家人,只要是信任的人,不論是朋友或較遠的親戚也可以擔任。由雙方簽定意定監護契約,並辦理公證即可,甚至想要安排多位意定監護人也是可以的。
如果簽訂意定監護契約後,改變主意了,想要更換監護人,或者不想做意定監護了,只要法院還沒有做監護宣告,都可以隨時撤回。換句話說,只要您還有意識、能清楚表達並做決定,都可以隨時依照您的意願調整意定監護契約,不會受拘束。
不過,既然監護人未來有可能會需要安排您的老年生活、規劃照顧事宜,提醒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一個適當的報酬,同時也是對於監護人的感謝。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民法第 1113-2 條)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民法第 1113-3 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民法第 1113-5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民法第 1113-7 條)
一句話重點:如果您有屬意的監護人人選,建議先辦理意定監護。
當然,每個人的家庭狀況、想法及考量都不同,所以這個答案並非絕對。不過,即將步入熟齡生活的各位,如果已經開始規劃並思考熟齡生活的安排,也絕對不能輕忽失智症的風險。萬一有天無法自由清楚表達意思的時候,才開始規劃,恐怕為時已晚。
如果您是擔心父母(或其他親人)未來發生失智狀況,也可向父母說明意定監護的流程及優點,預先簽定意定監護契約,防止未來意外發生時衍生紛爭。當然,如果最後並沒有監護需求,那也是好事一樁,這份契約並不會產生其他影響。
如果您對於意定監護有興趣,也有自己所信任的人選,建議您諮詢過律師,讓自己以及意定監護人都充分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後,再進行辦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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