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把自己的家賣了,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當土地所有權轉移(例如賣出房屋)時,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就是基於土地的非因勞動投入而增加的部分。這意味著只有當土地的價值在持有期間增加,且這種增值不是由於地主的勞動投入時,才會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這種做法旨在確保土地的增值利益歸屬於社會,因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原則是要將土地的增值利益漲價歸公,反映了土地價值實現地利的共享。
所謂的「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發生的一種稅賦。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是從買進到賣出這一段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徵(除非你買的是只有地上權的房子),所以也要繳土地增值稅。
簡言之,就是你賣出的土地或房屋的價值增加了,所以就必須繳稅。
(此項稅額與地段、公告土地現值、持有期間長短及使用情形有關)
以一般增值稅率而言,漲價總數額與前次移轉現值的差距以及持有土地年限,都會影響到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以上,都有可能會影響是否能享有優惠稅率!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台灣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可善用「一生一次」或「一屋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10%。
李先生有一筆建地,面積50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6萬元,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為200%,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8萬元,持有土地年限35年,李先生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土地改良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160,000元×50平方公尺)-(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80,000元=5,920,000元
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5,920,000元÷(20,000元×50平方公尺×200%)=296/100(適用第3級距)
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5,920,000元×【40%-(40%-20%)×30%】-2,000,000元×0.21=1,592,800元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10%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5,920,000元×10%=592,000元
若想針對移轉的土地查詢要課徵多少土地增值稅稅額,可至「財政部網站」進行試算。
買賣雙方還可依據實際交屋日,按照天數比例分攤地價稅及房屋稅。
地價稅稅率:概分為一般稅率1%累進到5.5%,自用住宅稅率0.2%
房屋稅稅率:
誠實繳納稅金是國民的本分,但事關自身的權益,也想知道什麼情況下是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可以免徵的條件可以不課徵的條件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被徵收之土地。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或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相關規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得不以贈與論外,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因此,除非我們的財產很多,將來遺產稅負擔很重,一般來說,由於繼承方式移轉土地免課土地增值稅,且遺產總額中有相當多的免徵項目可以扣除,其中免稅額就有1,333萬元,加上喪葬費123萬元,遺有配偶者493萬元,算一算至少有1,949萬元的遺產課不到稅。
所以,當我們圓滿離開的時候,讓兒女以繼承的方式得到我們的財產,應是較為理想的移轉方式。而且子女繼承後再將土地賣掉,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也會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負就會降低。
※本文有關稅率、計算公式、稅制級距與相關財政規範之參考資料來源為「財政部」,若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以上是 土地增值稅是什麼?我把房子賣掉需要繳哪些稅金?提供 土地增值稅試算公式 教你了解 買賣房屋需要繳那些稅金 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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