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陸劇《唐朝詭事錄》,一大趣味是從細節處窺得唐代史實。這在近來播出的第二季,感覺特別明顯(當然,也有可能是我今年以來比較集中閱讀唐代史料及相關論著的緣故)。「仵作之死」一案中出現的「放妻書」,就涉及唐代婚姻制度的創舉。
放妻書所謂「放」,按學者楊濟平的說法,指「放歸本宗」、「並無貶義」。用現代的概念來類比,也就是離婚書。重點在於,就劇中內容來看,實質上是離婚協議書,而據姚平《唐代婦女的生命歷程》,以法律明文規定夫妻可協議離婚,首見於唐代,「反映了唐人對婚姻雙方的私人感情的尊重」。一般想到古人離婚,浮現腦海的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一類的七出之條。但姚平進一步指出,就保存迄今的唐代史料來分析,唐人離婚採「和離」方式的最多。有鑑於中國古代女性所受的壓迫,我們或許可以說,這是兩性平權上的「相對」進步。
劇中,仵作之妻讀畢放妻書,感嘆「我家仵作好文才」;豆瓣網友也報以好評。這自是編劇的功力。不過,放妻書的內文並非編劇向壁虛構。在唐代,離婚書是有樣本可依循的。段塔麗《唐代婦女地位研究》摘錄了現存的七件出土於敦煌的放妻書,每一件都採「和離」,呼應姚平所述唐人離婚狀況。與《唐詭》裡的放妻書相比,可看出今人的借鑑。要說文采與對仳離之人的祈願,敦煌文書多有如下語句:「佈施歡喜」;「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今對六親放者,皆生歡喜」;「自別以後,願妻再嫁富貴得高」;「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解怨捨結」。單看內文,尤其是「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倒也淳厚可感。雖白頭無期,難能善始善終,至少分別時相許無怨無憎。附帶一提,引文「重官雙職」又牽涉到唐代令人眼花撩亂的官稱,各式散官、職官、勳官等,在墓誌裡堆疊起來,彷彿人人皆功蓋天下。這有機會再談。
《唐詭》放妻書大致按照真實的唐代放妻書寫法,以姚平歸結所得的格套而言即是,先述「感情不和」,結尾「包含有對故妻或雙方的良好祝願」。這不難理解,畢竟是離婚書,再怎麼期許好聚好散,終是難以執手偕老,否則何來談離。然而也正是在前後對照下,種種「良好祝願」平添了幾分有口無心的意味。反倒是幾近「弄家散宅」的描述,也許較貼近實情: 「 貓鼠同窠,安能得久」;「似貓鼠相憎,如狼犬一處」;「 二心各異,反目相嫌」;「想是前世怨家,皈目生嫌」。特別是,才說完「解怨捨結」,就補上一句「更莫相談」。這些在在讓我覺得,「佈施歡喜」說得好聽,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古人真正想的說不定是「千萬永辭」、「千萬永別」,行行好以後別再見了。
姚平指出:「唐代的協議離婚在陳述夫婦感情不和時並沒有像漢代的七出那樣單方面地指責妻子的錯,而是將責任歸咎於雙方……可見唐人的離婚觀念和習俗要比漢代進步得多。」他舉的例子是:「夫若舉口,婦便生瞋;婦欲發言,夫則捻棒。」但是,夫妻一方是生氣,一方則不僅動手,還掄棒,在我來看恐怕不太對等。這也是我為什麼前面要強調,「和離」是「相對」進步。整體而論,唐代女性仍不脫古代女性相對於男性的從屬地位,即使「和離」也是如此。孫玉榮《唐代社會變革時期的婚姻》就提到,「如雙方未就和離達成共識,而女方擅自離去,則會受到法律制裁」。據《唐律疏議》:「背夫擅行,有懷他志,妻妾合徒二年。」
進步與侷限並存的閱讀意識,是讀史時不可少的,可免溢美,亦可免苛求,俾使恰如其分(in perspective)。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於嘉義鵲枝寫譯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