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8/4(日)
地點:受訪者住處
受訪者:⬛⬛⬛(下稱「本體」)
記錄者:⬛⬛⬛(下稱「我」)
內容摘要
本次訪談為最後一次,主要聚焦在研究結果。
法官仍舊遵循「判例」
首先本體提到,透過他的研究,他發現在《法院組織法》修法引進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後,既有的判例並沒有就此走入歷史,而是與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產生某種互補關係。在大法庭制度下與最高法院裁判有同等效力的「判例」,實務上仍會將之視為有拘束力的見解加以遵循(透過不同形式)。
至於實務遵循「判例」的原因,本體表示,這會是之後他的研究可能要解決的議題之一。
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或成為新「判例」
此外本體主張,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透過司法(乃至於法律人)實務,成為一種新的「判例」,大多數裁判遵循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的決定本身,不僅遵循建構出結論(主文)的理由,更是將此等見解視為規範、納入個案的法律論證當中。
對此他認為過往研究提出的可能因素仍具有說服力:(1)對既有權威見解的尊重、(2)路徑依賴、(3)實務對案件量等考核評鑑指標的顧慮等。然而本體於此提醒,此主張仍待他進行更多實證研究加以證實。
接受訪談的意義
本體說明,他的研究只是一種暫時性的成果,並非規範上最終結論,他還有許多議題有待他進行研究、提出主張。例如,法官個人在法院裁判當中對於「判例」乃至於大法庭裁判的態度是否影響法院裁判書的寫;或者,案件類型(民事、刑事、行政等)是否影響實務對於大法庭裁判的態度(如何影響?在甚麼程度上?)
最後,本體表示,他希望這幾次訪談的內容,能帶給對於法實證研究有興趣的朋友一種新的視角。法律系(法律學)不是只有規範探討、判決研析等釋義學工作,實證研究也會是另一種路徑,另一種追求正義的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