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 AFP 之路 #74 <大學生買逾9千萬房屋被盯上 國稅局抓貓膩補繳426萬元>

更新於 2024/08/05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摘要

小孩買房子,但由父母出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同贈與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贈與價值為房地公告現值,要繳贈與稅

正文


父母進行財產配置前要注意,每人每年只有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度。財政部台北國稅局5日分享,一名22歲大學生甲君購置北市總價9,200萬元房屋,與資力明顯不符,經查,原來是母親資助,最終母親須補繳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北區國稅局針對此案說明,甲君2022年間購買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是甲君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情事,因此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乙君在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乙君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北區國稅局說,納稅人如有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14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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