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契約是我過去建立關係時會與對方簽署的條約,因近期和幾位圈內朋友與香草朋友交流時談論到為何有契約的必要性,那就分享這份來一起探討囉!
如有想拿去使用很歡迎,可自由拿去編輯,建立健康且明確的關係很重要,記得留言告訴我一聲即可。
至於是否加入契約有效的期間段,我認為可依照雙方的核心價值去定義,基本上以一年為一簽,同時給予彼此在關係上綁定的空間與自由度。
【一、關係建立契約精神】
1、關係建立契約精神為主導雙方關係(主動方- /被動方- )的基礎與道德規範,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與絕對必要的法律原則,卻應作為適用D/S、主被關係在實踐中的核心標準,且經雙方同意與認同的精神與目的而存在,同時,下方的「責任及義務」項目不得與合約精神相牴觸,但都可經主被關係討論後而微調、修改。
2、權力有高低之分,主被關係都必須在實踐過程中謹守本分,不得越界,主動方為攻方、權威方,有100%的主控權|被動方為受方、允許方,僅有100%的接受義務;即便有權力之高低,但作為獨立個體之人格與生存需求並無高低之分,彼此皆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性與話語表達權。
3、沒有任何一方有資格強迫另一方做出不可逆、危害肢體或心理傷害的行為。唯讀經雙方討論過後而未有強迫且不可逆的情境不在此限。
4、調教是彼此犧牲部分自由換取內心需求、成長、突破的過程,卻不應強迫主被犧牲其個人所重視的個人空間及事物。
5、除非已有共識,否則主被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其生活圈內的交際圈、家人、伴侶的關係。若其中一方進入另一方生活圈而有上述類型的新身分(如結識對方好友的好友)則不在此限,相關細項依雙方可接受的程度而定。
6、為求更好的關係與調教體驗,雙方需要在調教結束後執行深度對話溝通與照護的責任。
7、主動方給予的任務不得涉及違反法律與可能使原有生活產生劇烈影響之內容,判斷依據以雙方溝通結果為主。
8、若非特殊情況,無論在何時何地依然以主被關係間的稱呼為主。除約定的調教、特殊狀況(如情緒冷凍、DS約束),主被關係間應在相處上維持較平等但又不越界角色階級的關係,被動方在關係與調教外的狀態仍需維持對主動方的敬重、優先權位,卻也擁有拒絕主動方要求的話語表達權。
9、主被方在進行懲戒、調教、玩耍過程中,任何一方說出安全詞「 」時,應即刻停止所有行為,接住對方。
10、主動方有 項地雷,被動方不可犯:
一、
二、
三、
…
11、承上列第10條約定,若被動方違反任何一條,主動方有權隨即終止、結束關係。
12、承上列第1至9條約定,其中一人違反上述合約精神之內容,另一人有權在討論後決定是否終止關係。
【二、責任及義務: 以下記載了主被關係在關係與懲戒、調教或雙方合意的過程中所應履行的義務與相關責任。】
【共同責任義務】
1、主被可在日常交流上傳達生活瑣事與傾訴感受、情感,但不得將負面情緒轉嫁、遷怒給對方,或毫無理由、不分青紅皂白地忽視彼此並未說明原因;被動方可以對主動方產生親暱情感(如喜歡、崇拜、愛),但不得有情愫與侵佔、掠奪之超越主被關係情感發展的言行舉止。
2、主被都應對調教、懲戒或指定指令、任務本身負責,主動方必須承擔派發調教任務的內容並盡到深度對談的義務,而被動方則要承擔實踐與事後主動方對結果給予的賞罰。
唯日常任務難度較低,將視為被動方學習服從的義務,主動方只需注意是否完成,或在未完成時給予懲罰或調教。
3、無論是調教任務或日常任務,雙方都有對話與協商的義務。除此之外,若非主動方允許,否則不得略過或擅自降低其難度。
4、若非經過溝通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將關係以及此份合約透露、公開予他人。
【主動方的責任義務】
1、主動方有照顧、保護被動方的義務。若主動方認定或被動方告知有攸關個人情感、信任、尊重、平等、關係的討論或行為需要,主動方不能置之不理。
2、在嘗試新的行為、模式之前(無論是明顯的難度/強度增強,或是未曾實踐過的活動),主動方有義務先與被動方進行溝通,如主動方未善盡溝通責任,被動方得立即以安全詞終止其行為。
3、主動方必須在不違背被動方意願的情況下使其成長、突破個人設限、習慣,並建立信任與安全感,同時主動方也應留予其自我探索與學習、消化的時間。
4、主動方有責任不時提醒自己與被動方應當完成與承擔的義務,並且在情境中時刻要求彼此投入角色當中。若非特殊例外而緊急的情況,否則雙方都應以當下的情境為重。
5、主動方在賞罰制度中必須盡量排除主觀意識,不因心軟或憤怒等情緒影響而做出判斷。
6、若經被動方同意,主動方得以在討論後將過程的照片、影片打馬並僅限於交流的目的予以他人欣賞、評鑑,除此之外任何照片都不應流出,主動方必須為照片的儲存與隱密性負上責任。
【被動方的責任義務】
1、被動方有服從、服務、保護、滿足主動方的義務。若被動方認定或主動方提出之需求,包含情感或肉體控制、約束、玩弄等指令,被動方要放下自我、自尊並以主動方的需求滿足為優先,被動方不能置之不理。
2、被動方在溝通上必須盡量使主動方了解自身的限制,包含絕不可接受、稍微害怕且未實踐、感興趣卻未實踐、無特別興趣也未實踐之類等類似相關標準,使主動方得以拿捏懲戒、調教、玩樂上的尺度,藉此避免對被動方過度或無效的行為。
3、被動方的所有權是主動方的,包含身體、心理與精神的掌控全權由主動方主導,而被動方基於這樣的立場,需要平時保養、照顧好自己的身心狀態,以及時刻注意自身狀況的變化。
若使主動方擔憂、焦慮、煩惱,甚至因此未能履行被動方的義務都算是未善盡責任。
4、被動方必要承擔成長與完成任務結果的責任,但也需要將情緒、想法、感受在各種關係互動下主動與主動方分享、表達的義務,並做好當日紀錄。
主動方下達指令、調教任務、約束、管教時,在告知預期結果與目標設定時,被動方也同意當前狀況並非難以到達的話,若結果不符主動方所預期或發現取巧行為,被動方應當受到懲罰。
5、被動方須以逐日突破自己的極限,以臣服主動方的指導為宗旨,盡力做到主動方的調教任務,而非只顧慮自己的感受和認知。
被動方有義務學習如何將身心交給主動方,並試圖從滿足主動方的過程中自然獲得自我的滿足。
6、主動方得依其判斷對被動方下達指示,除非違背溝通過的底線,否則應當相信主動方的決定,學著去實踐主動方的要求,並且需要習慣、培養默契主動應對主動方的需求及喜好。
【賞罰: 以下記錄賞罰的目的與主要規範】
1、賞賜是為獎勵被動方表現良好或獎勵行為,其並非是以交換條件而是以付出後的獎勵為立場所建立的作法。
2、懲罰是為糾正被動方低劣或違背核心與關係成長目的的行為,其並非是以施加傷害,而是以贖罪為立場所執行的作法。
3、主動方作為賞罰制度的施行者,必須意識到每一次的判斷都可能影響被動方的爾後發展,同時為了避免被動方在成長上養成惡習或試圖挑戰、規避規則,主動方不得出於溺愛以至於過度獎賞,亦不可在完成責罰後仍然對被動方抱以排斥、憤怒等態度,應將其視為已付出代價的狀態,而要重新接納贖罪後的被動方。
4、主動方不得出於被動方完成了責罰而給予獎勵,這是被動方應當承受的,而被動方也不得已要求主動方在承受處罰後需要安慰或獎勵。
但主動方仍有義務在處罰時或處罰後對其進行深度溝通與提出改善方法;被動方不得有將功贖罪的心態來要求功過相抵,必須要服從主動方的賞罰判斷,並將對與錯作為不同的獨立事件視之。
5、被動方在賞罰制度下要意識到與主動方在權力階級上的落差,整體制度不是出於平等的回饋,實際上是基於被動方行為的狀態而施行。
6、被動方得到獎勵應要感到驕傲,這是被動方自己爭取而來與應得的,是自身實踐獲得主動方認可的最佳證明,若沒有得到獎勵時,被動方得以詢問或撒嬌討要,但最終仍要相信主動方的判斷。
7、被動方要替自己受到的懲罰負上大部分責任,因其未能達到主動方的要求、調教任務、或雙方談定的約束認可的標準,甚至於自己使主動方受傷、失望、難過。
除了在責罰過後避免問題再度出現,被動方更應深切反省自己,而非責怪主動方的行為,被動方並不擁有控制、要求、約束主動方的資格,只有主動方握有控制、要求被動方的權利。
8、懲罰內容不得違反合約精神,包括但不限於涉及不可逆的肢體、心理、精神傷害以及危害主被關係外原有生活之行為,且懲罰必須合乎常理與比例原則,標準以及內容依主動方的個人判斷,但被動方有資格提出話語表達、提出疑問之權利。
9、假使被動在實踐中途放棄或結束後自覺缺失,並主動向主動方認錯與提出懲罰,主動方可考慮降低罰責的強度,但不免除懲罰,唯主動方認為程度沒有必要責罰則不在此限。
10、無論被動方得到什麼賞罰,都應在事後或當下感謝主動方,因主動方基於指導的態度鼓勵或調整被動方的狀態,背後也有其用意且非出於主動方個人喜好而刻意為之。
11、除非違背合約精神或未履行主被關係應盡的義務與承擔責任,否則主動方絕不會輕易放棄對被動方的關係建立、調教、指導與疼愛。唯一可能的只有被動方放棄自己、逃避問題與關係、違背關係原則,這段關係才會真正結束。
主被關係雙方口頭同意建立日: 年 月 日 時: 分
關係契約簽訂日: 年 月 日 時: 分
契約簽訂關係人:
主動方- (關係上稱呼):真實姓名:
被動方- (關係上稱呼):真實姓名:
關係建立見證人:
(與主動方為 關係)、 (與被動方為 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