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3條(終止收養之效果(二):復姓及回復權義)(96.05.23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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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83條(終止收養之效果(二):復姓及回復權義)(96.05.23修正公布)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理由: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依第1077條第4項規定為收養效力所及之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養家之親屬關係消滅,其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亦終止,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應予以回復,爰配合第1077條修正之。

【原條文】(終止收養之效果(二):復姓及回復關係)(19.12.26制定公布)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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