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1條(共同財產之定義)(91.06.26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三款 約定財產制\第一目 共同財產制(§1031~104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31條(共同財產之定義)(91.06.26修正公布)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理由:

一、原條文第1項不修正。

二、在現行之共同財制下,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爰將原規定第2項刪除,以符實際。

【原條文】(共同財產之定義)(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Ⅱ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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