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三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1000~1003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03條(日常家務之代理權)(19.12.26制定公布)
Ⅰ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Ⅱ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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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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