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90條(刪除)(原:結婚撤銷之原因: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之

民法第990條(刪除)(原:結婚撤銷之原因: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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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二節 結婚(§980~999之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110.01.13修正公布

民法第990條(刪除)(110.01.13修正公布,112.01.01施行)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原第981條規定刪除,爰刪除本條。

【原條文】(結婚撤銷之原因: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19.12.26制定公布)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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