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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什麼都知道?批判理解「偵查不公開」,不要掉進民粹陷阱

更新於 2024/11/01閱讀時間約 4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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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遭檢方羈押已超過1個月,回想9月初當時,檢方將柯文哲帶回地檢署訊問、蒐集證據,場外則有民眾黨及其支持者示威抗議。除此之外,社會一方面透過新聞媒體的「獨家報導」獲得進一步的資訊,另一方面,名嘴、政治人物、網紅也透過各式各樣的政論節目、社群貼文、網路直播等管道,儼然扮演起偵探的角色,甚至有股「審判」氣味蠢蠢欲動。

尤其在8月底,陳佩琪剛以證人身分離開北檢後,《鏡週刊》就發出獨家報導透露偵辦細節,於是陳佩琪到北檢外現身說法,試圖回應、澄清媒體的報導內容。這一刻,是我們最能感受到「偵查到底公不公開」的戲劇性時刻。

你會不會好奇「為什麼記者什麼都知道」?是不是有什麼幕後黑手在跟記者做魔鬼的交易?(就像無臉男跟千尋一樣)

雖然北檢已經傳喚記者來搞清楚這一切了,但你有沒有想過——記者如果讓偵查過程曝光,真的有問題嗎?會有什麼問題?誰會因此受傷害?甚至,「偵查不公開」到底有無道理?或只是召喚「民粹」的大旗?

這次,我們想仔細討論「偵查不公開」的內涵意義,以及它究竟要保護什麼利益談起,希望一起來思考看看:如果「記者什麼都知道」,到底是一種正當的第四權監督力量?還是破壞司法獨立運作的毒瘤?

畢竟,如果我們搞不清楚「偵查不公開的內涵」、「媒體第四權的意義」,我們就很容易隨政治語言的煽動起舞,走進民粹的陷阱。


文長,但別怕!這樣看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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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快報

-當記者什麼都知道,他會違反「偵查不公開」嗎?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嗎?


1️⃣ 獨家!獨家!獨家!《鏡週刊》好多獨家?

不論你有沒有關注《鏡週刊》,在這段時間只有看到跟柯文哲有關的新聞,一定有一大部分的消息來源都跟他們的報導有關。基本上運作模式不外乎是:週刊撰寫一份獨家報導,當中揭露相當關鍵的案情發展、偵辦進度等資訊,隨後各家媒體先是轉載報導、藉此訪問相關人的說法,隨後就會成為政論節目、社群媒體、網路論壇、網路直播等地重要的討論材料。

換句話說,週刊這份獨家報導,可說是後續一系列社會輿論效果的源頭。那麼,它到底值不值得信任,就會是一個關鍵問題。

如果仔細比較《鏡週刊》多份有關柯文哲案的獨家報導,會發現記者都是署名報導,顯見其對內容有信心且願意負責。另外,文章中大多採用「本刊掌握」、「據了解」、「知情人士」等字眼,不會直接揭露確切的消息來源,這某程度上雖然有損可信度,但這的確也是基於「保護消息來源」的倫理原則,以及促使「攸關公益的消息」得以曝光的必要權衡。又像是三立馬姓記者就曾指出,她對消息來源有200%的信心,這是因為他經營檢調線已經7年,所以他認為其所取得的消息足以信任、有做好事實查證。

這些報導是否值得信任存在討論及驗證空間,但重點是,記者透過揭露這些資訊來促成社會討論的過程,其實就是一種「第四權」的展現——意即在攸關公眾的重大公共事件上,讓涉入的相關人、有權力的人都受到輿論壓力和放大檢視,甚至必須主動做出回應。

不過,到底是誰放消息給記者的?這股輿論會不會回過頭影響司法偵辦的行動?進而導致「偵查不公開」所想要避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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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界質疑檢方洩密給媒體,北檢「約談記者」調查!

面對這些「獨家報導」以及一連串的爆料訊息,包含民眾黨在內的社會各界都不斷將矛頭指向負責辦案的臺北地檢署,指控「北檢蓄意將證據外洩,動機不單純」。於是,北檢在9月9日另外分他字案著手調查,前後分別約談《鏡週刊》、《菱傳媒》、《三立新聞台》共5位記者,他們都是以「證人」的身分協助檢方釐清是否有公務員涉及不法。

對此《鏡週刊》回應,檢方雖要求提供手機,但記者堅守保護消息來源的倫理,不但未透露爆料者身分、也沒有交出手機;至於《三立新聞台》則表示記者是證人身分,並尊重司法調查、不做評論。事實上,北檢新聞稿也提到,針對「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之天職及新聞倫理要求,拒絕透露消息提供者的真實身分」,他們也給予尊重。

北檢則在9月16日說明調查結果,新聞稿指出「記者消息來源並非本署、廉政署、調查局及法院等相關公務人員」,而報導內容是記者綜合「消息來源轉述、多年採訪經驗、公開受訪內容、法院新聞稿」等素材後撰稿,同時北檢也強調「報導內容與卷證有諸多不符之處」。

白話文就是:這些獨家報導的消息來源,並不是需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公務員洩漏的。

那消息來源到底是誰?我們無法確認,但北檢新聞稿透露了一些線索,也就是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律師等「依法」需遵守偵查不公開的人之外,「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等」也可能會對偵查過程瞭若指掌,而且他們並沒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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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實上,這就是記者的「真功夫」!

上面的討論,不論是馬姓記者自信地說「經營檢調線已經7年,對消息來源有200%信心」,或者是北檢新聞稿說「記者是綜合消息來源轉述、多年採訪經驗、公開受訪內容、法院新聞稿等素材後撰稿」,我們都能看出「記者敏感的覺察能力」、「長年培養的消息來源網絡」、「深耕特定路線的專業判斷」這三者,這就是記者具體的專業所在。

然而,前立法委員蔡正元卻在中天新聞「盧秀芳辣晚報」上,指控馬姓記者「靠金流」、「陪睡」來取得消息,以極具性別歧視、踐踏專業的污辱性說法,貶低該名記者及新聞專業。對此,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三立新聞都發出聲明斥責蔡正元的發言,而馬姓記者也提出告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聲明中,「當事人多年經營路線的努力」、「記者挖掘真相」、「服務第四權工作」等說法同樣透露上述肯定記者專業的味道。不過聲明中也提醒,記者除了應該謹慎求證,更應該注意到「新聞發布後的後續影響力」,也就是擔心媒體報導營造出的公審氛圍,可能讓群眾不在意最終的司法判決結果,甚至,即便未來證明媒體報導有錯誤,但群眾對該案件早已萌生既定的印象及判斷,這些都可能影響司法獨立、司法信任。

換句話說,媒體報導對輿論是很有影響力的,而在施展第四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偵查不公開」所欲保障的利益(即便媒體不在法律約束範疇中),包括維護司法有效與獨立運作、保障相關人權益不受難以復原的損害等等,詳細精神我們會在「解讀焦點」討論。


4️⃣為什麼說是「真功夫」?這要回頭從新聞記者的第四權角色談起…

我國憲法第11條指出「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種表意的自由其實就是我們平常所謂的「言論自由」,這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國家不應該限制或侵害。但是,根據前大法官林子儀的說法,新聞媒體作為一種「第四權」的實踐,它所享有的「新聞自由」不等同於「言論自由」,前者是一種較為限縮、應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的權力。而這樣的見解也出現在釋字689號中,成為我國憲法見解的一部分。

簡單來說,新聞的「第四權」角色的目標,就是要透過揭發各種消息、滿足大眾「知」的權力,來監督政府和握有權力的人;與此同時,新聞媒體的一切作為都應該緊繫於公共利益,否則它將失去享有新聞自由的正當性。

所以,當柯文哲案確實攸關重大公共利益,而記者在不採納公務員之說法、以避免碰觸到「偵查不公開」的紅線,同時卻能透過其它消息來源、在完善事實查核工作的前提下,滿足社會大眾對這起案件細節的關心與瞭解。不得不說,這真的是第四權的具體展現、一種從外部監督的力量,而且極度考驗記者的專業性與能耐。

當然,記者在施展第四權的過程當中,或許無可避免對司法辦案造成影響,然而畢竟司法單位仍是第四權的監督對象,因此這之間的衝突如何權衡?以及媒體在報導上如何透過「調整揭露程度」、「確保資訊正確」等方式,來平衡偵查不公開所欲保護之利益?我們認為,沒有標準答案,應該怎麼做的那條「線」,有賴於社會共識、甚至是不斷辯證對話的動態調整過程。

關於「偵查不公開」的辯證,我們會在「解讀焦點」仔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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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既然消息來源這麼重要,如果記者要「作證」,可以拒絕嗎?

作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卻沒有任何公權力,因此記者的關鍵資產就是「消息來源網絡」與「信任」。「消息來源網絡」就是馬姓記者所謂「經營7年檢調線」的過程,也就是透過認識各種可能提供重要消息來源的人士,像是律師、前檢察官、當事人周遭人物等,藉以取得重要的資訊;接著認識之後就是要取得「信任」,比如不會隨意洩漏他的身分、害他遭到報復,讓相關人士願意提供關鍵資訊。

司改雜誌第63期的一篇文章中,這段話描述地很好:
「許多非法或見不得人的案件之所以被報導出來,僅僅是因為有人相信記者可以保護他不致捲入新聞裡,或使自己身分曝光。」

雖然有點難想像,但國內外早已有很多案例,都是專業記者藉由找到關鍵的消息來源、取得信任後,才寫出極為重要的新聞報導,甚至大大影響整體社會運作。像是美國「水門案」就是最經典的案例,而台灣各式各樣的調查報導也是如此,例如《鏡週刊》「青春煉獄:網路獵騙性私密影像事件簿」、《報導者》「綁債.黑工.留學陷阱:失控的高教技職國際招生」等。

但是!如果記者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出庭時被要求揭露消息來源,他可以拒絕嗎?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82條有規定一些特殊職業類別是可以「拒絕證言」的,可是當中並不包括「記者」。也就是說,依台灣目前的法律規定,記者如果被要求以證人身分傳喚,但卻拒絕作證(揭露消息來源)的話,將遭到罰鍰、拘提或偽證罪處理。事實上,這個議題叫作「記者拒絕證言權」,美國多數州都承認記者具有拒絕證言、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藉此來維護新聞自由與第四權的功能。

台灣究竟要不要賦予記者這項特權,社會多年來持續爭辯,也有許多研究以此出發。不過,或許有2個值得深思的角度:

第一,當消息來源作為新聞媒體第四權健全運作的關鍵角色與力量來源,記者若無法保證消息來源之安全,恐淘空第四權運作的基礎;然而,究竟享有「第四權」的主體該如何界定,以致於不會出現假借或濫用記者身分,實際卻是隱匿特定犯罪相關人的情況發生?

第二,相較於醫師、律師等具有拒絕證言的職業角色,他們所要保護的對象包含握有「證據」的「人」兩者;但是,記者所要保護的僅僅只有提供證據的「人」,因為那些證據往往就是報導重要的本質,基本上都會盡量揭露,換句話說,「供出提供消息的人」究竟是否有助於社會公益,值得討論。

最後還是要特別強調,這次北檢約談5位記者釐清「是否有洩漏偵查細節」的疑慮,並不算是真正的出庭作證,因此並非典型的「記者拒絕證言權」的範疇,我們只是藉機分享這個有趣的、值得討論的議題。實際上,北檢在這次的約談過程中,也的確相當尊重記者拒絕揭露消息來源的主張,並無強迫記者揭露消息來源的確切身分。


解讀焦點

-來搞懂「偵查不公開」!識破躲在正義後面的「民粹主義」


1️⃣ 先來搞懂「偵查不公開」到底是什麼?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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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之。」而衍生出來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也明訂偵查不公開所要達成的目的,像是「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落實無罪推定」等。另外,所謂「不公開」的範圍包括偵查的程序、內容、所得心證,但是在一些攸關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比如媒體錯誤報導、網路流傳錯誤訊息而認為有澄清必要時,偵查機關還是能適度揭露部分內容。

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等,換句話說,「媒體」並不是偵查不公開所直接規範的對象。然而,由於媒體對社會輿論有重大影響力,加上其職責本來就是揭露各式資訊,因此媒體自己的「自律規範」往往還是有相關的約束,比如衛星電視公會STBA就規定「『尊重』偵查不公開原則」。另外,作業辦法也透過規範偵查機關,來間接限制媒體報導,例如「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當使被告或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劃定媒體採訪禁制區」等。

簡單來說,偵查不公開要規範的其實是握有偵查資訊的源頭,而不是媒體。不過,就如同前面所說,媒體往往能突破瓶頸、取得相當珍貴的消息,這不僅是他的真功夫,也是他作為第四權天經地義的職責,但是,這種捕風捉影地報導偵查的過程、內容、甚至心證,都可能淪為「媒體審判」,就像是政論節目常常出現的畫面,甚至是助長「社會公審」的風氣,像是網路社群會以媒體報導為材料,讓公審遍地開花。

這可能導致什麼問題?

第一,報導可能遭有心人士利用,以助長串供、逃亡、湮滅證據等行為,喪失偵查優勢、妨礙偵查有效進行;

第二,侵害被告、嫌疑人、受害者等相關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甚至導致無可回復的損害,像是媽媽嘴案的呂炳宏被誣陷殺人,雖然司法已還清白、但至今仍被貼上殺人犯標籤;

第三,媒體審判與社會公審的氛圍,會影響司法的獨立審判,甚至污染法官心證,尤其現在有國民法官制度,不可不慎。

由上可知,「偵查不公開」與「新聞自由」似乎天生存在一些扞格、衝突,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希望透過封閉偵查資訊來保障偵查順利進行與相關人之權益,但這之中卻也可能有瑕疵;於是新聞自由所彰顯的「第四權」正是透過揭露偵查資訊、喚起社會輿論來達到監督的目標,不過當揭露過頭,卻又將助長未審先判、阻礙偵查。

這兩者似乎就是在動態的相互辯證之下,試圖盡量達成某種較為理想的平衡。然而比較嚴重的問題是,當今偵查人員可能與媒體產生不當的「共生關係」,導致新聞媒體並非出於監督的角色揭露偵查資訊,而偵查機關也無法落實對相關人的權益保護。


2️⃣ 台灣媒體與「偵查不公開」的距離

針對落實「偵查不公開」的現況,監察委員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在今年6月12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嚴重」,決定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並向司法院及NCC提出多項建議。監委強調,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是一種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尤其要避免國民法官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調查報告指出了3個主要問題:

📌部分專業人士之媒體發言,恐形成公審、污染心證

「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是檢察官、辯護人等偵查程序的相關人,但是監委發現,實務上媒體會採訪法醫等專業人士,而他們針對偵查中案件的評論,可能與一般人的評論產生的效果有所不同,因此更容易助長媒體公審的現象,進而污染、干擾、誤導心證,尤其是國民法官的心證。例如2023年的「五億高中生案」在偵辦過程中,受到媒體大肆報導,而「法醫」就是媒體報導中相當關鍵的消息來源之一。

📌司法警察機關經常濫發資料給新聞媒體

根據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只有在「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基於民眾注意防範等理由,才能公開偵查資訊。但是,當今的媒體報導卻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施用毒品等新聞,而這些新聞的消息來源正是辦案人員提供的,包含警用密錄器、證物、訊問內容等,尤其充斥員警追逐、逮捕、提示贓證物或與犯嫌查證 對話等蒐證錄影畫面。對此,警方雖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主張對外公開,但是監委認為此理由並不完備。

基本上,這就是「三器新聞」的一大類型,也就是在報導社會新聞時,往往會採用警方密錄器、監視器等畫面,來呈現刺激的、好看的、駭人的犯案或追捕過程,接著同時輔佐警方針對案情的說明與呼籲、目擊民眾之說法,就完成一則新聞報導。事實上,這樣的報導經常無關公共利益、或對於結構制度的改善鮮少幫助,甚至反而將警方「英雄化」、無限放大警方觀點,放棄對警方執法妥當與否的反思及監督。

📌警察機關經常向媒體說明案情、讓媒體拍攝採訪,易導致有罪印象

監委調查發現,警方經常會透過「具辦破案記者會」等方式,向媒體說明案情、透露被告具體供述內容或調查結論等資訊,又或是也在警察拘提、通知嫌犯到場訊問、移送地檢署等情況下,讓媒體「聞訊」前來貼近拍攝、審問式採訪當事人「是否悔誤」等。這些作法,已經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監委甚至發現,警察機關不僅會將「犯嫌接受警詢」、「被害人報案」的照片提供給媒體,部分警察機關還會將「少年觸法或保護事件」、「性剝削案件被害人」等需特別保護的影像內容,也提供給媒體報導。


3️⃣ 出事了就「偵查不公開」,有理嗎?

簡單來說,偵查不公開最主要就是希望避免社會和媒體的未審先判,進而影響後續司法判決的公正性,以及對相關人造成的難以回復的傷害。然而,針對重大社會案件,仍可以適度地公開偵查內容,以回應社會廣泛的關心、甚至打擊錯誤資訊。

不過,「偵查不公開」卻經常被利用、成為操弄輿論的工具。比如,一方面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檢警經常主動洩漏資訊,但另一方面司法正義行動聯盟也指出,針對檢警不願洩漏的秘密,他們又動輒以「偵查不公開」來威嚇百姓與媒體。再以柯文哲一案為例說明,可以發現民眾黨一方面攻擊司法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另一方面卻訴求「偵查單位拿出證據」、甚至主動揭露部分資訊。

當然,不論是柯文哲案或其它案件,偵查單位是否真的有落實偵查不公開,確實值得社會各界加以質疑和檢視。但是,這些案例都凸顯出一個更重要的現象,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常常被當成某種操弄輿論的擋箭牌或武器,換句話說就是,「偵查不公開」只有在對我有利的時候,我才會強調他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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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心民粹!媒體識讀能讓你看清這一切的把戲

進一步來說,我們認為這次民眾黨不斷質疑司法單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作法,可能是政治動員、煽動民粹的意圖,大於希望深刻檢討體制的既有問題。為什麼這麼說?除了他們在「攻擊司法」與「拿出證據」有所矛盾外,民眾黨也不斷號召(或響應)支持者向司法機關施壓,立委黃國昌更意圖讓群眾對媒體產生不信任,甚至訴求退訂有線電視、不要看電視新聞,只要看他的YouTube直播就好(網路直播有種草根特性)。這種種跡象,都有民粹主義的特徵。

所謂的「民粹主義」特徵,蔡明璋、潘欣欣在2021年的研究指出,「人民決策、反菁英、庶民誠意、強力領導」是民粹主義4個要素。簡單來說,民粹主義者認為國家遭到政治菁英控制,他們是一群既得利益者,且與民眾缺乏溝通管道,因此他們的決策與民眾的福祉和想法格格不入。研究提到,眼尖的政治領導人會將民眾內心這股反菁英情緒的激情,轉換為政治資產,並動員民粹主義者加入權力鬥爭,他在從中獲取政治利益。

再回到這次的事件上,可以發現「偵查不公開」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透過民粹的語言,號召群眾對政府、司法、媒體的不信任,最終將群眾帶進這些單位「沆瀣一氣」的意識中,以搏得某種政治聲量和正當性。還是必須特別強調,我們不是肯定地說這次偵查過程中完全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這些都是值得社會公評的,但我們想強調——在「偵查不公開」這個大旗之下,除了真正在意這些內涵的意見外,可能還有其它寄生於此的觀點蠢蠢欲動。

我們認為,在觀看這些種種對「偵查不公開」的號召時,萌生這一層的警覺心是重要的,接著,就是要進一步思考這些主張,到底是不是真的合理。

而瞭解「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到底是誰、想保護的利益和達成的目標到底是什麼」,以及「新聞媒體實務上如何操作新聞自由,以盡到第四權職責」這兩件事,就是幫助我們檢核這些號召合不合理的重要關鍵。


洞悉未來

-第四權很重要,司法獨立、人權保障也很重要!那「我們」能拿媒體怎麼辦?


1️⃣ 法律:改善「作業辦法」規定,但不應以法律限制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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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有新聞自由的敏感特性,因此不論是監察院2024年的調查報告,或者2018年經總統國是會議決議而召開的公聽會結論中,各界都有一個共識就是「不宜以法律直接限制媒體報導」

但是,仍可以透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對偵查相關機關之要求,來間接約束媒體的採訪行為,例如「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當使被告或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劃定媒體採訪禁制區」等。不過監委認為現今的作業辦法仍有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一步修改,例如「警察拘提或通知犯嫌到場接受詢問等作為,目前未列為不得公開之範圍」;另外,監委也強調第一線的實務端也需加強教育,以促進相關規定與其精神得以確實有效落實。

舉個例子,法律白話文運動在他們的Podcast中就談到,柯文哲走上囚車的畫面之所以會被拍到,就是因為媒體已經知道某個地點可以拍到想要的畫面,而且雖然有堵高牆擋住,但是他們都會「自己帶梯子」;另一個例子是2021年太魯閣出軌事故,侵入軌道的工程車公司李姓負責人,是「身穿黃色囚衣」、「走大門」被移送地檢署,成為媒體鏡頭下的焦點。

對此法白的楊貴智認為,有畫面媒體當然會拍、不拍就是「媒體失職」,就算檢方或警方沒有故意或惡意,但是這種眾人皆知的事情,我們就應該從「制度上」改善,不要縱容它持續發生、假裝好像不知道或不在意一樣。

簡單來說,雖然我們不宜直接用法律約束媒體,但檢警機關仍能在程序上做些努力(如設置媒體禁制區、減少相關人遭拍攝或採訪的機會),以減少被媒體拍攝到的機會、加強對相關人之保護,以真正落實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的精神。


2️⃣ 自律:不代表媒體沒責任!越自由就該越自律!

雖然大家都認為「不宜用法律直接限制媒體」,但這並不是說媒體都沒責任、媒體最大、媒體不用努力,真的不是。反而,在「自律先行」的精神之下,我們期待媒體可以透過訂定自律規範、建構自我檢討和約束的機制、廣納社會意見等方式,靠自己的力量來落實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等社會的、期待。

具體而言該怎麼做呢?以下,我們將先整理目前「具指標性的新聞自律規範」怎麼規定,看看到底是沒規定?還是沒落實?接著,我們再從2024年監察院調查報告、2018年經總統國是會議決議而召開的公聽會,從中梳理出一些可行的參考改善方向,作為解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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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看看現有的新聞自律規範

媒體百百種,不過目前唯有廣播電視有專法約束、有主管機關以執照監督,因此在新聞自律的「制度」上,還是以廣電媒體最全面。其中,由TVBS、三立、東森等「衛星」廣播電視組成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提出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最具參考性,因為它可說是「理想」與「現實」折衝之下的產物,也是許多媒體自家規範的基底。

STBA

強調媒體應尊重隱私,需以「公共利益」為報導前提,要避免「侵害個人名譽及隱私」、「媒體公審」;同時也應落實事實查證,也就是「力求證據充足、避免無根據猜測」,而且「採、編、播都有責任」。其中在「犯罪事件處理」上,STBA特別要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報導時要『考量人權』、『盡告知義務』」、「『尊重』偵查不公開,以公權力發言『為優先』」、「避免誇張、煽情、刺激方式報導」、「避免詳細報導犯罪手法」等。另外,STBA也特別點名「時事性評論節目(政論節目)」不應「以戲劇化手法呈現犯罪過程」。

由此,大家可以拿這些規範檢視看看各家廣電媒體的實際報導,是否有符合要求,或哪些規範讓媒體報導有「逸脫空間」。此外,我們也來看看這次的「獨家王」鏡週刊,他們在2024年8月發佈自家「新聞自律綱要」,雖然看得出大量參考STBA內容,但畢竟沒有法律強制力要求他們訂定自律規範,某程度上仍值得肯定。

鏡週刊

相比STBA硬性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鏡週刊增加「故意」二字、「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在此限」但書,也就是說,鏡週刊主張在以公益前提下保有違法空間。而在尊重隱私方面,鏡週刊拿掉「避免侵害個人名譽及隱私」、「媒體公審」的要求,只以「謹慎」帶過。查證方面,鏡週刊沒有專項探討、缺乏具體細節,僅簡單以「查證責任/義務/程序」文字宣示。最後同樣是「犯罪新聞」上,針對「無罪推定」鏡週刊拿掉「考量人權、「盡告知義務」要求,更直接拿掉「尊重偵查不公開」要求,至於「避免戲劇性手法呈現犯罪過程」的要求也在鏡週刊的規範中消失。

大膽地說,鏡週刊的自律規範可謂「STBA摘要版」,而且我們可以清楚地在兩相比較之下,知道鏡週刊「擔心什麼」、「迴避什麼」、「留下哪些自保空間」。當然我們還是必須強調,鏡週刊沒有專法與主管機關限制,這一切都是軟性的自律範疇,嚴格來說沒有任何問題。但是!這完美凸顯了他的「格調」與「倫理高度」,好壞與否,是每個讀者的評價空間。

公視

最後,我們來看看「公視」的節目製播準則。不過因為洋洋灑灑有70頁,我們只節錄「新聞專業」中「犯罪與社會事件」的重要內容。

基本上,公視除了高層次的價值概念(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外,都會提出非常細節、具體的限制或說明,甚至指出後設追求的價值。例如,「應評估曝光後造成的預斷及妨害偵查後果,審慎決定報導程度,如警局拍攝嫌疑人應避免加深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入為主的預斷」、「即使檢警公開,也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仍應謹慎報導」、「不在警局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如後不後悔)」、「對當事人重建生活後的身分要特別注意保密」、「報導應儘可能延伸探討相關的社會議題」等。跟前兩者規範相比,公視的規範毫無疑問真的相當嚴謹而具體。

不過,具體從柯文哲遭羈押一案的「畫面上」來看,公視仍有清楚露出柯文哲上手銬、走上囚車的畫面;而在「內容上」,公視雖然也有報導由鏡週刊爆料「USB疑似記載1500沈慶京」的消息,但主要報導焦點聚焦在民眾黨對此消息之回應。這些報導手法究竟是否符合公視自家的自律規範,尤其在「公共利益」的權衡之下,究竟該怎麼取捨畫面與消息,才能在「落實無罪推定與偵查不公開」、「保護相關人權益」的情況下,也「發揮媒體第四權功能」、「維護大眾知的權利」,確實是一個很兩難、沒有絕對正確答案的問題。

必須特別強調,這個案件本身的任何動靜都高度攸關公益,涉案的相關人也都屬於公共人物,而且雖然公共媒體與商業媒體有本質上的差異,但是當其它媒體都如此大肆報導時,無可避免地公視仍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壓力。


延伸閱讀:
STBA》新聞自律執行綱要|https://mediawatch.pse.is/6h8xen
鏡週刊》新聞自律綱要|https://mediawatch.pse.is/6h8xfm
公視基金會》節目製播準則|https://mediawatch.pse.is/6h8xgn


📌接著,還有哪些可能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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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NCC根據總統府司法國事會議決議,舉辦「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公聽會,當中有提出一些值得參考的解方。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賴傑主張,檢警調機關內要設置禁制區,像是警察局一定要在偵訊室訊問、不能在公開的辦公室訊問;再來就是要落實新聞發言人制度,連機關首長都不能任意針對案件發言,確保消息不外洩(媒體法)。政大新聞系教授劉昌德則指出「共管」之於自律的重要性,意即不能只是媒體業者自己開自律會議就好,而是要納入外部的監督力量,甚至結合NCC的換照審查制度,去真正落實自律的成果;此外,他也認為透過「教育訓練或講座」的方式,幫助第一線新聞工作者知道可以怎麼報導,可能也更為理想。

臺師大大傳所教授陳炳宏認為,STBA規範其實算完整、但有沒有落實應該接受公評,而目前「廣電法」有相關規範,但是「有廣法」、「衛廣法」沒有,所以他認為應該要拉齊管制,但法律應該是「強化業者自律、鼓勵公民參與」的規範性要求,而不是直接制訂罰則;另外,他認為NCC有責任召集一個「業務研究發展組織」,提供業者管道、也幫助業者能夠針對新聞應該怎麼做、各法律怎麼規定等有更清楚的瞭解,而這個「機構」應該是公民團體也一起參與,就可以定義出什麼叫作「知的權利」,「公共利益」、「違法行為」等概念也會變得具體。

除了廣電三法的要求沒有齊一外,許多學者、業者、公協會也都不約而同指出「廣電媒體以外的媒體目前無法管」的問題,也就是不論是要採取罰則、換照、落實自律和公民參與哪種方式,都只能針對「廣電媒體」。然而,其它像是平面媒體(聯合報、鏡週刊)、網路媒體(ETtoday、壹蘋新聞網)都沒辦法規範,甚至無法強制要求落實自律。

6年後,在廣電三法拉齊管制與納入其它類型媒體這兩方面,依然沒有任何進展。而2024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依然建議NCC應「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雖然監委認為,目前電視新聞報導在「加註警語」、「公會自律約束」方面有相當成效,但是「網路已成為最大新聞傳播通路」,因此NCC應要「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台建立專業倫理規範」。

除此之外,監委也要求NCC需「督促各媒體公會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自律規範」。所謂相關規定,包括「禁止與國民法官接觸聯絡」、「禁止刺探需保密事項,受採訪的國民法官也不能洩漏秘密」、「審判後才能採訪國民法官」等。然而,監委發現,STBA跟電視學會的自律規範,都還沒有納入上述這些要求。(不過媒觀在10月4日參與STBA會議時,他們正著手討論新增這部分內容,可以持續關注!)


3️⃣ 接地氣一點:「謝震武」的主持技巧或許值得參考

我們實際觀察發現,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的主持人謝震武在處理柯文哲案的節目時,手法上有一些值得參考的地方,像是第一「不斷強調偵查不公開」,而且不只是上標語、簡單提醒,而是在來賓評論之後,強調「你大概可以說柯文哲不會對整件事完全不知道,他多多少少有關心,但不代表他有犯罪」(29:52)、「只能講柯主席他確實知道這個案子,也有一定程度關心,但你不能直接說他犯罪」(44:27)。

第二則是「釐清來賓評論的消息來源」,像是當來賓爆料一個內幕時,謝震武就提醒「有些訊息真真假假、虛虛實實,大家必須很謹慎看待」,隨後來賓才強調「起訴書出來才相信」(26:07);又或在來賓評論完之後,謝震武拉回來強調「你剛剛講的這段是媒體上面的報導」(35:00),雖然他沒有明確指出是哪個媒體報導,但仍試圖幫觀眾釐清消息來源。

當然這不是說謝震武的主持過程完全沒有出現「媒體審判」、完全遵守「無罪推定」,但至少我們從中可以看出在實務上,當媒體在市場壓力或閱聽眾需求的驅使下,不得不跟進報導、不得不針對這些被爆料出來得資訊有所討論時,我們認為這是相對理想的處理手法。簡單來說,謝震武不斷在來賓發言之後,盡可能做好「事實查證(釐清消息來源)」、「公平原則(以不同立場反問來賓)」、「無罪推定(強調這些討論都無法說明或證明有罪)」。

最後,我們也能從中看見鏡週刊的爆料的威力,也就是它會成為其它媒體很重要的材料,甚至可能無形中迫使其它媒體必須有所著墨。與此同時,我們再回頭思考「鏡週刊自律規範相對鬆散」的現況,或許可以領悟到一件事:這一切都是環環相扣的,當上游開始出現污染,下游大概也很難乾淨無污染。


延伸閱讀:
新聞面對面》上述案例的原始新聞|https://mediawatch.psee.ly/6h9bnp


4️⃣ 他律:公民社會的力量與共識,才是定紛止爭的關鍵

綜合上述所有的討論,大概可以發現,到底怎樣才「符合無罪推定」、「沒違反偵查不公開」、「不會犧牲第四權與知的權利」,其實沒有定於一尊的標準答案;反而,有賴於多方關係人(主管機關、司法單位、媒體業者、一線工作者、案件相關人、學者、觀眾等)彼此相互討論後,得出的共識主張才是時下社會的真正解答。

當然,還是有一些普世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包括獨立的司法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精神,也是權利救濟的重要管道,因此我們必須尊重司法機關作為最終判定有罪無罪的關鍵角色。另外,每個人的隱私、名譽、人格權都應該受到妥善保護,尤其當台灣從2023年開始實施「國民法官」制度,希望藉此展現更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那麼避免社會「未審先判」、「有罪推定」而影響每個人的自由心證,就成為相當重要的事。最後,作為從體制外監督的新聞媒體,如何確保第四權能夠有效運作、成為公民問責權力機關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們必須堅守的。

我們既身為閱聽人、也身為公民,甚至可能成為國民法官,每個人都是這個社會的重要主體。最重要的,莫過於真正瞭解「偵查不公開」的內涵與精神,也理解「新聞媒體」的職責角色,最後透過自主的思辨過程,做出自己的價值判斷,才不會隨之起舞、掉進民粹陷阱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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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上報(2024)/北檢遭疑外洩柯文哲「1500」事證 今主動分案追查|https://mediawatch.pse.is/6gs66u
2.壹蘋新聞網(2024)/天天爆柯文哲獨家 《鏡週刊》2記者遭北檢傳訊「要求交手機」|https://mediawatch.pse.is/6gs682
3.菱傳媒(2024)/三立女主播遭傳喚!北檢要查誰洩密 《鏡週刊》也證實上周2名記者被約談 ​​​​​|https://go.rwnews.tw/6gs696
4.ETtoday(2024)/遭疑洩密!北檢「傳喚5記者」喊冤:報導與卷證有諸多不符|https://mediawatch.pse.is/6gs6b4
5.臺北地方檢察署(2024)/針對部分媒體及人士質疑本署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等情,本署初步查證情形,說明如下|https://mediawatch.pse.is/6gs6da
6.鏡週刊(2024)/蔡正元質疑《三立》女記者「陪睡換柯文哲獨家」 記者協會發聲斥責|https://mediawatch.pse.is/6gs6ed
7.鏡週刊(2024)/遭質疑「陪睡、金流換獨家」 美女記者發308字聲明稿譴責將提告|https://mediawatch.pse.is/6gs6f7
8.台灣新聞記者協會(2024)20240911記協譴責前立委及政論節目詆毀記者名聲及職場尊嚴|https://mediawatch.pse.is/6gs6hc
9.鏡週刊(2024)/木可資金回流柯營金額兜不攏 檢廉追數百萬可疑金流差距|https://mediawatch.pse.is/6gs6nj
10.鏡週刊(2024)/平息假帳咎責怒火 柯文哲將暫別黨主席自請中評會調查|https://mediawatch.pse.is/6gs6p8
11.鏡週刊(2024)/清查柯營金流重大進展 木可匯逾400萬給柯文哲|https://mediawatch.pse.is/6gs6pu
12.鏡週刊(2024)/柯文哲夫妻700萬帳戶資金不明 陳佩琪上百萬分批存ATM交代不清|https://mediawatch.pse.is/6gs6qk
13.鏡週刊(2024)/隨身碟「1500沈慶京」不是見面時間 柯文哲「2022/11/01」下午行程曝光|https://mediawatch.pse.is/6gs6r9
14.鏡週刊(2024)/收賄證據曝光!檢廉搜柯家查扣USB 柯文哲工作簿記收沈慶京1500萬|https://mediawatch.pse.is/6gs6rz
15.林子儀(1999)/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CH2
16.憲法法庭(2011)/釋字第689號|https://mediawatch.pse.is/6gs97l
17.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中華民國憲法|https://mediawatch.pse.is/6gs98p
18.法律百科(2024)/被傳喚為證人,可以拒絕作證嗎?——拒絕證言權|https://mediawatch.pse.is/6gxknt
19.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刑事訴訟法|https://mediawatch.pse.is/6gy5rw
20.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63)/保護消息來源是記者的天職─從記者協會的觀點看高年億事件|https://mediawatch.pse.is/6gxkwv
2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22)/偵查不公開|https://mediawatch.pse.is/6gy5qt
22.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https://mediawatch.pse.is/6gy5sl
23.STBA(2019)/媒體與偵查不公開|https://mediawatch.pse.is/6gy5uq
24.法操FOLLAW(2021)/法律小教室:「偵查不公開」為何重要?|https://mediawatch.pse.is/6gy5x2
25.STBA(2024)/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https://mediawatch.pse.is/6gy5z9
26.新頭殼(2024)/「一樣上手銬」民團:鄭文燦畫面沒流出、有意羞辱柯文哲|https://mediawatch.pse.is/6gz5ex
27.聯合新聞網(2024)/不是說偵查不公開?林國成與小草靜坐挺柯 喊「證據拿出來」|https://mediawatch.pse.is/6gz5jq
28.今日新聞(2024)/要小草鼓勵親友剪掉有線電視線 黃國昌:看我YT半毛錢都不用|https://mediawatch.pse.is/6gz5pm
29.蔡明璋、潘欣欣(2021)/臺灣民粹主義者與反菁英情緒:世界價值觀調查臺灣資料的分析|https://mediawatch.pse.is/6gz5te
30.監察院調查報告(2024)/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調查偵查不公開|https://mediawatch.pse.is/6gz684
31.東森新聞(2021)/李義祥遭逮4日現身了 遭上銬送地檢署問訊|https://mediawatch.pse.is/6h8gqj
32.法客電台(2024)/任何人被羈押都不應該開心,除了...5022處開始)|https://mediawatch.pse.is/6h8gsh
33.公視新聞網(2024)/京華城案傳有「關鍵USB? 民眾黨回擊促北檢說明|https://mediawatch.pse.is/6h8xaz
34.公視新聞網(2024)/北院逆轉裁定羈押禁見 柯文哲上銬移送台北看守所|https://mediawatch.pse.is/6h8xbl
35.公視新聞網(2024)/偵辦京華城案 北檢4度提訊柯文哲|https://mediawatch.pse.is/6h8xch
36.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2024)/新聞自律執行綱要|https://mediawatch.pse.is/6h8xen
37.鏡週刊(2024)/新聞自律綱要|https://mediawatch.pse.is/6h8xfm
38.公視基金會(2021)/節目製播準則|https://mediawatch.pse.is/6h8xgn
39.NCC(2018)/「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保護等議題」公聽會會議紀錄|https://mediawatch.pse.is/6h9c4l
40.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國民法官法|https://mediawatch.pse.is/6h9c78
41.全國法規資料庫(202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mediawatch.pse.is/6h9cag
42.法律百科(2018)/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違反的法律效果是什麼?|https://mediawatch.pse.is/6j6r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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