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片的真實,只有以拍攝倫理的角度討論,才有成為行動依據的價值。
為什麼這麼說呢?依照我的理解,紀錄片真實的討論一直透露著焦慮的情緒,焦慮著攝影機的存在,是否改變了現實世界原本會發生的事情。
影像的呈現是否會對拍攝對象、拍攝事件形成扭曲、誤解而造成傷害,或對觀眾的欺騙。
還有,拍攝現場 - 在影像中不能為觀眾所看見的現場,是否發生了什麼事,當觀眾知道時,會覺得被欺騙了。
以上是我覺得更深入、更精確的描述真實討論中,所焦慮的內容。所以,真實與否 - 其實是是否在拍攝倫理許可的範圍內來影像呈現的議題。
而什麼是拍攝倫理,我覺得是拍攝意圖、動機、拍攝者的理解,是否違反了誠信原則(借用法律用語)。
還有,拍攝者對影片影響力需要負責的程度到哪裡,因為畢竟牽涉了在現實中繼續生活的拍攝對像(我覺得誠信原則也可以處理)。
舉例來說,在現在我們所認為的電影(劇情片)發明以前,一支拍攝非洲部落祈雨舞的影片,拍攝者付錢給被拍攝對象,可能讓人覺得更合理,因為這畢竟是以拍攝奇觀、拍來營利的意圖所製作的影片
但如果在現在,付費給酒店公關,請求被拍,也不一定馬上有拍攝倫理的問題,但若觀眾為她的際遇深表同情,而後來卻發現那是拍攝對象應拍攝者的要求,捏造演出的,那就大大有問題了。
當我理解到這件事情的時候,我覺得紀錄片有無法大賣的原罪,因為大賣了,影像影響力的問題、利益的問題,讓拍攝倫理的討論又更上一層樓了。
據我多年前所知的資料,在一個案例中,拍攝倫理已經不只是各自表述的評論呈現,已升級為法律案件的程度,就是因為影片大賣,拍攝對像覺得應該分得利益而提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