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隨堂P1: 刑事訴訟法是刑法之實踐。
(一)民國91年,台灣從職權進行主義(流程與證據調查都由法院主導)轉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加入當事人在刑案的舉證責任或聲請證據調查之權利)。
(二)為作出紓減案源的配套措施(因為改進行主義後程序跟時間都拉長了),同時增訂「緩起訴制度」(253之1到253之3條);
並為避免濫權而增訂「交付審判制度」(現已修法改為所謂「准許提起自訴」,也就是檢察官不起訴,我可以自己告,但要請律師幫忙告)。
(三)被告+犯罪事實=案件;
以下皆為法律上、實質上的「一罪」:
接續犯(小偷大搬家,連續偷數個東西出來)、
繼續犯(把別人囚禁,此時囚禁狀態會「持續」一段時間)、
集合犯(一段時間內倒了好幾次的廢棄物)、
結合犯(法特別規定,如:殺人+強盜)、
吸收犯(高強度罪吸收低強度罪,ex:入室強盜=搶劫罪吸收非法入侵住宅罪)、
加重結果犯(ex:故意推人但沒想到推一個撞到東西死了)。
(四)想像競合犯:開車撞到別人的車(毀損罪),同時撞傷人(傷害罪);一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法院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