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你是不是以為這只跟大企業有關?錯了!碳費收繳已經不是單純的「排放費」;它就像我們生活中「隱形的租客」,悄悄地影響著每一家企業。從高碳洩漏的「VIP待遇」,到小心翼翼的減量額度抵扣,碳費條文看似冰冷,卻可能成為企業省錢、省碳的好朋友。
而在全球面臨氣候變遷挑戰的時代,「碳費」已成為各國政府推動減排的重要手段。碳費法規的推出,旨在透過經濟誘因,鼓勵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促進能源轉型。過去,企業的排放行為通常只是環保報告中的一個數字,但隨著碳費的引入,這些排放量變成了企業的「財務壓力」,倒逼著企業思考如何實現綠色轉型。
這項法規不僅規範了碳費的徵收對象、繳費標準和抵扣措施,還提供了多種減碳激勵,以降低企業在適應新政策過程中的負擔。同時,通過對高碳洩漏行業的調整,這項法規設置了保護機制,避免企業因碳費過高而搬遷至他國,保障國內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碳費收費辦法主要依循台灣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4年8月29日之環部氣字第1139109435號令公布,接下來就讓我們白話說明碳費法規的逐條規定範疇吧:
內容:「本辦法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解釋:
「碳費」收費並不是主管機關自己隨便訂的,而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條說明了,氣候變遷因應法給了主管機關權力,讓他們能夠合法、正當地向企業收取碳費。所以,如果你是企業主,別疑惑為什麼要繳這筆錢——它可是依照法律來的。
內容:「本辦法所稱碳費,指對事業經盤查登錄與查驗後之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及
使用電力溫室氣體間接排放量,換算為二氧化碳當量所徵收之費用。」
解釋:
簡單來說,碳費就是對企業「製造的碳」收取的費用,不僅包括自己工廠排放的二氧化碳,還包括用電所產生的間接排放量。這相當於對企業的「碳足跡」進行課稅,強迫大家為自己的排放行為負責。換句話說,這就像你在家用電也要支付電費一樣,企業的碳排放也不例外!
內容:「碳費徵收對象為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
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以下簡稱事業)」
解釋:
這條說的是:「如果你是個碳排放大戶,那就別想逃!」具體來說,碳費的徵收對象主要是那些排放量特別大的行業,特別是電力、燃氣和製造業。如果你的排放量超過了2.5萬公噸CO₂e這個門檻,恭喜你成為「碳費VIP」!主管機關就是要讓這些「貢獻」高排放的企業感受到一點「壓力」,督促它們向低碳轉型。
內容:「事業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五月底前,依其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溫室氣體排放量,按公告之費率自行計算應繳納之費額,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碳費申報書及繳款
單,將前一年度之碳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報。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書面方式申報。前項碳費,於第一年未滿一年者,以碳費徵收費率公告
生效日期當月起算,依月份比例計算應繳納之費額。」
解釋:
這一條說明了「時間到了,該交作業了!」每年5月底前,符合條件的企業都要提交碳費申報書,把去年整年的碳排放量進行計算,按規定格式填寫並繳納碳費。如果企業在第一年不到一年,那麼碳費是按月份比例計算的。就像「報稅」一樣,這是一個固定的流程,所有符合要求的企業都必須完成。
內容:「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
前項收費排放量= (年排放量-K 值)×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前項 K 值為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K值為零。
收費排放量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碳費應繳納費額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解釋:
這條其實就是碳費的「數學題」!計算方法簡單明瞭:先拿年排放量扣掉一個「K值」(即2.5萬公噸CO₂e的基準),再乘上排放量調整係數,得到收費排放量,然後再乘以徵收費率,就得到了企業該繳的碳費。對於被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的企業,這裡還給了一點「優惠」,把K值設為零,意味著它們可以多一些「扣減」。
這個計算方式讓高排放的企業要付出更多,透過費用的形式來引導它們進行減排,同時也體現了「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第一到第五條為企業繳納碳費打下了「基本規範」,不僅界定了徵收對象、計算方法,還詳細說明了如何申報和繳納。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讓高排放的企業有明確的責任意識,透過經濟手段去引導它們進行減碳。企業們不僅要按時「交作業」,還要確保計算無誤,否則就可能面臨「補繳」風險。
內容:「事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
係數值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二。
二、第二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四。
三、第三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六。
事業非屬前項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者,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一。
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屬高
碳洩漏風險並適用第一項排放量調整係數,其審查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
行業別排放密集度及貿易密集度等因素考量之審核原則認定之。
為辦理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前項審核原則
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成准駁之決定。」
解釋:
這條有點像是「VIP優惠券」!如果你所在的行業被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也就是說,如果不給點優惠,可能企業就會把生產搬到國外,那麼政府會給你一點「折扣」來減輕壓力。第一期打八折,第二期打六折,第三期打四折。
不過,這優惠也不是說給就給的,得按時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評估審核才行。總之,想要「減免碳費」,就要先證明你是有高碳洩漏風險的。
內容:「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得併同碳費申報
作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事業以減量額度
抵換扣除其年排放量之比率,視事業所使用減量額度之種類,依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解釋:
這條款提供了企業一個「正當扣分」的機會。只要企業有依法進行增量抵換——也就是說,你用減少排放的方式來「抵消」增加的部分,那麼可以申請減少計算中的年排放量。就好比有了「代幣」,可以用來抵扣碳費。
當然了,這也不是說口頭說說就行,企業得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證明這些減量是「真實有效」的,才能算進扣除額度裡。
內容:「生產電力之事業依規定申報碳費,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併同碳費申報作業,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前項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包含生產電力
事業躉售公用售電業或非經躉售逕行供應特定用戶之電量及其排碳強度等相關資料。」
解釋:
這一條對發電業來說很重要!如果你是發電公司,並且為別的企業提供電力,那麼你可以申請扣除那些電力消費所產生的排放量。這條就像給了發電企業一張「優待卡」,只要他們提供足夠的證明文件(比如售電量和排碳強度),就可以合法地減少一些排放計算。
總之,有電量證明就能減碳費,這也算是對那些願意承擔更多電力供應責任的企業的「嘉獎」。
內容:「事業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得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十,減量額度之種類及其額度扣除排放量比率規定如下:
一、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或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
之自願減量專案或抵換專案減量額度,得扣除之比率為一點二。
二、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
案推動原則取得之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得供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其扣除比率為零點三。
前項第二款取得之減量額度,僅得於碳費開徵後之前三年扣除收費排放量。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定期檢討第一項國內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上限及比率。」
解釋:
這條就像是給企業的一種「折扣特權」。如果企業在國內有合法的減量額度,那麼可以用來扣除部分碳費,但上限是10%。具體來說,若是自願減量或抵換專案的額度,每減少一公噸排放,可以按1.2倍來扣碳費;而那些較早期的減量項目,扣除比率則為0.3,這就像是過期折扣券,只能享受一點點優惠。
當然,這一切都是建立在企業遵守國內減量標準的前提下,這樣才可以用額度來「合法抵扣」。
內容:「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減量額度申請第五條第二項收費排放量之扣除,其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事業收費排放量之百分之五。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實際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前項國外減量額度扣除收費排放量之上限。」
解釋:
這是針對「國際版優惠券」的規定!如果企業有符合規定的國外減量額度(例如國際碳排放交易中獲得的),那麼可以用來扣碳費,但只有5%的上限。而且,只有那些非高碳洩漏風險的企業可以用這種「國外折扣」。
主管機關也會定期檢討這5%的上限,看是否需要調整。這樣一來,企業在用「國際折扣」之前,必須確保符合標準,這可是給那些重視全球減碳的企業多了一個「國際化」的選擇。
第六到第十條的條文主要是為了給企業更多「減碳費的機會」,無論是通過調整係數,還是使用國內外的減量額度,都為企業提供了「合法省錢」的方式。但這些優惠並不是隨便能拿的,企業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並提供合格的證明文件,才能享受到這些折扣。簡而言之,這些條文是對高碳排企業的一種鼓勵——減碳合規,才有機會減少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