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隨堂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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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第2 Part

(一)權利主體=法律保護之對象(如,人),權利客體=受主體支配之對象(如,車子、房子等)

(二)人格權:

1.包含人的身體、健康、自由、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

2.是維護人性尊嚴,貫徹人的存在價值,所必要的權利。

(三)種類:

1.特別人格權:法有明文規定(如上述那些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以及192、194條的生命權、19條姓名權等)。

2.一般人格權:法未明文規定,如居住安寧權、肖像權、家庭完整之權利等。

(四)人格權受侵害確定步驟:

1.何種人格權受侵害

2.與對方的行為須有因果關係

3.對方之行為須有不法性(採利益衡量說)。

(五)何謂利益衡量說:

1.白話文,對方的行為跟你被侵害的人格權哪個比較被值得保護。

2.例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裡面的醫美糾紛,法院認為被告發在網路上的文章具有「公益性」,可以避免其他消費者在這方面的資訊不對稱;比起該醫美院所的商譽更值得被保護,所以沒有「不法性」,因此不成立醫美院所之「人格權受侵害」。

(六)所謂「慰撫金」是指非財產上的損失,

例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可與對方請求的死亡慰撫金(民194)、侵害第195條一項前段等權利可請求賠償之「相當金額」。

(七)財產上損失例如,殯葬費用等(民192)、勞動力減損(民193)、民法第216條中所失之預定計畫可達之利益(ex,房子燒掉沒租金)。

(八)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決,提到民法第20條所謂「住所」,在主觀跟客觀上皆要有「永久」居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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