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事件】「一天幾十通電話!」電話騷擾如何違法,保護令為你撐腰!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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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電話騷擾是一種常見但令人困擾的行為。若此行為升級到持續騷擾甚至威脅他人安全,法律是否能提供保護?本文將以案例解析的方式,探討電話騷擾如何構成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以及受害人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


【案例事實】

張女士與前配偶王先生在離婚後因財務糾紛產生不和,王先生不斷透過電話騷擾張女士,每日數十通電話要求和解,甚至在電話中威脅她的安全。張女士忍無可忍,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並希望透過法律手段阻止王先生的行為。


【相關規定】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9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分析】

一、電話騷擾已經構成法定的騷擾行為!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反覆以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聯繫特定人,導致對方心理壓力或恐懼感,已構成法定的騷擾行為。王先生每日大量撥打電話給張女士,明顯符合此定義。

二、申請保護令!

  (一)若加害人與受害人間具有家庭成員的關係,例如配偶、直系親屬等,這種電話騷擾的行為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張女士作為王先生的前配偶,同樣可以依該法申請保護令,也就是一般常見的家暴保護令。

  (二)那如果沒有這種家庭成員的關係,也不用怕,再跟蹤騷擾防制法增訂後,現在即便是同學、同事關係,或是陌生人、網友等,被害人也可以依照跟騷法第5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會有什麼後果呢?

  若加害人在保護令生效後仍持續進行電話騷擾:

  (一)如果是家暴保護令,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如果是跟騷保護令,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

電話騷擾不僅是心理上的侵擾,甚至可能威脅到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透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受害人可以主動申請保護令,將騷擾行為遏止於萌芽階段。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類似問題,歡迎向王瀚誼律師事務所尋求協助,我們專業的法律團隊將竭誠為您提供最合適的法律解決方案。


相關文章:

1.「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了什麼?

2.長期被騷擾好困擾,怎麼辦?

參考案例:

1.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跟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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