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與汪小菲離婚後,
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由大S單獨行使,
並且運作順利(應該啦,至少汪小菲沒有提出挑戰,沒有請求法院改定)。
然而,在大S意外去世後,
這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生父當然的行使?
其他親屬(如:外婆、阿姨小S)是否能夠爭取監護權?
先說結論,
要從汪小菲手上拿走小孩的監護權,機會相當低。
本文以假設的立場,
假設汪小菲得要作出什麼樣的事情,
才會喪生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
用逆向思維的方式,
理解為何剝奪生父對小孩的監護權的困難之處。
如果汪小菲出現以下行為,那麼有很大的可能會喪失監護權:
從上述幾點來看,
要讓生父失去監護權的難度相當高。
為何會這樣呢?
這是法律制度設計下的必然。
1️⃣ 生父原則上為優先監護人 👨👧依據《民法》第 1089 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權利義務。當一方去世時,原則上 存活的一方(生父)會自動成為監護人。
2️⃣ 例外情況:法院可停止親權 ⚖️若有證據證明 生父不適任(如家暴、犯罪、酗酒、無照顧能力),其他親屬(如外公外婆、叔伯等)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並由法院裁定最適合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Q1:母親單獨行使監護權,生父是否自動喪失權利?
A1: 母親去世後,生父即具有監護權,除非法院認定其不適任。
Q2:生父如果多年未與子女聯繫,是否影響監護權?
A2: 可能影響。 若生父未曾履行扶養義務,法院可能傾向轉交監護權給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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