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立法背景與規範目的
過去許多高資產人士為減少遺產稅負擔,選擇在臨終前將財產贈與繼承人。然而,為防止透過生前贈與規避稅負,國稅局依法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以下對象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並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繼承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 前款繼承人之配偶。
二、國稅局課稅要件
依據民國101年2月7日台稅三發字第10004145150號函釋,適用該條文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贈與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
- 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具有繼承關係。
- 贈與財產屬於遺產繼承範圍內。
三、憲法法庭判決與修法影響
2024年10月28日,憲法法庭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作出違憲判決,要求財政部於2年內修法。
主要違憲理由:
- 違反比例原則與財產權保障:條文未考量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稅負公平,導致配偶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
- 缺乏合理扣除規定:現行法未設置類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規定,使配偶受贈財產的稅負不合理。
- 法律適用不確定性:若配偶拋棄繼承,課稅規則仍不明確,恐影響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未修法前的實務指引:在正式修法前,配偶受贈的財產應按比例負擔遺產稅,以避免違憲適用。
四、已繳贈與稅能否扣抵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且已依法申報並繳納贈與稅者,該已納稅款應自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並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利息一併扣抵。」
實務運作:
- 若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並已依法繳納贈與稅,則該筆稅款可全額自遺產稅中扣抵,以避免短期內重複課稅。
- 此舉可減輕繼承人稅負,並確保財產移轉的公平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
- 國稅局得依法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若已繳納贈與稅,可依規定自應納遺產稅中扣抵,以防止短期內重複課稅。
- 憲法法庭已判定部分條文違憲,未來應留意修法動向,以確保合法的稅務規劃。
稅務規劃建議:
- 提前規劃資產配置,避免在死亡前2年內集中贈與財產,以降低潛在的遺產稅風險。
- 利用合法節稅工具(如保險、信託),確保財富傳承的靈活性與法遵性。
- 定期檢視財產分配,配合現行稅法,確保節稅效果與合規要求。
本篇文章旨在協助讀者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最新規範,並提供實務上可行的稅務規劃建議。未來法規如有變動,應及時調整財產傳承策略,以確保合法合規。
本篇文章旨在協助讀者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最新規範,並提供實務上可行的稅務規劃建議。未來法規如有變動,應及時調整財產傳承策略,以確保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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