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婆回一趟屏東,被問了幾個保險與遺產稅的法律問題,應該是許多人會遇到的問題,分享如下:
問題一:哪些保險會被課遺產稅?
關於這問題,應該要反過來看,即哪些保險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不需繳納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又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簡言之,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僅限: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

問題二:保額沒超過三千萬,是否不會被課遺產稅?
會不會被課遺產稅,不是看保額高低,要看是否符合前述不會被課遺產稅的情況。
如果保單不是前述不會被課遺產稅的情況,就算保額低於三千萬,還是有遺產稅問題。例如被繼承人以本人為要保人,以繼承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保單,該保單之生存保險金第一順位受益人為被繼承人、該保單的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繼承人,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是要計入遺產總額來課稅。
若保單符合前述不會被課遺產稅的情況,則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例外情況是財政部「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因為當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大量買壽險、高齡投保或鉅額投保,如果對這種情況免徵遺產稅,又不太合理。因此,國稅局針對類似這種死亡人壽保險金案件,就會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
問題三:為了避免遺產稅,先解約保單改用贈與正確嗎?
解約可能不利,因為解約拿到的錢很可能低於保險給付,還有解約後想再投保,保費可能更高(年齡增加或健康狀況改變)。
最重要的是,遺產稅有1,333萬免稅額與扣除額(配偶扣除額55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喪葬費扣除額138萬)等減免規定。若計算後發現繼承遺產低於免稅額與扣除額,則即使不解約,也不需繳納遺產稅。因此,不宜單純為了避稅而急於解約,應綜合考量整體財務規劃。
參考法條與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財政部,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 蕭富庭,遺產稅實務問題Q&A,書泉出版,2025年3月,頁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