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傳統金融炸裂變革!
以下為以Interpretive Letter 1183為核心,從監管歷史脈絡深入探討美國貨幣監理署(OCC)Interpretive Letters(解釋信) 1170、1172、1174以及1179在深入理解1183號解釋函的同時,我們有必要重新回顧美國在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演進脈絡。
1170號解釋信首次確認美國國家銀行(National Banks)及聯邦儲蓄協會(Federal Savings Associations, FSAs)有權合法提供加密資產的託管(custody)服務,包括電子化的私鑰管理。這封函件的主要意義在於將銀行原本傳統託管業務的法律框架延伸至新興的虛擬資產領域,並確立相關的資產管理標準,包括內部控制、安全性與風險管理規範。
這項規範,實質上為銀行提供了一個合法且安全的基礎,從而打開銀行與虛擬資產市場合作之門。
在1172號解釋信中,OCC進一步明確銀行可以合法接受作為穩定幣抵押準備金的存款,但前提是這些穩定幣必須完全以美元(1:1)抵押,並透過託管錢包(hosted wallets)提供服務。
這一舉措讓穩定幣如USDT與USDC等在市場上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與可信度,因為銀行必須每日核實準備金餘額,提供充足且明確的資訊揭露。此函件的重要性在於其正式連結傳統金融與加密資產市場,增加穩定幣的市場信任度與法規上的安全性。
1174號解釋信明確認定,銀行合法參與以區塊鏈為基礎的獨立節點驗證網路(Independent Node Verification Networks, INVNs),並允許銀行使用與發行穩定幣,以實現支付功能。此函件不僅認可銀行使用加密技術驗證交易,更將穩定幣納入傳統支付系統之中,例如銀行可以在跨境支付等場景中運用穩定幣技術,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此函件的發布意義重大,不僅象徵監管機構對新科技的認同,更促進了加密貨幣支付與傳統支付系統的深度融合。
1179號解釋信於2021年11月頒布,原意是進一步收緊並細化銀行參與加密資產相關活動的條件,強化監管審核標準,並增加銀行合規成本與難度。當時市場認為,此函可能影響銀行的創新積極性,尤其對於中小型銀行與新興加密業務,可能因成本及法規壓力而選擇退出或謹慎觀望。
最新的1183號解釋信正式撤銷1179號,OCC表示經過監管經驗累積,認為1179號所增加的限制已無必要,撤回的目的即在降低銀行業務的合規負擔,同時鼓勵負責任的創新與透明度。換言之,美國監管機關此舉明顯展現出加速金融創新開放的姿態,銀行可繼續依循1170、1172與1174,合法、穩健地參與加密資產業務,而不再承受1179號函所帶來的額外限制。
從1170到1183,美國OCC的態度可見其對新技術採取開放、負責任且具彈性的管理模式:
美國的此項監管演進,對於目前正在制定相關法規的台灣立法諸公而言,有相當程度的參考價值與借鏡作用。透過合理且清晰的法規制定,台灣亦可在新興金融技術的發展過程中搶占優勢,同時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監管框架,美國本來落後很多(歐盟/新加坡/日本等),現在美國已經超車,台灣還在公聽會討論。
在未來的立法草案聽證會中,期盼立法委員與業界能共同參考美國經驗,制訂適合台灣市場環境且具國際競爭力的法規框架,讓台灣成為區域乃至全球金融科技與加密資產創新的重要基地。
希望台灣各界能更清楚理解美國的最新監管趨勢與策略方向,以利台灣在金融科技創新浪潮中站穩腳步,不要落後。
source:https://www.occ.treas.gov/news-issuances/news-releases/2025/nr-occ-202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