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中,「同居義務」是法定要求之一,意指結婚後依義應與配偶共同生活。然而當配偶長期無法或無意願與一方同居時,另一方是否可以求務法後續?同居義務不履行到什麼程度,可以成為訴訟的理由?本文一清鍵解釋。
一、什麼是同居義務?
同居義務指的是結婚後,夫妻應共同定居所,共同生活。其內容不僅是「住在同一處」,還包括:- 日常生活之共同(同餐、同房、同行或互相瞭解、合作)
- 感情上的支持與陪伴
- 家庭經濟的互相支援
有無性生活不是判斷是否同居的唯一標準
所以,只有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長期拒絕同居,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履行同居義務。
二、哪些情況算是「正當理由」?
不同居並不一定是違法,如果是因主觀無法同居而暫時分離,法院平常會認定是合理情況,並不算不履行,例如:
- 工作需要外地點工、海外點辦
- 短期出國進修、碩學
- 照顧病醫家常或自身疾病
- 遭受家暴,為保護自身而离家
只要這些理由是充分而明確的,法院不會作為不履行同居義務。
三、不履行同居義務可以提告嗎?
原則上,一方長期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配偶同居,確實已經違背婚姻義務,並可能面臨下列法律後果:
1. 可提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只要不想離婚,且尚有成家意願,可請求法院命令履行同居義務,但法院實務上也無法強制執行。
2. 有可能成為「惡意遗棄」之理由
據《民法》第1052條第5款,配偶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長期離家不顧,可能構成惡意遗棄,由另一方依法請求離婚。
3. 成為「形成婚姻破裂」之重要證據
當被訴一方長期不同居,造成難以維持婚姻,並不願正面处理,該行為可經法学評估為不履行同居義務,成為請求離婚的支撐基礎。
四、面對配偶不同居,我們能怎麼做?
- 首先通情道理,找出問題根源
- 先不推責,先試著互相理解對方理由
- 如真有心緣未了,則該思考是否繼續
- 請求履行義務,依法聲明立場
- 可指正婚姻義務已有碰罪,利於之後如要請求離婚、或降低配偶責任
- 藉由專業問題解答,整合證據、計畫下一步
- 要提告或開始採診,請預先找專業律師評估
結論:
不同居算不算違法?
若有正當理由,對方同意,則不算。 若無理由長期拒絕同居,則有可能成立惡意遗棄、破裂婚姻關係之證據,作為請求離婚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