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種努力常被忽略的專業
在協助客戶成交的過程中,仲介付出的往往不只是資訊,而是時間、人脈、專業判斷與耐心溝通。然而在沒有明確契約或對價保障下,這些努力時常在交易完成的那一刻被遺忘.....。
當客戶選擇自行成交、否認受到仲介的協助,甚至以「沒簽約」為由拒絕支付居間報酬時,仲介所面臨的不是一筆帳的問題,而是對專業價值的否定。
本文從一件法院判決出發,說明居間報酬在法律上的成立要件、糾紛常見情形,以及仲介可以採取的具體應對方式,協助您在爭取報酬的過程中,更有依據、更有信心。
案件概述:付出協助,卻無從請求報酬
一位仲介業者受企業主委託,協助尋找承租廠房。雙方未簽訂書面契約,但歷經數週的帶看、資料傳遞與協商後,條件逐步成形。企業主表達:若最終每坪租金能降至700元,願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居間報酬。
然而,在談判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企業主單方面終止合作,轉而與房東自行簽約。仲介得知後主張應取得報酬,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看法:契約成立,但不構成報酬請求權
法院主要分為三個層次來做出判斷:
一、企業主與仲介之間已成立居間契約
儘管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但從電子郵件、對話紀錄及帶看行為可認定,雙方最遲於107年5月7日前已就「媒介成功即給付報酬」達成口頭約定,依法可視為媒介居間契約。
二、居間尚未成功
法院強調:因本案雙方當事人成立的是媒介居間契約,因此居間報酬請求權,必須以「契約因居間人之媒介而成立」為前提。
而本案中,最終成交條件(1,945坪,每坪720元)與原告仲介媒介過程所提出條件(1,400坪,每坪800元)落差顯著,且未能證明成交條件為仲介所斡旋達成。因此,法院認為,雖有仲介事實,但尚未構成「媒介成功」。
三、未構成惡意阻止條件成就
仲介主張企業主於條件已接近時故意終止合作,構成民法第101條第1項所指之「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然而法院調查結果顯示,條件尚未具體明確,不足以認定為惡意阻止。
法律分析:媒介與報酬之間的界線
本案反映「媒合居間」之報酬請求在實務上常遇到的三個難題:
1. 成立≠成功
即使雙方有居間契約,報酬的請求仍需以媒介成功為前提。法院要求「契約的實質條件須經由仲介協調促成」,否則即便後來客戶與業主簽約,亦不能視為成功。
2. 成交≠居間人功勞
最終簽約若是當事人自行談妥,或主要條件來自第三方讓步,而非仲介斡旋,則仲介人即便參與其中,也難以主張居間報酬。
3. 終止合作≠違法阻止
客戶於條件尚未完成前選擇終止合作,屬其商業判斷。除非證明條件已基本成形,且對方有意阻止報酬產生,否則難以援引民法第101條構成請求。
給仲介的提醒與建議
在法律實務上,仲介的努力是可以被保護的,但前提是:必須具備明確約定與可證明的媒介事實。以下是我們建議的三項基本防護原則:
一、以書面契約保障雙方信賴
- 明定報酬給付條件與時點。
- 設定「事後成交」亦應給付報酬的補充條款。
二、留下可佐證的斡旋紀錄
- 使用電子郵件、LINE對話、會議紀要等方式保存居間紀錄,包含價格協調、需求回應、反覆往返的過程。
三、當客戶私下成交、拒絕給付居間報酬時,冷靜應對並尋求協助
- 可先發函主張權利;
- 若對方持續拒付,應儘早諮詢律師,評估是否進入訴訟程序。
結語:讓法律為你的努力撐住價值
仲介工作的核心,是替雙方創造交集與信任。在這過程中,仲介所提供的不僅是資訊,更是促成一筆交易得以成立的動能。當你的付出與專業在交易完成後被淡忘甚至否認,法律可以為你站出來,提醒對方:「這不是沒有代價的合作」。
每一次居間努力,背後都是時間與信任的投注。當你的專業價值未被如實回應,法律可以成為你堅定的後盾。若你正在處理類似問題,本所樂意提供相關協助,歡迎透過以下方式聯繫。

黃鈺如律師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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