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侵害他人配偶權到底要賠多少錢呢?法院怎麼判斷呢?

更新於 2024/06/21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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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透過多個實務判決案例,幫助您了解實務上對於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損害賠償金額範圍及審酌依據。


【案例事實】

阿翰有一天在共用的平板電腦上,發現老婆靜靜的Line沒登出,而且一直收到訊息通知,傳來的都是一些不堪入目的內容,甚至還有靜靜與陌生男子的性愛照片及影片,才知道原來靜靜外遇已長達三年的時間,該陌生男子與靜靜是同事關係,兩人時常藉工作機會外出旅遊,且該期間與陌生男子已發生過無數次的性行為,阿翰心灰意冷之下,決定對靜靜及該陌生男子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


【相關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民事判決

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 條第3 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案例分析】

一、目前實務多數仍肯認有配偶權之存在。

在2020年大法官以釋字791號解釋,讓通姦行為除罪化後,我國實務多數仍肯認有配偶權的存在,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態樣不以兩人有發生性行為為限,只要有逾越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而為社會一般通念所不能容忍的範圍 ,比如親暱的短信來往,有牽手、擁抱、親吻等等,都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

二、目前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判決,賠償金額多半落在10萬至100萬元不等!

相較於交通事故、職業災害等民事糾紛,有醫療單據、修車報價單等可以客觀審酌損害金額,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事件,通常比較難舉證自己有實際受到什麼樣的損害,而這些損害又價值多少錢,此時,法院會依據哪些情況去審酌賠償的金額呢?

1.      主觀惡性,比如小王是一開始就知道靜靜已婚,但仍跟靜靜發展婚外情;還是小王一開始不知道靜靜已婚,但知道後仍不結束兩人的婚外情關係

2.      外遇時間長短,比如持續時間是一兩個月,還是已持續一兩年

3.      侵害的行為態樣,比如親密聊天內容、牽手、擁抱、親吻、性行為等,損害賠償金額也都會以個案的行為態樣不同,而影響賠償金額的高低

4.      有無自白

5.      事後態度

三、實際判決案例參考:

(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30萬元

2.   期間有同遊並同宿汽車旅館,並有接吻、擁抱及手指比愛及相互依偎等親密行為

3.  原告與配偶已離婚

(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20萬元

2.   明知為有配偶之人,並有2名未成年子女

3.   期間長達1年多

4.   多次發生性行為

5.   多次相伴進出汽車旅館

6.  配偶搬進被告租屋處

7.  兩人相約共同在外租屋

(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40萬元

2.   期間約5個月

3.  性行為次數約10次

(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50萬元

2.   明知為有配偶之人

3.   期間約3個月,該期間原告歷經生產期

4.   多次至汽車旅館或飯店住宿、發生性行為

5.   拍攝多張親密照片、多次傳送曖昧訊息

6.   原告經診斷患有適應性失眠症

(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10萬元

2.   期間為108年9月18、19日、同年月30日、109年3月1日

3.   互傳親密對話、照片

4.  難認有發生性行為

5.  兩人已無往來

(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15萬元

2.   交往時間自107年7月至同年12月31日

3.   互傳曖昧內容之訊息

4.   有摟肩、靠頭依偎、牽手之親密行為

5.   有接送被告知行為

6.  不足證明有共處一室、愛撫、性行為

(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100萬元

2.   明知為已婚

3.   長達兩年交往期間

4.   親暱示愛對話

5.   長時間、多次實體見面來往

6.   發生多次性行為

7.   原告經診斷患有適應障礙症,伴有調適性失眠,需服藥治療

8.   原告與配偶離婚

9.   被告都不怕被原告知道,還跑到人家家門口找配偶

(八)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100萬元

2.   期間長達三年有餘

3.   多次性行為,並有討論雙方性行為之感想

4.   一同出遊又互相傳送曖昧訊息

5.   合影之親密照片

6.  原告因而罹患泛焦慮、情感疾患

7.  被告有到原告住處,與原告等人發生衝突

8.   原告與配偶離婚

(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60萬元

2.   期間至少持續近三年

3.   至少發生10數次性行為

4.   幾乎每日的密切互動聯繫,乃至相約見面、出遊

5.  接受甚至主動要求配偶買東西送被告

6.  接受配偶給予的零用錢

7.   原告因而產生憂鬱、焦慮等精神症狀

(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

1.   判決被告應給付90萬元

2.   期間至少持續二年

3.   性交次數多達200多次

4.   被告長期提供金錢、薪資給配偶


【結語】

配偶權是維護婚姻關係和家庭穩定的重要法律保障,在現代社會中,外遇和不忠行為可能帶來法律上的後果及賠償責任,影響雙方的生活,還是不得不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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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判決

8.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4號民事判決

10.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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