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自己提報自己的嘉獎?
一、事實經過
某校教師兼任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務,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所定公職人員。
該主任自行提報兩件獎勵建議案,未於獎勵案之公文流程中自行迴避,且該案均未提報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初核,最終使其本人合計獲得嘉獎2次。
法務部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新台幣10萬元。
二、法院怎麼說?
1、關於「利益衝突」之構成
「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應依法自行迴避。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須以執行職務時具有裁量空間為前提,並非須具備最終決定權。
2、裁量權的認定
所稱「具有裁量權」,係指公職人員對行政流程中全部或部分環節,有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權限者,即屬具有裁量權。當該權限涉及本人利益時,依法應自行迴避。
3、本案中主任對獎勵案具有裁量權
該兩件獎勵案非由上級教育局指明敘獎人員,而係由總務處承辦人未經初核即簽文列主任本人為敘獎對象,並經主任本人自行批核後向上陳核,主任對該案具裁量權,依法應自行迴避。
4、主觀上具可歸責性
即使主任未受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教育訓練,仍有義務向主管機關諮詢並確認行為合法性,卻未採取任何行動,逕自批核同意涉及自身之獎勵案,主觀上即具可歸責性。主任以欠缺違法性認識為由主張不應處罰,法院不予採信。
三、結論:裁罰10萬元之處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