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4號判決(民國111年06月16日)

2024/03/05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思考】教師甄試保密的範圍


一、爭執事實


原告教師於108年4月28日自辦教師甄選複選之入闈期間,以及108年8月8日辦理108學年度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複試期間,拍攝教甄現場畫面、口試委員資料夾、工作流程、原告名牌及原告本人之照片,公布於Facebook個人頁面,違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規定之保密責任;


二、法院怎麼說?


(一)、相關規定依據:


依「行為時」教師甄選要點第4點第1項前段、第6點第2項規定: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有關命題、製 (印) 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然上述規定並「未及於批改答案」之作業階段,爰是否應有隔離措施,應視該甄選作業階段是否有違反甄選公平及公正性疑慮而定,此據教育部於110年9月10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00111388號函覆明確。


(二)、實際狀況


看貼文內容,其拍攝之時間、地點分別為108年4月28日「批改答案之作業場所」,另與108年8月8日「準備進行口試程序之甄選場所」,應參酌教育部110年9月10日函文內,就教師甄選要點保密義務之範圍,由教師甄選單位秉公平、公正原則,是否有洩密疑慮據以「個案認定」。


1、04月28日之行為:批改答案場所


108年4月28日之行為,該時教師甄選程序已近尾聲,內容亦僅提及「教師甄試的試務工作不能馬虎,從昨日白天園遊會後,晚上入闈,今天考試,下午閱卷,計算成績,挑燈夜戰到現在,伙伴們大家辛苦啦!」,為單純試務工作進行階段之說明,未見有何洩密疑慮,無關甄選公平及公正性疑慮,尚難逕以此認原告有違反教師甄選要點第4點第1項前段之保密義務。


2、08月08日之行為:口試場所


108年8月8日內容,敘明「錯綜複雜的校務,暑假比平日更忙。今日辦理第二次代理教師甄選,教評會差點人數到不了法定人數,也有科沒人報名,過程還真難掌控。感謝教務處團隊的統籌與參與同仁的辛勞!」,亦僅止為試務工作進行階段之說明;該其拍攝之口試甄選作業階段照片,為其○○名義之口試委員桌面文件擺設,與口試會場之全景照片,顯可見此時進行之程序為口試階段,並非有關命題、製 (印) 卷事項,依教育部110年9月10日函文意旨,即無教師甄選要點第6點第2項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方式處理之適用,就是否應有隔離措施,應視該甄選作業階段是否有違反甄選公平及公正性疑慮而定。


固從原告拍攝之口試委員桌面文件擺設可知,其本身為口試委員之一,但原告既職司○○職務,參與教師甄選之口試程序,為常人可輕易了解之事項,無所謂洩密疑慮;且原告尚將該教師甄選口試科目用筆掩去,足可見原告有意避免洩密,復此教師口試甄選會場之拍攝,充其量一般口試會場之桌面擺設與人員出席情形,原告縱將之拍攝上傳Facebook,亦無礙於甄選公平及公正性疑慮,當不構成該項隔離義務之違反,更無所謂應比照典試法,不得攜帶行動電話等設備入內規定之適用。


三、結論


教師勝訴,其行為沒有違反公平性與公正性,局處對其的相關處分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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