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案發以來,大同訂婚強姦案就鬧得沸沸揚揚。2025年4月16日,此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原判,判處被告三年有期徒刑。再次將此案推上風口浪尖。

現代文明社會,男女平等,都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自由意志。妻子不是丈夫的財產。不管男性與女性是何種關係,違背女性意識而強行發生性關係,或與未成年女性,或沒有行為能力的女性發生性關係,都認定為強姦罪。從法院披露的情節來看,被告性侵受害人有比較充分的證據,法庭的判決公正合理。
但公眾對此案的判決相當對立,支持和反對此判決的聲量不相上下。爭議不僅局限於本案,還延伸到彩禮,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議題上。以我之見,這一案件反映出父權在中國仍然強大,沒有與夫權同步被削弱或廢除。在此案中,男女雙方母親很大程度上主導了他們的決策,相當典型。
中國傳統社會遵行儒家的『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君王對臣民,父母對子女,丈夫對妻子具有絕對的支配權力。但自五四新文化運動始,儒家的『三綱』受到了批判和轉化。『君權』轉化為國家權力並得到強化,而父權和夫權則被大大削弱。目的是將個人從父權和夫權之下解放出來,而完全聽從國家權力的召喚和支配,以增強國力。此後國家權力一直處於上升勢態,深入到家庭內部。個人的婚姻很大程度上由國家權力所支配,父母對子女婚姻的干預大為削弱。作為父權和夫權產物的彩禮一度消失。傳統社會,彩禮是父母將女兒出讓給男方的對價。女兒在出嫁前是父母的財產,在出嫁後是丈夫的財產。
改革開放後,國家權力基本退出了家庭領域。由於個人主義價值觀未能普遍確立,父母相應地重新取得了對成年子女的支配權,特別是在農村,父母在子女婚姻上擁有很大的支配權。父權和彩禮捲土重來。父母對子女有養育的付出,同時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都要求子女從小就要聽從父母的指令,父權很容易就得到恢復,填補了國家權力退出的空白。雖然不可能再恢復到五四新文化之前的水準,但也非常強大了。
而與此同時,夫權一直處於被削弱的狀態。國家的輿論導向、學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法律都是朝向男女平等的方向邁進。當然在一些地區和農村,夫權思想還相當嚴重,有董志民及其包庇他的村民這樣夫權思想非常嚴重者。國家有婚姻法保護夫妻雙方的平等權益,但國家不可能制定法律來規範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間的平等權益,只能靠宣教來提倡父母與成年子女也應當是平等的。而且,出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國家實際上是鼓勵父母擁有對成年子女的支配權。
這就造成成年子女相對于父母不具有獨立意志,但女性對於男性卻具有了相當程度的獨立意識。反映在選擇配偶上,男女雙方都對父母言聽計從,聽從父母的安排;但女性卻不會聽從男性的支配,不會聽從丈夫的支配。在彩禮這一現象上,女性願意充當父母的所屬物去換取彩禮,但卻不願意充當男性的所屬物。女性願意父母物化自己,但卻不願意未婚夫或丈夫物化自己。相當不具有一致性。
因而,這一案件上反映出的社會撕裂和對立,主要在於當今中國社會個人尚不具備充分完全的獨立意識,父權在國家權力退出家庭領域後回歸,仍然非常強大,沒有與夫權同步被削弱。從而造成男性和女性之間出現強烈的對立。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