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下午,胖東來創始人于東來在個人社交平臺公佈《胖東來人結婚執行標準》,對胖東來正式員工結婚時涉及彩禮、嫁妝、房車、酒席等事項的標準進行規定。
《標準》第五條規定,『如果違反以上結婚標準,視為違背企業價值觀,自違反之日起12個月內,只享有法定的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不享有公司給予的超出法定之外的各項獎勵及福利。』
首先,這個《胖東來人結婚執行標準》沒有規定適用範圍。對於在公佈執行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而言,就沒有義務遵守此規定。應該只適用於新簽和續簽合同的員工。不得追溯既往。
其次,處罰『違規』結婚員工違反了《勞動法》。員工確實有義務遵守企業的價值觀。企業可以將員工的社會行為納入企業價值觀中,員工的社會行為必須不違反企業價值觀。只要這個價值觀沒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序,與體現在勞動合同中。但並不是員工所有的社會行為都可以用勞動合同來規範。只有員工的那些會影響到企業商業利益的社會行為才可以納入企業價值觀中,用勞動合同來規範。諸如公開發表引起社會公憤或政治不正確的言論,黃賭毒等極不道德或違法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影響企業的聲譽,如果不處罰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市場銷售收入。雖然《胖東來人結婚執行標準》仍然保留了員工享有的法定權益,只是取消違規者享有的超過法定權益之外的權益,但對違規者的處罰也是不公平的。因為所謂諸如收彩禮,大辦婚禮、用父母的錢買房的『違規』社會行為,屬於被當地大多數人接受的習俗,並不會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違規者』與沒有違規的同等員工對企業的績效貢獻是一樣的。嚴格說來,這就是歧視,同工不同酬。違反了《勞動法》。《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缺乏可操作性。譬如說不允許收送彩禮。結婚雙方家庭互相隱瞞,怎麼取證?只有雙方家庭以後鬧矛盾了,才可能暴露出來。以借的名義用父母積蓄買房,怎麼防範?什麼叫『不影響父母生活品質』,誰來認定?父母自己認為沒有影響自己的生活品質,難道胖東來還非要說影響了?『做好歸還父母的計畫』,怎麼監督查明?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錢財往來是個人隱私,而且會相互之間對外隱瞞。不管子女有沒有按計劃歸還,父母對外說歸還了,那就是歸還了。難道還能由其它人來認定嗎?舉辦婚禮只邀請最親近的家人和朋友,怎麼界定『最親近』?三姑六婆算不算親近?有的人親近的朋友就是多,怎麼辦?
說個不好聽的話,胖東來純粹是『狗拿耗子多管閒事』,製造矛盾和自尋煩惱。徒增企業成本,費力不討好。開始可能一陣熱,很難長期執行下去,最終將不了了之。
企業提倡移風移俗當然值得肯定,但只能宣傳和提倡自己的員工這樣做,不應將之納入勞動合同的內容。『道德上之應當並非必須』。良好和高尚的道德行為只能提倡,不能強制。只能自律,不能他律。不道德的行為才可他律,他人才可譴責和予以阻止、禁止。收送彩禮和大辦婚禮確實是不好的習俗,但也不是什麼不道德的行為。父母給子女買房,只要父母願意,企業有什麼理由干涉呢?如果父母不願意,子女強要,企業干涉還算有點理由。現在房價這麼高,年輕人的收入幾十年下來都買不下一套房。父母願意支援怎麼不可以?胖東來員工的收入也不可能比較容易買下當地的住房吧!
胖東來如果有心促進社會風氣的好轉,應當用獎勵的手段來鼓勵員工結婚時不收彩禮,不大辦婚禮。表彰不收彩禮,不大辦婚禮的員工和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而不是處罰收受彩禮和大辦婚禮的員工。這樣于理于情才充分。而對父母給子女結婚買房則完全沒有理由介入。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