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蠻多老師在進行教育政策討論時,無法分清楚在實務現場中,其實不恰當的投訴、通報、陳情等,有分為 "亂" 與 "濫" 的情況。雖然這兩個狀況中間也有些模糊地帶,但依然可以討論詳細差異。而這兩種狀況,所要處理的面向也不一樣。
本文探討基於「動機」而「防弊」上,教育主觀機關在政策上應有之作為與可行性。
這一系列的文有三篇,分別是:亂家長、濫家長、濫行政,三個面向進行討論。

§亂,來自於認知不足
一個是 "亂",我定義為 「非故意但不恰當而為之」,
也就是該投訴人非故意,但是基於非故意的理由,
認為有益學生權益,因此進行 陳情、通報、投訴 等具體作為。
我們下面用一個我認識他校但已經結案家長我認識案例來進行探討:
家長問:「我的孩子被同學情緒失控而碰撞到胸部」這種算不算是「性平」呢?
→ 案例的法規拆分探討
從目的性上,該家長的孩子(A)與對方家長的孩子(同學B,被通報者)
其實之間並無糾紛,而是同學B與同學C產生肢體糾紛後,波及到同學A。
就身分上,家長孩子與對方同學都是校園學生,符合性平通報的人物範圍要件。
接下來我們就來查一下法條,看看是不是適用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的部份:
以言語、肢體或其他方式,對他人做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讀法條一定要一條一條拆解,才能釐清邏輯:
- 以言語、肢體或其他方式
- 對他人做出不受歡迎之言詞或行為
- 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 (其行為言詞不見得要)明示,(如果是)暗示也算
- 影響範圍為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這個案例來說,這個「且」就非常重要。
碰觸到胸部就算是屬於「私密部位」,客觀上來說即將進入到「性平」的範疇,
但是行為上「明顯沒有性暗示目的」。
→ 案例探討 - 沒讀法條的家長
所以其實不會屬於性平法的範疇,家長並沒有深刻讀過法條,
認知不足,因而通報性平。
根據性平法,所有教師知悉都要限時內通報,並無調查權。
此時家長在自身學生已經充分表達意見,
並認知到「不是有性意涵」而是「暴力事件」時,其實不應該通報性平。
倘若家長或學生在「完整知情」,卻「沒有去了解法規適用範圍、只憑自己認知」,
或「不懂正確陳情通報管道」情況下「通報」,
最終也達不到自己預期結果,
也造成學校行政與教師的麻煩,
大家白忙一場,這就變成「亂.通報」。
→ 案例探討 - 亂 通報陳情投訴 使所有人皆輸
此時我認識的外校家長則說:
可是對方有錯呀!
沒錯,所以通報的不是「性平」,而是偏向「校安」。
因為沒有性暗示,而是被暴力攻擊,所以這是屬於「校安通報」中
「三、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的「一般校安事件」的「其他校園暴力或偏差行為 」。
果然,此案最後結論就是不成案。
但結案時學校的報告也會說明針對暴力為上,可能對該學生施予的輔導。
此時家長補充:
可是對方的家長態度惡劣、都沒有道歉,不然我也只想讓班導師處理就好了。
但說實在話,學校不是法院,教師不是法師(法官),我們教師只能「輔導」,
無法讓學生家長立刻被懲罰,他們的行為改變也很難立即見效。
真的是對於對方家長不滿,我個人比較建議直接:提告到法院去告「過失傷害」。
→ 案例探討 - 學校不是法院、不是精神病院
就好像我常常在說的,我很不喜歡學生去「管同學」,
因為同學身為同輩,就算有教師授權,同學之間一定會不服管教的情況。
學生都不一定服老師管教了,何況要求學生對學生管教?
所以我都說「要善意提醒」(這個法律上很常使用,請大家學起來),
說明「我覺得這個行為不好」、「我建議你不要做」、「我會尋求老師幫助」。
倘若家長不滿意學校的結案,我真的覺得全部都應該丟去法院比較實在。
§亂,說好的家庭教育?還是要搞家長教育?

其中一個面向在於,我們的"家庭教育"對於家長,都是道德口號與政策宣導,並沒有成為義務。
→ 教育部長的無能、立委已經看出問題
114.05.28 立法院質詢 時任教育部長 鄭英耀,
面對自己人(民進黨)立委 卻回答的很糟糕。
當 郭昱晴 立委 問:
家庭教育失靈後,教育部能不能給與第一線老師實質的支持,
包含心理的支持與行政上的資源。
教育部長卻回答:我們有家庭教育法......
還好隔壁在野黨 葉元之 立委 無能到只會扯要不要放教師節、轉移了焦點,然後被民眾取笑。不然這個說實在話是國民黨質詢會讓他大罷免的熱度降低,換成教育部與執政黨失分失言。連質詢都做不好,難怪會被罷免。
問題是在於家庭教育法要怎樣修,或者行政單位要給予怎樣的幫助,
才能夠增強家長們的認知呢?
老師們都要進行家庭教育的研習時數規範,
但最需要了解家庭教育、最能夠執行的家長,
卻在法規上置身事外!
郭昱晴 立委 提出了比較實質性的方向,但這也會得罪很多家長,然而絕對有必要:
讓家庭教育的宣導性質變成義務性質
蠻奇怪的問題是,我們可以看行政法規。
→ 家庭教育法只有宣導沒有義務規範
交通部/公路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就具有明確要求的記點機制(見63條),與其背後參與講習的機制。
為什麼
教育部/終身教育目/《家庭教育法》
位階一樣是行政法規,卻沒有要求家長應負一定的責任呢?
就真的家庭教育法目前都是宣導性質,列舉如下,幾乎毫無強制力可言,
許多個案其背後明顯看到家庭教育有問題,卻也沒有讓家庭教育有補救的任何可行作為。
- 親職教育並非強制參與(第13條)
- 重大違規事件才要提供(還不是要求)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第15條-1)
- 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進行訪視(第15條-2)。
那為什麼不能:
- 對於放任孩子不管教的父母,重大事件或者未參與,
進行有效「行政罰」,如罰鍰(罰錢)。 - 實施家長或監護人記點制度。
→ 家庭教育法義務規範研習.可能性
繼續說明,因為家長認知有限,就實然在《家庭教育法》第13條上,
所謂 家長日 的 親職教育,學校是否有宣導 性平、霸凌、校安 的認定範圍呢?
倘若無法一次宣導完,是否能夠開啟新制度:
家長進行 亂 通報或陳情前,
需完成線上研習或實體研習,
作為遏止行政資源浪費的防禦措施。
實際上有蠻多機制可以讓家長也同時受益,同時減輕學校與主管機關之行政負擔,
針對家長的好處列舉如下:
- 真的有需求的家長,更知道該如何蒐證,使自己訴求成功率提高。
- 實際上不符合需求的家長,不會有進一步不恰當作為,增加行政與教師負擔。
- 增加相關知能,提醒學生,在學校不當行為中有更明確的指示可以家庭教育。
→ 家庭教育法義務規範研習.可行性
怎樣做呢?

議員質詢教育部,認為家庭教育已經失能,行政要給予正當管教的教師一定的心理幫助與行政資源
- 辦理 實際研習
- 辦理 線上研習,取得研習認證機制
- 使用平台AI來輔助詢問事件處理
- 對於理解錯誤而誤報的家長給予3次主動通報陳情機會限制
目前 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 行政資源網站中,
並不是沒有 數位課程相關資源
(而且早已放在 教師e學院 及 教育部數位學習平臺,鼓勵或要求教師要研習)
真的很想吐槽,這些課程只給老師上沒有用呀!
一、辦理 實際研習
實際研習的場次,不能只依賴學校的家長日,
應該是在其他地方政府單位機關就要額外執行、中央給予經費,
才能夠有效實施。
研習的名稱明列清楚規範以下內容:性平、霸凌、校安、其他陳情管道的認識。
並且不能是里長那種拿布條拍照的宣導就結束,
否則每年的模範父母親(標準未明卻由里長提名)也能算是地方家庭教育的政績。

身為事發地點旁的學校老師,真的對里長那種"模範家長"認定感到困惑
二、辦理 線上研習 認證
(一)地方政府 的 親師生平台
我這邊推廣自己縣市 新北市 的狀況:新北市親師生平台
目前這個平台 就有學生上 均一、PaGaMo 的積分制度,同時也有給家長資訊。
然而我們看學生註冊數452,165,家長註冊數5,646。換句話說新北市只有合計只有1.25%的家長有另辦帳號參與這個學習平台。
啊,說好家庭教育屬於終身學習,但卻沒有讓民眾有研習護照與認證的機制呢!
中央政府也不要跑~!
(二)中央政府 的 線上資源 part1 因材網

事實上 教育部因材網 早就開放家長申請(在中間),並不是只有學生老師有原有帳號。
而上面的 增能研習影片(免登入) 卻沒有半個任何家庭教育的影片,
那家長怎樣知道呀!
要求教育部直接添增 家庭教育 相關影片 管道,並且讓家長帳號能夠取得研習認證。
並且上面教材也的確完全沒有家庭教育相關區塊影片與專區

(三)中央政府 的 線上資源 part2 因材網 e度AI機器人 新增家長諮詢模式
例如家長帳號登入後,教育部可以在e度AI機器人,進行學生狀況的詢問。
這之中包含了課業輔導、情緒教育、性教育、正確的行政通報流程與注意事項。
而其中AI機器人的訓練,其語言資料庫是基於我國的行政法規或法律。
既然教育部都有做出一個框架的資源就擴張到家長也能用呀!

這個就是讓 教育部的AI資源 成為家長濫訴的第一道客服防線。
說實在我們教師也常常經過一些心理諮商與輔導研習,有個理論引用為基礎來說明。
其實連同大人也是,當我們必須要用語言好好說清楚時,
必須動用到大腦額葉的語言區。
首先事情會變得更加清晰與理情,再來情緒也比較舒緩,
可以有效解決當家長情緒激動而投訴時,承辦人員或教師第一線的情緒垃圾衝擊;
也能夠對於整個事件的描述、後續處理方式更能理解。
→ 家庭教育法義務規範研習.期望
倘若家長能有正確認知,走正當行政程序,
就不會出現什麼有 2024年 台中市府 盧秀燕對基層教師震怒案

以此去年的台中案例舉例,教師報警,而家長不諒解「覺得沒那麼嚴重」,
就是家長並沒有認清到「每個人都有報警的權利」,
而教師「被傷害」是故「有權利」去報警(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儘管警局當下應該是以「非立即性行為」而「沒穿便服」來學校「帶走學生而只有教師陪同、僅以電話通知家長並沒有等到家長來」有明顯違反《兒少法》的疏忽。
然而整個案件已經進入到司法程序,學生在兒少法庭已經向老師再度道歉且和解,
家長卻因為不諒解學校教師報警,繼續心生怨恨,挾怨報復,
進而等學生畢業前夕再度申訴校安通報行政程序不合法(其實違反行政程序的是警察)。
並且等學生畢業後,持續以非體制內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找議員關說,讓市長在片面資訊下,妄加對教師評下「不適任」的判斷,
完全沒有依法(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來未審先判。
先不談市長本身政治處理災難與議員關說的問題,
問題的本源在於,家長在不理解資訊情況下,憤怒與誤解難免,
然而我們真正「教育家長」的機制在哪裡呢?
→ 對於理解錯誤而誤報的家長給予3次主動通報陳情機會限制
其實很多老師提出「陳情投訴通報」應該繳納「保證金」的制度,我其實也蠻贊同的。
然而其他聲音認為「這可能造成弱勢家庭的不平等」,
我認為這還好,對於特殊家庭狀況可以有特殊條例去豁免押金,
但不能讓家長的陳情投訴通報都變成毫無門檻,毫無限制。
其中,我提出的諸多門檻與限制,會在下一篇文中加以描述。
然而,我先說一下這個能夠搭配 家庭教育法、線上平台完善 機制的另一機制:
對於理解錯誤而誤報的家長給予3次主動通報陳情機會限制
也就是說,以台中市案例為例,
這名家長已經在行政上錯誤通報2次(複查程序問題2次)、司法上已經認罪和解。
這可能會是認知錯誤(亂用)或者蓄意報復(濫用)的問題,
那麼就應該除了押金以外,還要增上試誤的上限次數。
目前行政法陳情管道中,大部分同一案/人以3次為限,
(可參考 監察院 非理性陳情手冊)
為限後經會議而認定是非理性陳情而作結。
那麼現在應該是不用經過會議,直接紀錄次數,
以防止短期內具有認知錯誤或情緒管理問題的家長,持續以不同案由騷擾教師。
這當然不是限制家長的權益,而是如今家長們的權益,已然在行政上被害群之馬濫用。
我們看看立法院的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編號:1695):
本法全文修正自109年6月施行近4年以來,校園濫訴情形已非常嚴重,有教師團體指出,一半以上的檢舉案件都查無實證,甚至出現同一個檢舉人重複檢舉、反覆爭訟,讓認真的老師深感受挫。
事實上就是已經出現了同一位教師被挾怨報復(後續所說的"濫"陳情)問題,而有急迫的修法必要。
§總結
以上,都是在現有法律或行政法規、網路平台資源框架中,提出已經具有可行性的建議。
交通部可以做的,教育部也可以做。
有平台給學生的,也應該給家長。
要求教師要達到研習時數的,
也可以要求家長在進行任何陳情、通報前,需修到規定的研習並提出證明。
當然還有很多需要防弊、防濫用的機制,
我們下一篇文會延續本文後半段的台中案例,
去探討 " 家長刻意/惡意 的 濫用陳情通報資源 " 可以如何行政上積極作為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