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一篇文已經探討了,為什麼教師會被匿名投訴陳情的原因。
有些投訴陳情是合理的,這是民眾對於公務人員的權益。然而當今天出現了"根本非職務而產生的爭議",陳情投訴就變成了一種挾怨報復或者騷擾的管道。
我們回顧下面一張圖:紅色部份是問題所在。

引來四大問題:
- 匿名且內容不具體,教師無法有效自證清白。
- 就算內容具體,也可能是具體到顯而易見無關乎職務工作的內容,卻被迫說明。
- 教師對職場環境感到危險無安全感,導致教師對外言論噤聲、對內教育日趨保守。
- 教師想針對違法陳情投訴提告與求助困難。
投訴陳情教師匿名之必要性,答案是似乎有必要。
就上篇文所引用探討的《行政程序法》第 170、171 條,甚至是後來延伸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8 條,都是「如有必要而保密」。
繼續看其它各縣市教育局處其相關辦法:
《OO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要點》
各機關學校對陳情(檢舉)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識陳情(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公文簽辦過程應以密件簽核。
那麼這部份匿名是否「必要」就是討論的重點了,我們繼續看各縣市教育局處的法規說明,幾乎都有這個地方:
一、為強化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保密,俾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處理人民檢舉或陳情案件當事人之身分保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OO縣/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等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對檢舉人或陳情人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識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公文簽辦過程應以密件簽核。
所以探討其匿名檢舉的必要性,並非是由於這些母法(行政程序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所造成的,而是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的自我制定,其中很可能是參考《教育部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措施》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規定及法務部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法政決字第Ο九六一一一四Ο一六號函頒之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規定,並強化本部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措施。
其中的最主要依據是《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規定》的
"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
所以其必要性有些薄弱,
但的確有可能陳情者因為不保密姓名,
而遭到被投訴者的挾怨報復,有其必要性。
所以針對挾怨報復的可能性,我在後文有說明怎樣有限度的揭露陳情者可以防範濫用。
教師希望具體具名是可行的嗎?答案是幾乎不可行。
很多教師認為應該要實體具名投訴陳情,這是完全錯誤的方向,
這種修法方向"絕對不可行"。
問題就是,目前全國的法規都要防堵挾怨報復的必要性而匿名。
問題就是,只要是陳情投訴,都必須實體具名(絕對查得到人)。
實際的問題並不是法制辦法上有問題,而是行政程序疏忽(上篇文有提):
- 不具體 → 承辦人員沒有要求陳情者詳細說明,使老師無法解釋。
- 不在範圍→ 承辦人員沒有直接回應陳情者不受理原因,
而一定要求教師回應,使得承辦人員具有被陳情人陳情風險的擋箭牌。 - 不具名 → 承辦人員因辦法行政,所以沒有問題。
但是教師被惡意投訴,卻變得訴諸於法律反制更加困難。
所以要針對以上三大點來進行修改,制定其它的辦法,來反制這些問題。其實檢查辦法以後確實有,但認定模糊,應該給予實際案例來進行修改。
接受民眾不理性陳情投訴教師,可能是承辦人員的怠職
實際上我們教師可以反過來投訴陳情教育局處的承辦人員「怠職」,但要在陳情時附上「明顯不屬於該被調查處制說明的內容」。例如什麼「教師在校外假日吃麥當勞,對小孩子有不良示範,有損健康促進之身教之類的」。又或者如我所遭遇的「網路筆戰起糾紛」、「台獨份子」等投訴。
教育局處的承辦人員可能會依據這條來捍衛自己,我認為這條也有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
1.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這個是承辦人員要自己快速的回應,不是「被投訴的老師」有義務限時回應耶?
實務上這就是承辦人員的擋箭牌,為了避免陳情人再度陳情,乃至於被陳情者投訴自身的承辦結果,承辦人員就怠職,完全沒有過濾內容,就丟給教師要求回應,讓教師成為承辦人員接受陳情時的擋箭牌。
所以呢?教師要持續的捍衛自己的權益。
實際上,包含我自己(以前)也都覺得公務人員有各自的辛苦,覺得不要為難對方,大家都是同舟共濟、互相忍讓。然而研究法規以後,卻發現這只是承辦人員的推諉做法,額外增加了不必要的公文傳達業務、教師要求說明的時間成本、陳情處置所耗時間,只是承辦人員不會受到波及的做法。本質上,其實是公務人員的怠職。
今天不是全部教師都該乖乖的聽譴承辦人員的不合理要求說明,
若是真的非常不合理,現行狀況下就是也再陳情回去。
完善不受理非理性陳情投訴的制度
除了目前教師可以陳情投訴「我自己被陳情投訴」的承辦人員,
來反制承辦人員都毫無過濾的要求教師對非理性陳情投訴說明以外。
實際上也是需要教育部、各縣市教育局處來完整法規細則,例如:
明定《民眾投訴教職員工陳情不受理要點》,以下我建議草擬如下:
- 被投訴之權益受損者,非該學校學生或家長、家屬者。
- 明顯與教學事務無關者。
- 明顯為私德或私人恩怨、政治或宗教立場相左等。
- 發生地點時間明確為非課務、公務、上班(含加班、公假)場合者。
以上不予受理、說明具體不受理判斷點後移置政風處審理而後簽結備查。
並備查後直接回應陳情者不受理原因。
並且設立「陳情投訴的門檻」
- 線上陳情投訴管道標註警示語「刑法第214條 使公務員登載錯誤資訊,導致影響公眾或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非理性陳情而被回絕者一年三次以上,即不受理。
- 明顯惡意捏造事實投訴者,額外定行政罰鍰。
進一步為了讓教師可以捍衛自身權益,針對惡意抹黑的陳情時,應該開放如下的規則:
- 檢舉人或陳情人身分原則上保密,但被陳情或檢舉者若有意進行司法途徑救濟,則向主管單位申請備查,並限時內提出實質司法救濟。若限時內無提出司法救濟,或藉此管道挾怨報復騷擾,經主管機關認定事實者,則有行政罰鍰或其餘行政處分。
如此一來教師被惡意陳情檢舉,才有辦法進行司法救濟。為了保護陳情或檢舉人的權益,教師也要簽切結並訂立合理使用範圍以外的罰則。如此一來,教師才有辦法提出民事訴訟等司法救濟。
(刑法的話則檢察官一定可以找出是誰,但因為額外調查,會額外拖延時間)
(民事上,則是完全沒有任何查到匿名者是誰的方式,教師連提告也無對象,所以必然要使用制定修改辦法來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