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懲罰花心嗎?
情慾本來就是主觀的產物,又要如何以客觀的法條做界定呢?
在許多的性侵案當中,我們常常討論到受害者的斯德哥爾摩情結,也就是說受害者會將加害者的價值觀內化為自己的價值觀,因為擔心反抗會遭到更大的傷害,於是選擇讓身心凍結,如果加害者身上有一些吸引受害者的特質,例如:幽默、溫柔或是很慷慨…,受害者潛意識會傾向去喜歡加害者,讓自己有更好生存下去的理由,這是脆弱受傷的人心用來保護自己的機制,但在司法場景上,就成了默許別人來傷害自己的鐵證。
狼師湯師承問:明明是小紅帽為大野狼指路,為甚麼最後是大野狼要受懲罰?
但他沒說的是,大野狼是如何一次又一次把自己偽裝成青蛙王子,騙取公主們純真的吻。
2023年7月,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未成年一律禁止師生戀。這是一個好消息,但卻不是萬能的仙女棒。法律是最後的道德界線,法律制定的原意不是為了處罰犯罪,而是希望即使是道德感低落的人,也能因為法律的存在,而避免去知法犯法,是為了避免犯罪而存在。然而對於有權勢、有智謀,玩弄法條於股掌之間的人而言,法律,只是片面證據的展演以及文字語言的巧飾拼裝。
書中律師張正煦的回憶提到,他曾被挖苦說:不是每件事都可以用法律解決。而這樣的反諷無關機智或玩笑,而是出於絕望。
唐福睿先生或許也是有感於文學創作以及戲劇藝術的感染力、滲透力都更甚於法庭的一紙判決,才會從寫狀紙跨界到寫小說、寫劇本,試圖在法庭正義之外尋求更深層細膩的解方。
在《教出殺人犯》一書中提到,曾被好好對待,才會好好對待別人。
在法庭上,我們被聚焦在檢辯雙方各自想讓我們看到的故事場景裡。
但真實的世界是需要我們反覆把鏡頭拉遠再拉近,才能從整個時間軸及人際網絡來理解:明明是令人唾棄髮指的罪行,究竟是什麼樣的心理扭曲,才能如此對自己的犯行處之泰然理直氣壯。而又是什麼樣的無助或自卑,才會讓一個人去說服自己,當自己受害的時候自己也有責任。
如果湯師承不是一位老師,或許他就只是一個花心的人、一個渣男、一個出軌的老公,法律上幾乎沒有論罪的空間,但是被他傷害的心,心痛的程度卻不會因為是否成年,是不是學生……身分年齡的不同而有不同。所以我們又怎能只仰賴法律?!
如同唐福睿先生在受訪時曾經說過的:法律的極限就是故事的起點,我們必須理解法律的極限,看見問題的本質。
不論是從這本書《童話世界》或是《八尺門的辯護人》當中,都能感受到創作者傳授讀者以專家心態的眼光角度去觀看事件,誘導讀者站在不同的位置層層反覆思考,撞擊讀者的預設立場。我想這就是創作者試圖以文學為媒介,意圖讓世界變得更好的企圖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