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Lawsnote 案看見法律創新的窒礙與刑法過度使用的風險
文|50歲退休投資練習生|專注於法治觀察、金融思辨與社會趨勢書寫
📌 導言:創新者的試煉,法律的十字路口
近期引發爭議的 Lawsnote 判刑事件,讓人不禁反思:「當爬蟲成為罪名、創業者遭判4年刑期外加破億賠償,台灣的法律到底在保護誰?」
這不只是一起單純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更是一場創新與法規之間的拔河,一次對台灣司法是否能擁抱數位經濟的集體省思。
🔍 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為了創作還是為了市場壟斷?
智慧財產權之所以成立,並非像人身自由或財產權那樣是「自然權利」,而是透過法律設計出來的制度性權利。它的目的是什麼?不是讓某些人可以壟斷知識,而是「引導創作與促進經濟成長」。
就如同經濟學家 Richard Posner 所指出:智慧財產權的存在,須以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為前提。
若是為了保障資料編輯者的辛勤勞動,而限制他人在合法公開資料基礎上的創新與運用,那麼這種保護的代價就是限制競爭與抑制創新。
⚖ 刑法是最後手段,不是第一反應
台灣目前對智慧財產權的爭議處理,過度傾向以刑法介入,這與歐美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背道而馳。
在德國、日本等國家,刑法被稱為Ultima Ratio(最後手段),智慧財產爭議應優先透過:
民事訴訟(損害賠償)
行政處分(停權、勒令下架)
而不應直接進入刑事追訴程序,否則將使創業者面對無法預期的高風險,甚至以刑罰做為技術競爭的「武器化工具」。
🧪 創新者的處境:不是犯法,而是踩在灰色地帶
Lawsnote利用爬蟲技術,收錄法律資料庫內容,雖然法院一審認定侵害了法源資訊的「編輯著作權」,但爭點正是在於:
法規沿革這種資訊是否具有創作性?
編輯的標準若是「全員統一」,又是否能稱作「創作」?
創新的本質往往在於「合法與非法之間的模糊地帶」中摸索。亞馬遜、YouTube 甚至 ChatGPT,也都曾因資料使用與著作權爭議被告。
但這些案件,幾乎都以民事協商、調整規範的方式處理。若在創業初期就面對刑罰威脅,是否還有人願意投入法學創新領域?
🧭 我們的制度,真的友善創新嗎?
我們可以想像:
若當年 Google 的創辦人因為爬取網站資訊被判刑,他們今天還會存在嗎?
如果當年 Amazon 被出版社控告違法販售電子書而坐牢,那今天的數位經濟會是什麼樣子?
台灣的創新者並不缺能力,缺的是制度容忍試錯的空間。每一次創業嘗試,不應該是在「踩到地雷就引爆」的環境中成長。
📢 結語:讓制度為創新服務,而非用來制裁創新者
這起 Lawsnote 案,也許在法律解釋上有討論空間,但我們更該問的是:
刑法是否已成為技術競爭下的威脅工具?
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保障創作?還是鞏固既得利益?
台灣的法律設計,是引導創新?還是懲罰創新?
制度不該成為壓力鍋,而應是溫室與土壤。創業者需要的,不是一張罰單與一紙判決,而是一套「允許試錯、逐步規範」的制度設計。
💬 你怎麼看?
你認為像 Lawsnote 這類技術性創業,在台灣該受到什麼樣的法律對待?
刑法是否介入過深?
歡迎留言或點愛心鼓勵,讓更多人看見這個值得深思的制度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