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財富管理的國際化,愈來愈多高資產人士選擇以境外保單作為資產配置或傳承工具,尤其以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壽險產品為主。然而,境外保單並不必然享有與國內保單相同的稅務待遇,若忽略台灣稅務機關的相關規定,將可能在未來申報、移轉或查核階段面臨補稅與罰鍰風險。
以下針對境外保單的稅務認定,進一步說明台灣法令框架與應注意的財富傳承稅負問題。
⸻壽險保單 ≠ 一定享有免稅資格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與財政部解釋函令,即使是壽險性質保單,若非屬於「金管會核准或符合一般商業慣例」者,其理賠金可能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一項第六款的免稅規定。因此,來自未登記境外壽險公司的理賠金,有機會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其他所得」,依法應課稅。
這點尤其容易被忽略,許多投保人誤以為只要是「壽險」理賠就必然免稅,實則需視契約性質與來源機構是否符合我國法令架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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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與壽險理賠仍可能構成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須納入最低稅負制,750萬門檻尤需留意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最低稅負制),台灣稅籍個人如當年度海外所得(包含境外保單的理賠金、解約金、分紅給付等)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即須依規定計入基本稅額計算。
更重要的是,當納稅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時,將觸發最低稅負制,依20%稅率課稅。基本所得額計算包含以下幾項:
• 綜合所得總額
• 境外所得(例如:保單理賠、海外投資利得)
• 各類免稅所得(如保險理賠,但若不符合條件將不被排除)
🔍 實例說明:
若當年度綜合所得為600萬,另有200萬的境外保單理賠金(未免稅),則基本所得額為800萬,將觸發最低稅負制,應以800萬 × 20% = 160萬為基本稅額,若原本綜所稅繳稅為120萬,則須補稅40萬。
因此,境外保單雖表面上看來無需申報或課稅,但在最低稅負制的條件下,理賠金亦可能成為潛在課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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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移轉涉及贈與稅義務
常見的資產傳承作法中,保單受益人或要保人的變更,實質上可能構成「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贈與人或受贈人具中華民國稅籍,不論資產是否在海外,都屬於應課徵贈與稅的範圍。
例如:
• 父親更改保單要保人為子女
• 將原受益人更名為其他家族成員
即便發生在境外保單上,也可能被視為一種贈與行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若未申報則存在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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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核課期間:5年與7年分界不可不知
許多人認為「稅沒查就沒事」,但實際上,台灣稅法對於補稅的權限有明確的核課期間規定:
• 一般情況為5年內可核課補稅(所得稅法 §21)
• 若被認定有「蓄意逃漏稅」行為,核課期間可延長為7年
這表示,即使某筆境外理賠金或移轉行為發生於數年前,只要稅捐機關掌握事證並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逃稅故意,仍可於最長7年內追溯課稅並加計罰鍰與利息。
具體而言,若:
• 故意不申報海外保單所得
• 隱匿保單變更事實
• 提供不實資料混淆保單性質
皆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逃漏稅」,進而落入7年核課期間範疇,增加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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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規劃應注意三大稅務風險
為避免在未來遭遇稅務補稅與爭議,建議境外保單的持有人與家族在財務規劃中留意以下三項策略:
1. 釐清保單性質與來源保險公司背景
僅選擇具金管會核准背景或在國際具實質商業活動的保險公司,避免落入稅務模糊區域。
2. 提前規劃分年贈與或搭配信託工具
善用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搭配專業設計的境外結構,有效分散稅負。
3. 保留完整投保與變更紀錄,備查用
包括保單契約、付款紀錄、變更申請書等,以備未來稅捐機關查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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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不是稅務豁免區,應審慎規劃
雖然境外保單在資產增值與傳承設計上具一定彈性,但並非「稅務避風港」。台灣稅務制度日益精進,國際金融資訊交換也讓稅務查核更加全面與即時。
針對境外保單的持有、理賠與移轉行為,務必在合法、合規、合時的原則下進行安排,才能真正保障自身與家族的長期財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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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進一步諮詢境外保單稅務處理或傳承規劃設計,建議洽詢合格獨立理財顧問顧問。
M.
M&P 傳承誌主筆
Mind & Purpose in Every 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