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怎麼做?四大流程詳解與常見問題答疑
“Be brave enough to live the life of your dreams according to your vision and purpose instead of the expectations and opinions of others."(要有勇氣按照自己的願景和目的過自己夢想的生活,而不是按照別人的期望和意見)──Roy T. Bennett羅伊班內特。
我們無法選擇出生、也無法選擇父母,但法律已賦予每個人重新開始的機會與保障。當父母留下的債務多過遺產時,子女可依《民法》規定辦理拋棄繼承,即可同步拋棄所有遺產和負債,無須背負父母的債務過一生。
本文將為您詳盡解析拋棄繼承的流程、適用情況與注意事項,並解答民眾常有的疑問與迷思。
什麼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有何不同?
根據《民法》第1174條 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放棄繼承權,包括全部遺產和債務。不少人選擇辦理拋棄繼承的原因,通常是因為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為了避免背負龐大負債,故決定一併放棄所有繼承權。與「拋棄繼承」相似的另一個法律概念是「限定繼承」,但兩者在法律定義、繼承人身分及聲請效果上皆有所不同。以下將提供比較表格,幫助民眾快速理解。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比較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
1、準備應備文件
- 至司法院便民服務 下載「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並附上本人簽名及印章。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 拋棄人之戶籍謄本、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 至司法院便民服務 下載「繼承系統表」並填好。
- 拋棄通知書收據,如存證信函、回執,證明已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 其他地方法院所要求之應備文件。
2、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應在法定期間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並附上必要的相關文件。
3、法院進行書面審查
法院受理後,會依據聲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4、於期限內補正資料、獲得准予備查函文
若資料不足,法院將通知繼承人限期補件。經補正無誤後,法院將核發「准予備查函文」,代表拋棄繼承手續已完成。
拋棄繼承常見Q&A:順序怎麼看?有聲請時效嗎?
拋棄繼承有順序嗎?
拋棄繼承應依繼承順位辦理,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只要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一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後續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的繼承人便無需再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有期限嗎?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 之明文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自己取得繼承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但具體時間會因繼承順序而有所不同。例如,假設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應提出拋棄繼承聲請;若您屬於第二順位繼承人,則須待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全數拋棄,並在收到相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可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該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妹,依繼承順位屬第三順位繼承人。由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及孫子女先前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法院遂依法通知聲請人承接繼承權。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親自前往派出所領取通知,應認定其於當日已知悉自己取得繼承權。但聲請人直至114年2月4日才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限,故應予駁回。
我拋棄繼承會影響其他家人嗎?
當您辦理拋棄繼承時,繼承權將會轉移至下一順位的繼承人,因此必須檢附相關資料,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以保障他們的權益。由於配偶屬於當然繼承人,擁有獨立且特殊的繼承權。如果您是被繼承人的配偶,無論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都不會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拋棄權與聲請時效。
我可以幫在國外的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嗎?
若不方便回國辦理,繼承人可先撰寫「拋棄繼承權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並親自前往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經領務人員確認其真意後,即可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相關手續。
若孫輩代位繼承,也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代位繼承是指,第一順位繼承人比被繼承人還早過世,由其子女(即孫輩)代替繼承原本應由父母繼承的遺產。此制度僅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若發生代位繼承的情況,那孫子女的繼承順位應為第一順位,反而會成為首位需要拋棄繼承的人。
父母還在世時,可以拋棄繼承嗎?
有些父母會在生前要求子女簽署拋棄繼承等相關文件,但這樣的做法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只有在繼承開始,且繼承人已經知道自己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下,才能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父母尚在人世,表示繼承尚未開始,自然也就無從拋棄繼承。反之,若子女想趁父母還在世時預先拋棄繼承,通常也不被法律承認。
可以用「協議」放棄繼承遺產,來代替拋棄繼承嗎?
所謂協議,指的是「協議分割遺產」,也就是全體繼承人自行訂立的遺產分配協議,無須經過法院程序。有些民眾希望透過協議方式放棄繼承,以簡化拋棄繼承的繁瑣流程,但這樣的作法對債權人並無拘束力。簡而言之,透過協議放棄遺產,不代表同時放棄債務;許多法院見解認為,債權人有權撤銷此類協議。因此,若想完全免除債務責任,最保險的做法仍是依法辦理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