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概念——以豐原五口命案為觀點動機
滅門血案,會成為社會重大新聞,因為通常波及無辜的人;大量路殺還得驚動領導人,亦是因受害者是極為無辜的。但台灣社會,會發生父母因著債務經濟問題,強帶著無辜兒女赴上黃泉,令人氣憤這種父母,將其視為殺人犯是合理的;而這兩天更離奇的是豐原五口一家人因著投資詐騙而集體自殺,雖尚有許多疑點,但一家人死亡是事實。除了驚駭外,看到台灣除了「行人地獄」舉世皆知,「詐騙王國」更是由這這案件作為代表。不論哪一種,都是因為犯了罪,被放大檢視,而人民渴望包青天在世,讓社會有正義平安。罪惡是人類社會必須處理的事件。
罪與惡互為表裡,共為倚伏,如雞生蛋蛋生雞般,不容易清楚它們之間次序先後。聖經創世記第一件謀殺案是該隱亞伯的故事,從敘事順序,看到犯罪必有動機,而該隱的動機就是「惡」為起頭,正如中國諺語「怒從心上起,惡向膽邊生。」罪必是有惡的動機,而惡的思想化為罪的行動,因此罪成為惡的象徵。為什麼會犯罪?一定有有惡的動機嗎?在日本動畫《名偵探柯南》中,經日本犯罪研究,認為每個犯罪的動機不必然是惡,而是合理令人同情的動機;因此惡與罪又可能是分離的概念。
法國哲學家保羅‧里克爾著作《惡的象徵》(台北,桂冠圖書,1992)中,說到罪是因為違反人類(不同的、個別的)社群所定下或所認知倫理道德,也就是不誠心而違犯所在社群的大忌,這是一種「褻瀆」社群政治、文化、心理、信仰甚至物質的行為,因而「褻瀆」成為「邪惡」、「有罪」。那麼,什麼是罪?如同聖經中使徒保羅所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馬書五章13節)。在聖經希臘文的罪其定義有(1)偏離了人或神的正直標準。(2)有罪的狀態,如罪惡。(3)毀滅性的邪惡力量。因為人類的罪行,必須加以制止,因此制定法律告訴大家,什麼樣的惡化為行動時,就是「罪」。在古猶太人有「十誡」,在古巴比倫人有「漢摩拉比法典」,在古羅馬有今日世界成文法律基礎的「十二銅表法」。這些法律都是說明權利義務及戒律,不可逾矩。人犯了罪,當如何處理呢?當然是繩之以法。但法律往往是最低的倫理道德要求而形成的條文,不足以涵蓋人們的惡。台灣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廣泛探討司法層面問題,由各造立場來看公平正義。是不是犯了罪、犯了何種罪、犯罪的傷害、犯罪的懲罰意義,都是我們在社會新聞天天可見得事。連檢察官、法官都不可能是包青天,局外吃瓜的大眾又如何能「公審」?固然司法的懲罰是求公義的實踐,讓加害者能「償還」成比例的損失;然而,一旦受害產生,在生命在精神,都是無法償還的,因而法律應著重嚇阻,而無法報復或修復。所以在探討遏止犯罪問題的前一步,是要由教育產生善良人性的公民,知曉善惡,不去褻瀆他人。這不是考試競爭以學校及未來職業為導向的教育可做得到的。於是乎,這種資本主義概念教育,似乎也成為製造惡引出罪的教育,無怪乎社會墮落至此。參考猶太裔以色列人犯罪率低,可知希伯來人自幼起的猶太教育以信仰文化為本,是除惡離罪的好教育。
既然多如牛毛的法律,永遠涵蓋不完人的罪性與罪行,那麼人的罪惡就無法用法律定義,而要回到倫理道德的宗教來定義。猶太教以獻祭來解決隱而未現的罪惡,佛教以知覺超越修行來解決業障(輪迴的罪業),道教以融合自然的知足無慾來防止犯罪,基督教用耶穌的救贖解決一切罪性罪行。「惡」不是法律問題,是道德及哲學神學問題。不是所有的惡都會成為罪,就像職場上小動作背後「捅人一刀」害人被罵,雖有惡心卻沒犯罪。俄國作家杜斯妥也夫斯基的著作《罪與罰》探討了犯罪心理與道德困境,這部小說深入思考了社會底層的苦難以及人性的複雜性,說明罪惡和道德不是那麼可以清晰劃分的。主角最後坦承自己犯罪,知道接受西伯利亞流放懲罰。他的罪得到司法判決,但他的惡卻要在監獄多年後才尋求救贖。外表的罪可以看到,心中的惡卻是隱藏的。信仰(包括中國儒家)都意在先除去惡,才能消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