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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都想做一些事情,但又不敢承擔責任,這似乎是很普遍的現象。特別是當涉及到打官司時,請假去出庭實在是一件麻煩的事情。此外,人們還可能擔心被對方發現自己提出了訴訟,進而可能遭到報復。這些擔憂其實很正常,畢竟涉及到自己不熟悉的未知領域,完全避免接觸似乎是最理想的情況。但是,法律並不是那麼簡單。儘管有警察和檢察官等角色存在,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原告仍然無法置身於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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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在學校跟同學發生爭執,總是會忍不住跟老師告狀、回家跟父母告狀。這也導致許多人長大後仍保持這個習慣,覺得對方不好就要找警察告狀,恨不得警察來處罰對方。
但警察的工作是「抓壞人」,也就是防止那些對社會有危害之人繼續帶來麻煩。若對方僅是不想跟您離婚、欠錢耍賴不還,這只屬私人恩怨罷了,並不會對社會大眾帶來影響。要是您希望法官為您做主,就必須自行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委任律師提訴訟)。警察是無權介入的。
換個角度想,如果連這些私人雜事都需要警察幫忙,那大概警察整天都在做這類調停工作就好,壞人都不必抓了。這不但浪費社會資源,還可能帶來治安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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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案件,檢方不會主動偵查,必須受害者提告來表示想要追究,才會介入處理。原告必須主動提出證據來讓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事實,才能讓地檢署更進一步協助調查。如果只是單純表示自己被罵了很不爽,想要提告,卻連事發經過、地點都說不出來,也沒有證人或錄影畫面,檢察官也無從處理。
非告訴乃論的受害者在報案或按鈴提告後,就算之後撤告,也還是可能會以證人的身分被檢察官、法官要求來協助處理案件。
如果真的對打官司很抗拒,您恐怕要再三考慮究竟是否應該提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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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指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報案後就完全會再與這個案子接觸了,基本上是不可能。刑事案件畢竟是會給人「定罪」的,處理過程一定會相當謹慎小心。
也許您不是受害者或原告,但身為報案人就代表對案情多少有點掌握,您有可能是聽說,也可能親眼目睹,依然有可能被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出庭。刑案的證人基本上是一定要出庭的,沒出庭的話,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很有可能受罰,並拘提到案,並且可累罰。
若您是原告,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律師)出庭,但如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認為原告有義務到場,也還是可以要求您親自出庭。擺爛不出庭,恐怕得自行承擔訴訟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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