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1987年解除戒嚴、實行總統直選後,成為亞洲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然而,制度上的設計與文化上的轉化未能同步,導致在形式民主背後潛藏諸多制度性與文化性問題。本文從四個面向探討台灣政治制度的核心困境:憲政結構偏向總統制、公民參與門檻過高、從政門檻受限於政黨控制,以及法治文化薄弱,並結合美國與德國等民主國家的制度比較,作為借鏡與對照。
一、憲法下的實質總統制與權力過度集中
台灣在名義上屬於半總統制,但實務上早已呈現強勢總統制結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總統擁有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無須立法院同意。而第2條第2項亦明定總統發布任免行政院長與解散國會之命令,不受副署限制。[1] 更重要的是,當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通過不信任案時,總統可在十日內解散國會(第2條第5項),賦予總統極大反制國會的能力。[2]
司法院釋字第627號也進一步指出,總統為「行政系統的最高首長」,進一步確立台灣總統在憲政運作中的優勢地位。[3] 相對而言,德國內閣制中總理必須仰賴國會多數支持,美國總統亦需受國會預算與司法審查制衡,顯示出台灣在制度實踐中總統權力異常集中。
二、民主制度要求公民參與,卻受憲政障礙與主權模糊所限
民主制度的基礎在於全民參與,特別是憲政改革、公民投票與政策討論等方面。然而,台灣憲法修正的程序極為嚴苛:依增修條文第12條,須由立法院三分之四出席並三分之四通過後,經全國選民過半同意始得通過。[4] 此制度設計使憲改實務上難以實現。
此外,主權問題的模糊也是一大障礙。中華民國憲法仍以「固有疆域」包含中國大陸為前提,未明確承認台灣主體地位,導致國名、領土、國旗等重大議題難以進入制度討論或經由公投解決。[5] 相較之下,美國以州為基礎建構民間法案與憲改程序,德國則透過政黨制度進行政策與制度層級參與,顯示出台灣制度在主體性與參與性上仍存斷裂。
三、高參政門檻與政黨壟斷資源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立委候選人需繳交新台幣20萬元保證金,地方議員則約10~15萬元,若得票未達一定比例則不予退還。[6] 此外,實際選舉費用包括文宣、租賃辦公室、媒體曝光等,往往超過百萬元。對非政黨提名者而言,這些門檻形成結構性排除。
政黨在提名、媒體動員與政見平台上佔據主導地位,個人參政者若無政黨支持,幾無勝算可言。美國雖選舉資金門檻高,但法定門檻低,簽名連署即可參選;德國則不僅無需保證金,還透過《政黨法》提供按票數發放的公費補助,形成相對公平的政治競爭結構。[7]
四、法治文化不足與對權力濫用的容忍
台灣社會對政治人物違法或不當行為的容忍度相對高。例如,馬英九在特別費案中雖被質疑挪用資金,但因法院認定其無犯罪意圖,最終獲判無罪。[8] 此判決在法律上雖符程序,但在民間造成高度爭議。
此外,2024年大選期間,行政官員曾引用未經查證的「境外干預」資料,引起媒體與學界批評政府帶頭散布假消息,卻未見究責或查證。[9] 相較而言,德國與美國對司法獨立與資訊治理有更高標準,新聞機構與公民社會也對政府施壓要求透明與問責。
結語:從形式民主走向實質轉型
台灣的民主制度在亞洲堪稱典範,但制度設計與文化實踐仍存不對稱。總統權力過大、政治參與門檻高、從政需政黨庇蔭、社會對權力失誤容忍度高,皆反映出制度與價值未臻一致。台灣未來若欲深化民主,不僅需修憲調整權力制衡,更應培養全民法治意識與政治責任感。唯有公民主體與制度改革同步前行,方能真正實現民主的深化與穩固。
腳註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第3條。
[2] 同上,第2條第5項。
[3] 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全文,確認總統為行政體系最高首長。
[4]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5] 林毓生,《台灣民主的困境與轉型》,2020年。
[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行政院中選會公告。
[7] 德國《政黨法》第18條:符合資格政黨每票可獲公費補助。
[8]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判決書編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42號。
[9] 《報導者》〈境外干預或假訊息?政府發布選舉訊息的爭議〉,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