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簽了離婚協議書就從此兩不相欠了嗎?錯!
若協議書中沒有加上「斷尾條款」,對方仍可能在幾個月、甚至一年後「反悔」,主張扶養費、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這篇就來告訴你什麼是斷尾條款、該怎麼寫才有效,讓你真正「離婚了就乾乾淨淨」。✅ 什麼是斷尾條款?
所謂「斷尾條款」,是指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
除協議書記載內容外,未來彼此不得再主張其他財產、債務、扶養、賠償等法律請求。
這樣的條款能有效切斷未來的請求權與法律風險,避免對方日後以「那時沒想到」、「現在想改」為由再提訴訟。
✍️ 標準條文怎麼寫?
你可以這樣寫進離婚協議書中:
📌 範例一:
「除本協議書明文記載之事項外,雙方互不再提出其他財產、扶養、損害、補償、精神慰撫或任何民、刑事請求,其餘請求均拋棄。」
📌 範例二(精簡版):
「雙方確認除本協議外,無其他任何請求,其餘權利義務一概終止。」
⚠️ 沒有斷尾條款可能會怎樣?
你以為已經「一刀兩斷」,但實務上若協議內容沒明寫拋棄請求權:
- 對方可能日後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可能再提精神損害或情緒壓力造成的賠償請求
- 甚至主張以前的債務未清、要你還錢
- 若協議書模糊,法院恐難駁回主張
📌 這些都可能發生在你已經重啟新生活的某一天。
✅ 斷尾條款可以避免哪些法律糾紛?
✔ 剩餘財產分配之訴
✔ 債務清償追討 ✔ 配偶權損害賠償 ✔ 扶養費增減請求 ✔ 探視爭議再度訴訟 ✔ 再提刑事告訴(如誣告、家暴)
👨⚖️ 專業提醒:
很多人離婚後才發現協議內容不夠完整,對方又開始聯絡、翻案、提告,才驚覺沒寫「斷尾條款」是最大的漏洞。
寫對這條,不只是保護自己,也是讓彼此真正放下、重新開始。
📥 建議每一份離婚協議書都應加入斷尾條款,並由律師依雙方實際爭點客製化撰寫,才能在未來發生爭議時,主張「所有請求都已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