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記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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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一、


1. 原文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2. 注釋


1. 三年之喪:指父母去世後的正式喪期,雖名三年,實為二十七個月。



2. 祥:指喪禮中的「大祥」禮,約在葬後一年舉行,表示喪禮進入尾聲。



3. 從政:恢復官職,參與政事。



4. 期之喪:為一年喪期,如喪兄弟等。



5. 卒哭:指喪禮中的終哭儀式。



6. 九月之喪:指九個月的喪期,如喪伯叔。



7. 小功緦之喪:較輕的喪服等級,為期五個月或三個月,如喪堂兄弟等。



8. 既殯:指停柩後完成殯殮儀式。




3. 白話文


守三年喪的人,在舉行完大祥禮後才可以恢復政事;守一年喪的人,在結束終哭儀式後可以從政;守九個月喪的人,在完成安葬後即可從政;守小功、緦麻等較輕等級喪的人,在殯殮後就可從政。


4. 總結


本段說明不同喪期等級對官員復職時間的規定,根據喪服親疏、服期長短,從嚴至寬遞減,以示對亡者的哀悼與對政事的負責平衡。


啟示


喪禮制度具等級性,反映親疏與禮節。


政治責任與倫理情感需相互兼顧。


施政不忘孝道,孝道亦需考慮社會運行。





一零二、


1. 原文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

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2. 注釋


1. 曾申:曾子的學生。



2. 常聲:固定的哭聲或哀音。



3. 中路:在途中、半路上。



4. 嬰兒失其母:比喻哀慟至極、痛失至親。



5. 何常聲之有:哪還顧得上有固定的哭聲?




3. 白話文


曾申問曾子說:「哭父母的時候,有沒有一定的哭聲規範呢?」

曾子回答:「好比一個嬰兒在半路上失去了母親,哪裡還會有什麼固定的哭聲呢?」


4. 總結


本段強調喪親的哀痛來自真情,悲哭應出於自然,而非拘泥於形式或規則。哭聲無法設限,因為真正的哀痛無法預設。


啟示


喪禮之禮不應只是形式,而要表現真摯情感


情至則聲哀,真情大於規範





一零三、


1. 原文


卒哭而諱。

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

子與父同諱。

母之諱,宮中諱。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


2. 注釋


1. 卒哭:指三年之喪期滿,停止哭泣之後。



2. 諱:避諱,不直言其名。



3. 王父:祖父。



4. 世父:伯父。



5. 叔父:父親的弟弟。



6. 姑:父親的姊妹。



7. 子與父同諱:兒子須避父親的名諱。



8. 宮中諱:指對母親的避諱是在家中、不在外公開。



9. 不舉諸其側:不在妻子面前提起她的名。



10. 從祖昆弟:同一高祖下的堂兄弟。



11. 同名則諱:若與這些人同名,則須避諱。




3. 白話文


喪事哭泣結束後,開始實施避諱。

對祖父母、父母、兄弟、伯叔父、姑姑、姊妹等人的名字都要避諱。

兒子要避諱父親的名字。

對母親的名諱,只需在家庭中避諱。

對妻子的名諱,不當著她的面說出;若與從祖或堂兄弟同名,也要避諱。


4. 總結


本段講述古代對親屬名字的避諱規範,體現出對尊長、親人及家族倫常的尊重。避諱制度是倫理與禮節的具體表現。


啟示


禮制中強調尊親與避諱,反映家族等級與人倫秩序


對親人的尊敬不只在行為上,也體現在語言使用上





一零四、


1. 原文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踴,三者三,乃出。


2. 注釋


1. 喪冠:指喪服期間所戴的喪帽。



2. 三年之喪:指對父母的最重喪服,名為「齊衰三年」。實際行喪為二十七個月,但稱「三年」。



3. 可也:可以、允許的意思。



4. 冠於次:「冠」指行加冠禮;「次」指廳堂旁的小室,此處是指在偏室內加冠。



5. 入哭踴:「哭」是哀哭;「踴」是悲痛地跳起表示極哀。



6. 三者三:三次哭與三次踴。



7. 乃出:然後出來。




3. 白話文


在喪服期間進行加冠禮,即使是服三年之喪,也可以這樣做。已在偏室加冠後,進入堂中,行三次哭與三次踴的哀禮,然後才出來。


4. 總結


即使處於重喪中,重要的成年禮仍可舉行,但須配合哀制,表達對喪者的哀情與禮節。


啟示


禮制中可容變通,但必須以誠意與哀敬為前提。


成年之禮與喪禮可以兼顧,展現禮儀中的人情與節制。





一零五、


1. 原文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2. 注釋


1. 大功:五等服制之一,次於齊衰,服喪九個月。



2. 冠子:為兒子舉行冠禮,表示成年。



3. 嫁子:為兒子娶妻。



4. 取婦:男子娶妻。



5. 己雖小功:自己雖服小功之喪(五個月)。



6. 既卒哭:哭喪儀式已結束。



7. 下殤:指年紀尚幼而夭亡者。



8. 小功:五等服制之一,服喪五個月。



9. 不可:不允許、不合禮制。




3. 白話文


到了大功服的末期,可以替兒子行冠禮,也可以替兒子娶親。若是父親服小功喪到末期,也可以為兒子行冠禮、娶親,並自己娶妻。自己雖在服小功喪,但若已經結束哭喪,也可以行冠禮、娶妻;但若是為下殤者服小功之喪,則不可如此行。


4. 總結


此段說明不同等級喪服末期可恢復的家庭禮儀活動,重點在於根據服制與服喪對象的不同,行禮的時機有所區分。


啟示


禮制中重視喪服的等級與對象,影響家庭重大禮儀的安排


即使為至親服喪,只要達到相應期限與儀節,也能逐步回歸日常生活





一零六、


1. 原文


凡弁絰,其衰侈袂。


2. 注釋


1. 弁絰:戴弁而系絰,弁為喪服冠,絰為布帶,是服喪時的一種頭飾。



2. 衰:指喪服。



3. 侈袂:衣袖寬大。侈:寬大;袂:袖子。




3. 白話文


凡是戴弁絰的人,他所穿的喪服衣袖是寬大的。


4. 總結


此句說明弁絰等級的喪服,其衣袖應寬大,表示禮制上的尊重與哀戚。


啟示


喪服細節體現出對亡者的敬意,細微處皆有規範


儀節之中見哀情,古人以服飾傳達內心悲痛





一零七、


1. 原文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絕樂。


2. 注釋


1. 父有服:父親去世,兒子居喪。



2. 宮中子:皇宮中的皇子、太子。



3. 不與於樂:不參與音樂活動。



4. 聲聞焉:有喪事的消息傳來。



5. 不舉樂:不奏樂,不舉辦音樂活動。



6. 辟琴瑟:停止彈奏琴瑟(古代主要樂器),表示哀悼。



7. 不絕樂:不完全停止音樂活動。




3. 白話文


父親去世時,宮中的兒子不得參加音樂活動;母親去世,若消息傳來,也不可奏樂;妻子去世,不可在她靈前演奏音樂。大功服期快要結束時,要停止琴瑟之樂;若是小功服期到來,則不必完全停止音樂。


4. 總結


本段說明人在親屬居喪期間對音樂活動的禁忌與分寸,依親屬關係遠近與服制輕重而有不同。


啟示


禮制中,哀與樂須分明,慎終追遠體現於生活細節


表達哀思不在於極端禁絕,而在於符合身份與情感節度





一零八、


1. 原文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2. 注釋


1. 姑姊妹:指女子的夫家姊妹,即丈夫的姊妹。



2. 夫黨:丈夫的親族。



3. 主喪:主持喪事。



4. 妻之黨:女子自己本身的親族。



5. 前後家,東西家:鄰近住戶,有時也指有姻親關係的鄰居。



6. 里尹:鄉里之長,地方官。



7. 附於夫之黨:仍以夫族為主體辦喪事。




3. 白話文


女子的丈夫死後,如果丈夫家族中沒有兄弟,則由丈夫的其他族人來主持喪事。女子自己的娘家雖然是至親,也不主持喪事。如果丈夫完全沒有家族親人了,則由鄰近的前後左右人家主持;若再沒有,則由里長來主持。也有人說:可由妻方主持,但形式上仍附屬於丈夫一方的家族。


4. 總結


喪禮中的「主喪者」須尊重夫家為本,即使女子的夫家無人,亦須外尋協助辦理,娘家不主其事。這反映出宗法社會中「從夫」的禮制觀念。


啟示


傳統禮制重視夫家主體地位,顯示宗族制度下家庭角色的嚴格分工


在人際缺位時,社區或地方行政有補位功能,顯現早期社會互助精神





一零九、


1. 原文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采。


2. 注釋


1. 麻者:穿麻布喪服的人,指服喪者。



2. 紳:束帶,正式的腰帶。



3. 執玉:執持玉器,代表朝聘祭祀等隆重禮儀。



4. 采:有文彩之服,指禮服、吉服。




3. 白話文


穿麻布喪服的人不能佩戴正式的束帶;拿著玉器的人不能穿麻衣;麻衣不能穿在有文彩的禮服外面。


4. 總結


本句說明喪服與吉服的配合原則,喪與吉不可混用,顯示出禮制對場合服飾的嚴格區分。


啟示


喪事與喜事之禮各有所宜,應避免混淆,體現慎終追遠的精神。


外在衣著也反映對場合的尊重與內心情感的莊重。





一一零、


1. 原文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2. 注釋


1. 國禁哭:國家頒布禁令,禁止哭泣,常因戰亂、災荒或特殊政事。



2. 止朝夕之奠:停止每日早晚對亡者的祭奠儀式。



3. 即位自因也:「即位」指新君即位;「自因」是指按照原有禮制承續辦理,不加變更。




3. 白話文


國家若禁止哭泣,就要停止早晚的祭奠儀式。若遇上新君即位,則按照原本的禮制繼續進行。


4. 總結


此句釐清在特殊政治情勢下對喪禮儀節的調整,尤其在國有禁令或新君即位時,如何因情制宜,合於禮而不失其本。


啟示


禮制雖嚴,但面對國事變動亦須靈活因應。


喪禮的調整應合時宜,不失哀敬之本意。





一一一、


1. 原文


童子哭不偯,不踴,不杖,不菲,不廬。


2. 注釋


1. 童子:指未成年的男子,通常未冠者。



2. 哭不偯:哭泣時不發出急促哀痛的聲音(偯:急迫哀痛之聲)。



3. 不踴:不踴躍,表示不按成人之禮以足踏地表達悲痛。



4. 不杖:不持杖;成丁之人居喪時須持杖以示悲痛,童子不行此禮。



5. 不菲:不穿粗劣麻布的喪服(菲:粗惡的麻布)。



6. 不廬:不設廬;即不需在喪期間居於廬中守喪。




3. 白話文


童子雖哭,但哭聲不需急切哀痛,也不需踴躍、不持杖、不穿粗麻布衣服,也不需在喪廬中守喪。


4. 總結


童子雖哀思未免,但其喪禮從簡,不與成人同禮,反映了古代對年齡與禮制適應的細緻安排。


啟示


喪禮應依年齡與身分有所區別,合禮而不苛。


哀痛表達不在形式,而重於誠心與合宜。





一一二、


1. 原文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踴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踴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2. 注釋


1. 伯母、叔母:父親的兄嫂或弟媳,屬於疏遠的親屬。



2. 疏衰:喪服制度中對疏遠親屬所穿之衰服(粗麻布衣),表示哀痛程度較輕。



3. 踴不絕地:為伯母、叔母之喪雖踴(跪地躍起表示哀痛),但不需重複到全身著地的程度。



4. 姑姊妹之大功:姑媽或姊妹,為大功之服,即服喪一年。



5. 踴絕於地:為大功親屬之喪,可至全身伏地的哀悼動作一次。



6. 由文矣哉:這樣就合於「文禮」了,形容明禮之人。




3. 白話文


孔子說:「對伯母、叔母這類關係較疏的親人,穿的是疏衰喪服,哀悼時踴但不需要全身伏地;對姑媽或姊妹這類大功之親,哀悼時則需做一次全身伏地的踴。如果能明白這樣的分別,就可以說是通達禮文的人了!」


4. 總結


此段說明喪禮中對不同親屬的哀悼程度有區別,孔子認為能分辨哀悼之輕重、表現合乎禮制,便是理解「文」的體現。


啟示


禮制重在分別親疏與表達適度哀痛


知禮之人,能合情合理地表達感情與行為


古代喪禮重視分等有序,反映社會秩序與倫理





一一三、


1. 原文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為之也。


2. 注釋


1. 世柳:人名,此處為例子人物。



2. 相者:指替死者穿喪服、主持喪禮儀節的人。



3. 由左/右相:「相」字為動詞,意為協助辦理喪事;「由左」、「由右」分別表示相對位置的行進或站立方向,表示不同身份所應採取的位置。



4. 其徒:他的學生、弟子或隨從。




3. 白話文


世柳的母親去世時,幫忙穿孝的人從左側協助。等到世柳本人去世時,是他的學生從右側協助。從右側協助,是因為是世柳的弟子替他主持喪禮的緣故。


4. 總結


此段說明喪禮中「由左相」與「由右相」的區別,反映出喪主與協辦者身份不同時,所應處的位置也有所不同,並以世柳與其弟子的例子為證。


啟示


喪禮儀節講求身份與角色之分,須依身分選擇合宜的位置與儀式舉止


規範不僅止於家族間,亦延伸至師徒、君臣等社會關係





一一四、


1. 原文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2. 注釋


1. 天子:最高統治者,指皇帝。



2. 飯:進食,特指吃主食。



3. 貝:飯器,一種盛飯的容器,通常指「簋」之類的器皿。此處「九貝」即九個飯器。



4. 諸侯:分封的王族或貴族,有地方治理權。



5. 大夫:位於士與諸侯之間的官職階層。



6. 士:最低一層的貴族階層,有時也泛指有一定地位的知識或軍事人員。




3. 白話文


天子吃飯時用九個飯器;諸侯用七個,大夫用五個,士用三個。


4. 總結


此段記載不同身份的人在飲食用器上的等差制度,顯示禮制中對身分的嚴格區分,即使是進食也須依等級而有差異。


啟示


古代禮儀制度嚴謹,從飲食器皿數量也能反映社會等級


尊卑有序是禮制的核心精神,強調社會秩序與身份認同





一一五、


1. 原文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


2. 注釋


1. 士:下層貴族。



2. 三月而葬:死亡後三個月舉行葬禮。



3. 是月也卒哭:「卒哭」指停止哭喪,此處表示在安葬的同一月即終止哭泣。



4. 大夫:中層貴族。



5. 五月而卒哭:死亡後第五個月停止哭喪。



6. 諸侯:上層貴族或封地統治者。



7. 三虞:虞祭之一,喪禮中在葬後舉行的三次祭奠。



8. 五(虞)、七(虞):指大夫有五次虞祭,諸侯有七次虞祭。




3. 白話文


士人在去世三個月後下葬,並於同一月停止哭喪;大夫也是三個月後下葬,但要到第五個月才停止哭喪;諸侯則五個月後下葬,在第七個月停止哭喪。士人有三次虞祭,大夫有五次,諸侯有七次。


4. 總結


此段規定了不同等級貴族在喪葬程序中的時間安排與祭禮次數,顯示喪禮亦須依身份等級有別,強調禮制的分等分層與社會秩序。


啟示


禮制不僅涵蓋生者,也規範了對死者的處置,體現慎終追遠


社會階級影響個人一生,甚至延續到死亡後的儀式安排


規範化的喪葬制度,有助於維繫社會穩定與倫理秩序





一一六、


1. 原文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


2. 注釋


1. 諸侯:古代一國之君,地位僅次於天子。



2. 使人吊:派遣使者前往弔唁。



3. 其次:按次序、依程序。



4. 含:指遺體口中含玉等儀式。



5. 襚:陪葬衣物。



6. 賵:弔贈喪家財物。



7. 臨:親臨弔祭。



8. 同日而畢事:在同一天內完成所有禮儀程序。



9. 其實如此也:大致按照這個順序進行。




3. 白話文


諸侯若派人來弔喪,其禮儀依次為:先進行含口儀式、再送襚衣、接著贈賻物,然後前來吊祭,這些都會在同一天完成,次序就是如此安排的。


4. 總結


此段說明諸侯派人弔喪的儀節與順序,強調禮儀有定,程序嚴謹且不拖延。


啟示


禮制講求次序與周全,即使是代表前來也要恪守儀程


尊重逝者、安撫生者的心意,反映在具體規範的行動上





一一七、


1. 原文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一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2. 注釋


1. 卿大夫:高階官員,地位僅次於諸侯。



2. 疾:疾病、生病。



3. 君問之無算:君主對卿大夫的病情頻頻探問,沒有次數限制。



4. 士一問之:對士階級的人,只問候一次。



5. 比葬:接近葬禮之時。



6. 比殯:接近殯殮(入殮)之時。



7. 不食肉:表示哀慟,不食美味。



8. 不舉樂:停止音樂娛樂活動,表哀。




3. 白話文


卿大夫生病時,君主探問次數沒有限制;若是士生病,只探問一次。君主對卿大夫在臨近葬禮前不吃肉,臨近卒哭之前不舉行音樂;若是士,則在臨近殯殮時不舉行音樂。


4. 總結


此段說明對不同身份者的哀制差異,反映出禮制中依身份區分的悲痛表達規範。


啟示


禮制重視階層有別,體現等級觀念


對上位者表達更多關懷與哀悼


哀禮之中也蘊含政治與社會秩序





一一八、


1. 原文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2. 注釋




1. 升正柩:指舉行正式的出殯儀式。

2. 綍:牽引棺木所用的繩索。

3. 銜枚:口含木片以防出聲,表達肅靜哀痛。

4. 司馬:古代掌管軍政與禮儀的官員,喪禮中負責指揮行列。

5. 鐸:大鈴,用以指揮儀仗或隊伍行進。

6. 羽葆:用羽毛裝飾的車蓋或旗幟,象徵尊貴。

7. 御柩:護送靈柩。

8. 茅:草束,用於包裹或裝飾,象徵簡樸與哀悼。


3. 白話文




在正式出殯的儀式中,諸侯的喪禮由五百人牽引靈柩,分為四組牽繩者,眾人皆口含木枚以示肅靜。由司馬負責指揮,左邊有八人持鈴,右邊亦有八人。工匠們手執羽葆,引導靈柩前行。若是大夫的喪禮,則由三百人牽引靈柩,左右各四人持鈴,靈柩以茅草裝飾護送。


4. 總結




本段描述諸侯與大夫等不同身份者在出殯儀式上的等差與禮制。透過牽引人數、儀仗裝備與指揮制度,展現出尊卑有別的喪禮安排。


啟示


禮儀制度不僅反映身份地位,也是一種文化秩序的體現


喪禮的肅穆與嚴整,體現對死者的尊重與對生者的教化





一一九、


1. 原文


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紘,旅樹而反坫,山節而藻梲。賢大夫也,而難為上也。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掩豆。賢大夫也,而難為下也。君子上不僭上,下不偪下。」


2. 注釋


1. 鏤簋:雕刻花紋的盛食器。



2. 朱紘:用紅色裝飾的衣帶、帳幕。



3. 旅樹:旅,是軍隊。旅樹即在軍隊行伍中設立的儀式之柱或旗竿。



4. 反坫:坫是置酒器的座,反坫指擺放位置不合禮制。



5. 山節、藻梲:山節是形狀像山的木節,藻梲是裝飾華麗的柱子,都是奢華建築裝飾。



6. 難為上也:對上位者構成壓力或挑戰,意即儀仗過盛,難以服從君主。



7. 豚肩不掩豆:表示所供豬肉太少,連祭器豆皿都沒裝滿。



8. 難為下也:對下位者不能起表率作用,讓人難以服膺。



9. 僭:僭越、超過本分。



10. 偪:逼迫、壓迫之意。




3. 白話文


孔子說:「管仲把祭器簋雕飾華美,使用紅色的紘帶,又在軍中立起儀仗旗柱,擺放酒器的位置違反禮制,建築裝飾極其華麗。他是賢能的大夫,但對於上位者來說卻是難以駕馭的。晏平仲祭祀祖先時,只用一塊豬肩肉,甚至不足以蓋住豆皿,他也是賢大夫,卻讓下屬難以效法。君子對上不超越本分,對下不令人生畏。」


4. 總結


孔子藉由管仲與晏平仲兩位賢臣,指出「分際」與「中庸」的重要:奢華僭越會壓制上位,過於簡陋則難以為下效法。真正的君子,應恪守本分,恰如其分地處於自己的角色。


啟示


行事合禮,才能上下相安。


不逾越本分,是為人處世的智慧。


領導者與臣下應互相成全,維持和諧。





一二零、


1. 原文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逾封而吊。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吊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


2. 注釋


1. 三年之喪:指父母等最親近至親所服的最重哀制。



2. 逾封:越過國界。



3. 君夫人歸:夫人指諸侯之妻,歸指回娘家奔喪。



4. 以諸侯之吊禮:依照諸侯的規格進行吊祭。



5. 闈門:內門,婦人所出入之門。



6. 側階:非正門、側方的台階,表示身份有所區別。



7. 阼:東邊,為主人所處之位。



8. 奔喪禮:親人去世後,急速返家奔喪所行的禮儀。




3. 白話文


婦人若不是服三年重喪,就不可以越境前往吊祭。若是三年之喪,那麼諸侯的夫人可以回娘家奔喪。這時候,她回去應依照諸侯的吊祭禮儀對待,她所受到的接待也如同諸侯一般。夫人抵達時,從內門進入,從側階登堂,國君站在東位迎接。其他的禮儀就如同一般奔喪之禮。


4. 總結


此段說明婦人在喪事中的行禮規範,尤其是在三年重喪的情況下,諸侯夫人可歸寧奔喪,並受以諸侯之禮接待。細節如進門與升堂的方式也依制度而行。


啟示


喪禮制度依身份與哀制輕重有所區分,禮不越等。


對婦人亦有尊重與禮遇,尤其是在重大喪事上體現周到安排。


社會制度中的秩序與等級,在禮制中表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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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四一、 1. 原文 小斂、大斂、啟,皆辯拜。 2. 注釋 1. 小斂:指人死後初步的收斂,即用衣物包裹遺體。 2. 大斂:將遺體納入棺木前的正式收斂,是更隆重的儀式。 3. 啟:啟殯,開棺瞻仰遺容的儀式。 4. 皆:都、全部。 5. 辯拜:「辯」為分別、辨別之意;「拜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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