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記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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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


1. 原文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2. 注釋


1. 子游:孔子的弟子,姓言,名偃,字子游。



2. 既祥:已經進行過「祥」的除服儀式。



3. 縞:本義為喪服之一種,此指穿著縞素,即素白色的喪服。



4. 不當縞者:指本來依照喪服制度,不需要穿縞服的人。



5. 必縞:一定要穿縞服。



6. 反服:恢復平常的服裝(指喪服除後,換回常服)。




3. 白話文


子游說:「人在進行過除服的『祥』禮後,即使原本不應穿縞素喪服的人,也應該穿一次縞服,然後再恢復正常服裝。」


4. 總結


子游認為除服儀式完成後,應再穿一次素白喪服表示對亡者最後的哀悼,無論其服制原本是否要求穿縞,之後才恢復常服。


啟示


禮制中重情重義,有時超越制度本身,體現心意。


「必縞然後反服」展現出即將脫去喪服前的慎終追遠精神。


儀式的核心不只是形式,而是內在情感與慎重之心。





八二、


1. 原文


當袒,大夫至,雖當踴,絕踴而拜之,反改成踴,乃襲。於士,既事成踴,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踴。


2. 注釋


1. 當袒:正在行袒露上身的哀悼禮。



2. 大夫至:大夫身份的來賓前來弔喪。



3. 踴:喪禮中的一種哀慟動作,指跳躍以表極哀。



4. 絕踴而拜之:中止踴的動作,行禮拜見大夫。



5. 改成踴:拜見後回復哀慟之態,重新踴。



6. 襲:穿好衣服。



7. 士:士人階級。



8. 既事成踴:完成踴的動作後。



9. 不改成踴:拜見士人時,不需再重新踴。




3. 白話文


如果正值袒露上身哀悼的時候,有大夫來訪,雖然應該正在踴,也要停止踴動起身拜見,之後再重新踴一次,然後才穿衣服。若是士人來訪,則在完成踴禮後再穿衣拜見,不需要重新進行踴。


4. 總結


這段說明不同身份來賓弔喪時的應對禮節:對大夫需更尊重,需中止哀動、行禮、再復踴;而對士人則不需如此繁複。


啟示


喪禮行為不僅反映個人哀情,也須顧及禮節與對象身份。


傳統儒家重視「哀有節」、「禮有序」,即使哀慟也須有禮規可循。





八三、


1. 原文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特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2. 注釋


1. 上大夫:地位較高的大夫官職。



2. 下大夫:地位較低的大夫官職。



3. 虞:指喪禮中的祭祀儀式,主要是指喪期中初次的祭禮。



4. 少牢:祭祀用的牲禮,通常是豬與羊。



5. 大牢:祭祀用的牲禮,通常是牛、豬與羊三牲齊備。



6. 特牲:一隻牛作為祭品,屬於高級牲禮。



7. 卒哭:指喪禮中的「大殯」之後最後一次哭祭。



8. 成事:完成所有主要喪禮儀節。



9. 附:指附祭,即在正祭之後附加的祭祀儀式。




3. 白話文


對上大夫舉行「虞」祭時,用少牢之禮;等到「卒哭」、完成喪禮儀式、「附祭」時,則使用大牢。

對下大夫舉行「虞」祭時,用特牲;等到「卒哭」、完成喪禮儀式、「附祭」時,則使用少牢。


4. 總結


這段文字區分了對不同等級官員在喪禮祭祀中所用祭品的規格:地位越高,祭禮規格越隆重,並隨著禮節的推進,祭品等級也會改變。


啟示


禮制有等差,反映社會階級與尊卑秩序。


在不同階段的祭禮中,應依等級選用合適的禮物與儀式,以示敬重與分寸。





八四、


1. 原文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


2. 注釋


1. 祝:古代司祭者,此處指主持喪禮祝告之人。



2. 卜葬虞:指占卜擇日安葬及虞祭(喪禮中模擬下葬的一種儀式)。



3. 子孫曰哀:「哀」是子孫對死者的稱謂,用以表哀慟。



4. 夫曰乃:丈夫稱死去的妻子為「乃」,表示追念之辭。



5. 兄弟曰某:兄弟對死者用其名「某」稱之。



6. 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伯子某」是對去世兄長的正式稱謂,表示長兄「伯」與其名「某」。




3. 白話文


主祭人祝告時,在卜日安葬與虞祭之時,子孫稱死者為「哀」,丈夫稱死去的妻子為「乃」,兄弟則直接稱呼其名「某」。如果是為兄弟卜葬,則稱為「伯子某」。


4. 總結


本段說明了在卜葬與虞祭時不同親屬之間對死者的稱謂規則,體現出古代禮制中對稱謂使用的精細分工。


啟示


尊卑有序與稱謂有別,是古人慎終追遠、重視倫理的體現


每一種親屬關係都有相對應的稱謂方式,反映出人倫次序的重要





八五、


1. 原文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輠輪者,於是有爵而後杖也。


2. 注釋


1. 古者:古代。



2. 貴賤皆杖:無論身分高低,都持杖行走。



3. 叔孫武叔:魯國的貴族,名昭,字武叔。



4. 朝:上朝,參加朝會。



5. 輪人:修理車輪的工匠。



6. 關轂:插入車軸的中心。



7. 輠輪:旋轉車輪;此處指幫助調整輪子的動作。



8. 於是:因此。



9. 有爵而後杖:後來改為有爵位的人才可以持杖。




3. 白話文


古時候,不論尊貴或卑賤的人都可以持杖行走。有一次,叔孫武叔上朝時,看見一位修車輪的工匠用手杖插入車軸、旋轉輪子。從此以後,就規定必須有爵位的人才可以持杖,以區分尊卑。


4. 總結


這段說明古代社會中原本不分尊卑地持杖習俗,因一次偶然事件轉變為象徵身份等級的制度。


啟示


社會制度常因偶發事件而變化,階級象徵也可能由生活細節建立。


禮制的形成不全由道理推演,有時只是出於維護威儀與尊卑秩序的需要。





八六、


1. 原文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2. 注釋


1. 鑿巾:指喪服之巾(頭巾),鑿者,開孔穿洞的意思,表示不完備。



2. 以飯:用來盛飯。這裡指用有孔的巾作為飯器,象徵性地表示進食。



3. 公羊賈:春秋末期或戰國初年人,《公羊傳》的傳承者之一,名賈,號公羊。此處為其人名。



4. 為之也:是他開始這樣做的。




3. 白話文


在喪服期間用鑿了洞的頭巾裝飯,是公羊賈開始採取的做法。


4. 總結


這句話記載一種特殊的喪禮儀節:在居喪時使用穿孔的巾來裝飯,是為了表示喪中之人哀傷過度,形體枯槁,對飲食已非正念。這種方式由公羊賈創始,顯示儒家喪禮制度的實踐在歷代學者中有所創新或變化。


啟示


喪禮儀節中,細節的設計往往富含象徵意義。


個別儒者對傳統制度的創制與革新,影響後世深遠。


禮不僅是規範,更是情感與倫理的具體化表達。





八七、


1. 原文


冒者何也?所以掩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2. 注釋


1. 冒:覆蓋臉部或頭部的布帛,是喪禮中用來遮掩遺體形貌的喪具。



2. 何也:是什麼意思?為何如此?



3. 所以掩形也:是用來遮掩死者形貌的。



4. 自襲以至小斂:從穿襲衣(為死者更換喪服)到小斂(第一次入殮),這一過程中。



5. 不設冒則形:若不設置「冒」,就會顯露死者形貌。



6. 是以襲而後設冒也:所以必須先穿襲衣,然後再設置冒來遮形。




3. 白話文


什麼是「冒」?它是用來遮掩死者形貌的。從給死者穿上喪服到小殮的過程中,如果不加上冒,遺體的形貌就會外露,所以要先穿襲衣,再加上冒來遮掩形體。


4. 總結


這段話解釋了喪禮中的一項具體儀節:「冒」的作用與時機。冒的功能是遮蔽亡者的形貌,以保留亡者尊嚴與避諱對生者的情感衝擊,因此安排在「襲」之後。「禮」不僅是行為規範,也顧及情感與倫理。


啟示


喪禮細節講求秩序與尊重,體現對亡者的禮敬。


古人重視「形」與「情」的交互作用,避免形露以安人心。


儀節中的先後次序皆有深意,非僅形式而已。





八八、


1. 原文


或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與?君子既食,則裹其餘乎?」

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為哀也!子不見大饗乎!」

非為人喪,問與賜與?


2. 注釋


1. 既遣:指送葬已畢。



2. 包其餘:把剩下的物品包裹起來。



3. 大饗:重大宴饗,禮儀周備的祭祀宴。



4. 卷三牲之俎:將三牲(牛羊豬)供品收起來。



5. 賓館:招待賓客的場所。



6. 父母而賓客之:將之視如父母,款待如賓。



7. 為哀也:表示哀悼與敬意。



8. 非為人喪:不是為了別人喪事。



9. 問與賜與:是出於探問或賜與的禮節嗎?




3. 白話文


有人問曾子說:「送葬之後,把剩餘的東西包起來,這跟吃完飯後把剩菜包起來是一樣的嗎?君子吃完飯,也會包剩菜嗎?」

曾子回答:「你沒見過正式的大型祭祀嗎?在大饗之後,三牲之俎(供品)會被卷起來送回賓館。這是因為把父母當作賓客對待,表示對他們的哀悼與尊敬。你難道沒見過大饗嗎?」

這不是辦喪事時的做法,難道是探問或贈送的意思嗎?


4. 總結


此段說明喪禮中將餘物包裹的行為,並非庸常習俗,而是表達對亡者的敬與哀,類比於大饗後卷俎的禮節。曾子強調,這是出自慎終追遠的精神,而非日常飲食的習慣。


啟示


喪禮儀節細緻周到,反映對親人的追思與尊重。


君子行禮重在內涵,不可與庸常行為混為一談。


透過具體禮儀展現倫理情感,是古代文化的核心價值。





八九、


1. 原文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2. 注釋


1. 三年之喪:指對父母的喪事,古禮守孝三年。



2. 以其喪拜:用喪禮的禮節行拜禮,表現哀慟與敬意。



3. 非三年之喪:指其他如祖父母、兄弟姊妹等非三年守喪對象。



4. 以吉拜:用平常吉禮的拜法行禮,與喪禮區別開。




3. 白話文


對父母的三年守喪期間,拜人時要用喪禮的方式;若是對其他不需守三年喪的人,則行吉禮的拜法。


4. 總結


這段話指出守喪期間的拜禮應根據喪制的長短而有所不同。對父母這類重喪,行拜禮需依哀制,而對輕喪則維持常禮。


啟示


禮制依親疏遠近與哀情深淺有差異,體現古人對倫理關係的重視。


喪禮與日常禮節須分別對待,表現情感的分寸與分際。





九十、


1. 原文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2. 注釋


1. 三年之喪:指對父母的喪服期,傳統上雖稱三年,實為二十七個月。



2. 遺之:贈送給他。



3. 三辭:推辭三次,是禮節上的謙讓。



4. 衰絰:喪服,衰為粗麻布衣,絰為系頭的布帶。



5. 君命:君王之命,象徵不可違抗的權威。



6. 薦之:獻祭於祖先。



7. 從父昆弟:堂兄弟等較遠的親屬。



8. 卒哭:喪禮儀程中的一階段,通常指小祥、大祥後,正式結束哭祭。




3. 白話文


在三年喪期間,若有人送來酒肉,喪家接受時必須推辭三次,然後身穿喪服接受它。如果是君王命令所賜,就不敢辭,應當接受並拿來祭祀祖先。服喪者不可主動送禮給人;若他人送來,即使是酒肉,也可以接受。至於從父兄弟以下的親屬,在「卒哭」後就可以贈送食物了。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家在接受餽贈時的禮節與限制,表現出哀戚與敬慎的態度,並對親等關係與禮儀階段有明確規範。


啟示


禮節中的辭讓與接受,有其程序與分寸。


喪禮中的行為不僅是哀傷表達,更是倫理秩序的體現。


對不同親屬等級與禮節時間點,古人有明確規範,值得今人借鑑作為慎終追遠之道。





九一、


1. 原文


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2. 注釋


1. 縣子:即魯國的大夫,姓仲名孺,字縣子,是孔子時代的人。



2. 三年之喪:指對父母的喪禮,守喪三年。



3. 如斬:「斬」是割斷的意思,形容喪服極為粗重;此喪之禮極嚴。



4. 期之喪:「期」是一年之喪,一般為兄弟、妻子等的喪期。



5. 如剡:「剡」是削尖的意思,形容較為薄弱或輕的喪服。




3. 白話文


縣子說:「對父母的三年喪禮,如同用刀斬斷一樣,喪服非常粗重;而對期年(一年)喪的喪服,就像削尖的東西一樣,較為輕薄。」


4. 總結


本段指出喪服的不同等級,象徵哀悼的深淺。父母之喪最重,如斬布之粗;一年之喪較輕,如削物之細。


啟示


喪禮不僅是外在儀式,更體現親情深淺。


禮制分等,反映社會秩序與倫理重視。





九二、


1. 原文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吊,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禫。練則吊。


2. 注釋

1. 三年之喪:父母之喪,實際行喪時間為二十七個月,稱「三年之喪」。

2. 功衰:喪服的等級,功服為粗麻布製,衰為細麻布製。功衰不吊,指即使服制已漸輕,也不主動前往弔唁。

3. 自諸侯達諸士:從諸侯至士人都適用此制度。

4. 服其服而往:根據與死者的親疏關係穿戴相應的喪服前往哭奠。

5. 期之喪:為期一年(實際為十三月)的喪制,如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6. 練:指除去喪服,改穿素服,表示哀悼逐漸減輕。

7. 祥:祥禮,喪期結束前的祭禮。

8. 禫:喪禮的最終祭禮,表示哀痛之情已盡,恢復常禮。

9. 練則吊:練服之時,才可以接受他人前來弔唁。



3. 白話文




父母去世行三年之喪,即使穿的是較輕的功服或衰服,也不主動接受弔唁。從諸侯到士人都這樣遵守。如果有親屬因服制應當前往哭奠,則需穿著相應等級的喪服前往。若為期年之喪,於第十一月行練禮,第十三月行祥禮,第十五月行禫禮。到了練禮之時,才可以接受他人弔唁。


4. 總結




此段說明不同喪期制度下,弔唁行為的規範與時間點,顯示禮制對於哀悼程度的分層設計與儀節的細緻安排。


啟示


禮不僅止於形式,而是反映內心誠敬與倫理關係的實踐


對親情與哀悼的表達有層次與節奏,並非一概而論


社會秩序與人倫關係透過禮儀得以穩固延續





九三、


1. 原文




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期之喪,未喪,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事。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2. 注釋




1. 既葬:指已經完成安葬儀式。

2. 大功吊:對於與死者有大功之喪的親屬前來吊喪。

3. 哭而退:哭過即退下,不參加其他事務。

4. 不聽事焉:「聽」作「參與、從事」解,即不參與治喪等事務。

5. 期之喪,未喪:對於服期之喪(一年)的對象,如果還未舉行喪禮時。

6. 吊於鄉人:在家鄉向鄉人吊唁。

7. 功衰吊:服喪等級為「功衰」(即大功已過一段時間),可前來吊唁。

8. 待事不執事:等待儀式開始,但不實際參與操作。

9. 小功緦:更遠的親屬,小功或緦麻之喪。

10. 執事不與於禮:雖協助辦事,但不參與正式禮儀部分。


3. 白話文




親人已經下葬後,若是大功等級的親屬前來吊喪,只需哭一哭就退下,不再參與喪事。對於服期喪(一年喪期)而尚未喪葬的,可於本地向鄉人致哀,哭而退,不參與喪事。至於服功衰之喪的,可來吊唁,但只是在場不執行具體儀節。若是小功、緦麻等較遠的親屬,即使參與執事,也不參與正式的禮儀。


4. 總結




此段說明不同服喪等級者在喪禮中的角色與限制,等級越遠,參與越少。喪禮制度強調親疏有別、禮儀分明。


啟示


親疏有別是古代禮制的核心,藉由行禮的程度,表達對親情的分際。


喪禮不僅是悼念,也是對社會秩序與人倫關係的確認。





九四、


1. 原文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吊,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綍: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


2. 注釋


1. 相趨也:指奔喪相迎時的禮節,迎接之後即退回,不逗留。



2. 出宮而退:出靈堂或靈屋後即退。



3. 相揖也:雙方拱手行禮,在哀次(靈堂外的哀舍)相見後即退。



4. 相問也:詢問喪事狀況,封(斂)畢之後即退。



5. 相見也:見面致哀後,重新舉行哭儀再退下。



6. 朋友,虞附而退:朋友參加虞禮(安葬前祭)後退。



7. 吊,非從主人也:弔喪者不與主人同行,表示分禮。



8. 四十者執綍:「綍」為喪禮中牽引靈車的繩索,四十歲者擔此職。



9.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反哭」為葬畢返家時的哭儀,五十歲者可參與。



10. 四十者待盈坎:「盈坎」指墓穴填滿之時,四十歲者在一旁候待。




3. 白話文


奔喪時相迎,只迎到靈堂門外便退下;若是見面行揖禮,則在靈堂外的哀次退下;若是來問喪事,則等到封斂完畢即退;若是來相見致哀,則參加完反哭之禮後退下。朋友參加虞祭後就離開。弔喪者不可隨喪家行動,以示禮節上的分別。四十歲的人負責牽綍(牽靈車的繩子);鄉人中年過五十的可以參加反哭,年滿四十的則在旁等待墓穴填滿。


4. 總結


本段記錄喪禮中不同角色與禮節的行動規範,強調年齡、身份、禮制的分際,呈現出周禮制度的精細與層次分明。


啟示


禮儀中的進退有序,體現尊重與分寸;


年齡與身份在傳統社會中代表責任與地位;


禮,不僅是形式,更是人倫關係的展現。





九五、


1. 原文




喪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為疑死。


2. 注釋

1. 喪食:喪服期間所吃的食物。

2. 惡:味道不好。

3. 充饑:填飽肚子。

4. 毀:喪中哀慟過度而形體毀損。

5. 疑死:可能將死,不確定是否還活得久。

6. 君子病之:君子對此感到憂慮或非議。



3. 白話文




喪禮期間的食物即使難吃,也應吃得飽,不可因飢餓而影響應盡的事務,這不合禮;但若吃太飽而忘了哀痛,也是不合禮的。若因過度傷痛而導致視力模糊、聽力不清、走路不穩,甚至失去悲哀的感覺,君子對此會感到遺憾。因此,身體有病的人可以飲酒吃肉;五十歲以後不必毀形,六十歲不用毀形,七十歲更可飲酒食肉,這些情況都屬於可能將死的狀態。


4. 總結




喪禮期間的飲食與哀慟應保持平衡,既不可過度毀傷自己,也不可漠視哀情。年老或患病者更應視身體情況調整哀制。


啟示


哀悼需有節制,過與不及皆非禮;


孝道不應以毀傷身體為表現;


隨年齡與健康狀況調整哀制,是一種理性與人性並重的倫理精神。





九六、


1. 原文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2. 注釋

1. 有服:指居喪之人,有喪服在身。

2. 人召之食,不往:有人請其吃飯,不前往。喪中須守節制。

3. 大功以下:指大功、小功、緦麻等較輕喪服。

4. 既葬:指喪事已辦完、遺體已下葬。

5. 適人:前往他人家。

6. 其黨也食之:同一鄉黨的人請吃,可以吃。

7. 非其黨弗食也:若非同一鄉黨的人請,不吃。

8. 功衰:喪服期已過一部分,服制減輕。

9. 食菜果,飲水漿:飲食僅限蔬菜水果與水。

10. 無鹽酪:不吃加鹽與乳製的食物。

11. 不能食食:若無法僅靠這些進食。

12. 鹽酪可也:可以吃加鹽或乳製食物。



3. 白話文




居喪期間,有人請吃飯,不能前往。若是居大功、小功、緦麻等喪服之人,在已下葬後,若去別人家,人請他吃飯,若是同一鄉黨的,可以吃;不是同鄉的,就不吃。當喪服漸衰(即服制減輕)時,只能吃蔬菜水果、喝水漿,不吃加鹽或乳製品;如果身體不能支撐,則可以吃加鹽或乳製的食物。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服期間的飲食規範,強調慎終追遠與節制自守,反映了哀禮制度的細緻與人情的兼顧。


啟示


守喪者須嚴守禮儀,謹慎飲食,不忘哀情


亦顧及身體狀況,必要時可酌情變通


僅與同黨共食,體現宗族與鄉黨間的倫理界限





九七、


1. 原文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2. 注釋


1. 瘍:身體上的潰瘍、傷口。



2. 浴:洗澡。



3. 創:頭上的傷口。



4. 沐:洗頭。



5. 毀瘠:因過度哀傷而使身體枯瘦、損毀。



6. 君子弗為也:有德行的人不會這樣做。



7. 毀而死:因過度哀痛、損毀身體而死。



8. 無子:如同沒有子孫(比喻不顧父母的生命與教誨)。




3. 白話文


孔子說:「身上有潰瘍就應該洗澡,頭上有傷口就應該洗頭,生病的時候可以喝酒吃肉。因為過度哀傷使身體枯瘦成病,君子不會這樣做。若因此而死,君子會認為這人等於沒有子孫。」


4. 總結


孔子主張哀而有節,不應因過度哀傷而傷害身體。他認為孝不僅是情感表達,更要顧全身體健康,否則不但失禮,還會辜負父母養育之恩。


啟示


哀傷應有節度,不可違背養生之道


孝順不只是情感,更應體現為愛護自己


禮的核心在於理性而非極端





九八、


1. 原文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


2. 注釋




1. 非從柩:不是隨同靈柩出殯的人。

2. 反哭:指安葬後隨靈柩返家再哭一遍的禮俗。

3. 無免於堩:「免」指脫帽,表示哀痛;「堩」是喪禮期間所築的矮牆,用來圍隔空間,也象徵喪家之地的內外界限。整句意指,除了從柩與反哭的人外,其餘人不得脫帽進入堩內。


3. 白話文




除了隨靈柩出殯和隨靈柩回來再哭一次的人外,其餘的人都不得脫帽進入靈堂所設的堩內。


4. 總結




這句強調喪禮儀制的嚴格性與身份限制,只有特定角色可以進入靈堂內部,其他人不得僭越。


啟示


喪禮有分工與尊卑,不可混淆禮儀的身份與行為。


禮制重視分際,象徵對亡者與儀式的尊重。





九九、


1. 原文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沐浴。


2. 注釋




1. 凡喪:泛指一切喪事。

2. 小功以上:指服喪等級中從小功服及以上的等級,包括小功、大功、齊衰、斬衰等,這些是對親屬關係較近者的喪服。

3. 虞:安葬後舉行的第一次祭奠,稱為「虞祭」。

4. 附:即「合葬」,指亡者與先人合葬時所舉行的儀式。

5. 練:指「練祭」,在虞祭之後舉行的第二次祭禮。

6. 祥:指「祥祭」,在喪服期滿前舉行的最後一次大祭。

7. 無沐浴:不得洗澡,表示哀慟。


3. 白話文




凡是服小功以上喪服的人,在虞祭、合葬、練祭和祥祭等特定禮儀之外,一律不得沐浴洗澡。


4. 總結




此句強調哀制中的生活約束,小功以上的喪服等級,表示對亡者的至親關係,因此在服喪期間必須克制享樂,包括禁止沐浴,唯有在重大禮祭時可作例外。


啟示


哀痛須貫徹於日常行止中,方顯誠意。


禮制不僅規範儀節,更調整人的情感與行為。





一百、


1. 原文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


2. 注釋


1. 疏衰之喪:關係較遠的喪服,如小功、緦麻等。



2. 既葬:指葬禮已完成,死者已下葬。



3. 人請見之,則見:若有人請求探視,則可接見。



4. 不請見人:自己不主動去探視他人。



5. 小功,請見人可也:穿小功喪服者可以請求見人。



6. 大功不以執摯:穿大功喪服者不必親手致贈禮物。



7. 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人:唯有父母的喪事,不因見人而避開哭泣。




3. 白話文


關係較疏遠的喪服,葬禮結束後,若有人前來求見,可以接見;但不主動去探望他人。若是小功喪服,可以主動請見他人。穿大功喪服的人不需要親自致送禮物。唯有對父母的喪禮,即使哭泣,也不避諱與人相見。


4. 總結


此段說明在喪禮結束後,依照不同喪服等級,與人往來應有的禮節與限制,尤其強調對父母之喪的哀慟不可假飾。


啟示


禮制根據親疏關係而有差別,反映人情分寸。


對父母的哀痛須自然真摯,不必避人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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