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民進黨團、行政院聲請釋憲(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均決定受理但白藍修《憲訴法》明定:參與最低需10人,宣告違憲最低需9人!現僅剩8人!怎辦?
白藍多數的「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以法律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已毀憲亂政!
但白藍多數主導的政治運作乃是違反《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264、釋字391)此等憲政最高性法律規範根本大法!
中央政府總預算釋憲案,憲法法庭兩案均受理!但憲法法庭慘遭癱瘓,應該怎麼破解?
大罷免沒過 國會擴權2.0來了?大法官解釋"不具法律位階"?立院法制局稱憲法判決只需"尊重"?立法院遭判違憲僅需"重新立法"?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接受訪問時指出,法制局這份報告是一個非常負面的訊息,憲法法庭先前已宣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已違憲,那違憲不會因為立法院再通過一次就變成合憲,法制局的見解相當令人震驚,若真的照這個方向走,就擺明立法院想趁著憲法法庭被癱瘓,要把違憲條文再通過一次,是在顛覆民主體制。
賴中強認為,憲法法庭是不是應考慮盡快恢復運作,讓違憲審查的功能、憲法守護者的角色,不會因為濫權立委的行為而癱瘓,應由大法官來宣告,不受「憲訴法」違憲癱瘓憲法法庭的拘束。若未來有明確違憲的案子,即便憲法法庭現在只有8位大法官,也應要勇敢地站出來維護憲法尊嚴。(See:2025/08/07,自由時報,國會擴權法案恐復辟 賴中強提「三大招」反制)立法院報告提「憲法無約束立院效力」 綠營憂國會擴權捲土重來
立院擴權捲土重來?不甩憲法法庭判定違憲 立法院法制局報告「可主動重新立法」替擴權2.0鋪路?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51人以及行政院均認為,立法院今年1月三讀通過的114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違憲疑義,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經依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評議此2件聲請案後,均決議受理釋憲。憲法法庭已決定受理,分案為「114年度憲立字第3號」、「114年度憲國字第3號」。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認為,該預算案不僅未確定歲出總額,還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636億元刪減額度,並大幅刪除監察院、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等機關經費,嚴重影響基本運作。此外,立法院統刪60%特別費與10%一般事務費,也被質疑違反憲法與預算法規定。黨團因此於5月15日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行政院也在5月21日跟進聲請,強調此次立院刪減預算程序與內容不符憲法明確性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侵害行政機關政策決定與執行權限,不利釐清政治責任。(See:2025/08/08,自由時報,民進黨團、行政院提總預算釋憲案 憲法法庭受理、三立新聞,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違憲!民進黨團、行政院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受理、鏡週刊,3兆預算砍逾2000億 憲法法庭正式受理中央預算釋憲案)
按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釋字391號解釋:「立法委員審議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70條之限制及本院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即:行政院有編預算的權力與責任,立法院則有刪預算的權力與責任。但是,立法院僅得自刪預算並敘明理由對選民負責,立法院應不得要求行政院自刪預算。否則,就難以釐清究竟是誰的政治責任,此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即:《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See:2024/12/20,中央社,憲法訴訟法修法三讀 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最少需9人)
憲法法庭因國民兩黨亂修「憲法訴訟法」所設的開會門檻與大法官人選仍未補足下,儼然變成「不受理法庭」,95%聲請釋憲者都是人民,僅因國民兩黨的私心,憲法法庭卻猶如「不受理法庭」,仰賴大法官維護基本權的人民皆成受害者!
日勝生活科技公司因請求給付延遲利息案件敗訴確定聲請釋憲,並指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過度提高評議人數,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訴訟權。憲法法庭認定聲請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雖本件不受理,但由大法官陳忠五提出協同意見書,司法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尤伯祥加入,引發外界關注。協同意見書指出,於不牴觸憲法的前提下,大法官固應尊重立法院的民主正當性而於審理案件時適用。但是若憲訴法的規定有所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不應受牴觸憲法的憲訴法規定拘束,否則不僅導致大法官於個案的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的憲訴法架空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的權力分立架構。(See:2025/08/02,中央社,日勝生聲請釋憲控剝奪訴訟權 憲法法庭不受理)
#新聞面對面 #立法院 擴權?翻桌 #憲法判決! 謝震武:恐釀天下大亂
立院法制局揭憲法判決只需「尊重」...綠疑上演國會擴權2.0?【新聞面對面】
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並有審判獨立原則(Judicial Independence):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
我們也認為,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其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仍按舊法逕行審判。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See: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前大法官黃虹霞也反對國民兩黨對憲訴法的修訂(難道她也是民進黨的人?)她受訪表示:大法官有權拒用新法積極受理審查!萬一大法官提名人選仍無法過關,黃虹霞主張,憲法法庭照樣能繼續運作。她解釋,憲法法庭的責任,是維護民主憲政合理運作,具備一定自主權,法律位階的「憲訴法」若牴觸「憲法」應視為無效,即使憲法法庭只有8名大法官,也有權拒絕適用現行法律,繼續受理與評議案件。黃虹霞認為,憲法法庭一旦受理案件,判決可清楚記載「憲訴法是違憲狀態,未補足人數前,仍適用舊法」,就可以積極應對,受理釋憲聲請案。(See:2025/03/27,天下雜誌,憲法法庭停擺5個月 跟你我有什麼關係?)
美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判決中闡述:「明確地說明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務與責任」,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確認「違憲審查制度(Constitutional Review)」淵源的判例。該案例開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淵源。即:基於「權力分力與制衡原則」,釋憲機關享有判斷法律命令或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曾經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其說法,以「憲法的守護者(憲法的維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我們期許這八位大法官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