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50歲退休練習生|發布日期:2025-08-10
小錯惹大禍?當台灣制度只保護政府高層,基層公務員的一點通勤代價竟成貪污刑責
最近台中有位食品藥物安全處的基層技士,因為用公務機車接駁上下班路程,被檢方認定涉嫌詐領約30元油錢。雖然在內部核銷前就被發現、最後沒拿到錢(法律上算未遂),還退回金額,但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得利未遂罪》判他4個月、緩刑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1萬元。這起案件讓人不禁想問:這真的是一個「貪污」問題,還是反映了權力與制度的不對等?
制度允許的特權 vs. 制度禁止的小利
在台灣的公務體系裡,高層官員享有公務車、司機、油錢全包,從家門口直送辦公室,這是「制度賦予的福利」。反觀基層,即使有公務機車,也規範為「限公務使用」,不包含通勤。哪怕只是上下班路上順便接駁,都屬違規。這種制度安排讓人想起社會學家皮耶.布赫迪厄(Pierre Bourdieu)所談的「社會資本」與「制度性資本」——高層擁有的資源被制度合法化,而基層即使接近同樣的資源,也被法律與規章排斥。
誰能犯錯?誰不能?從 30 元油錢案看見臺灣權力與風險的階級分配
有人會說:「法規就是法規,不能因為金額小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法規的適用範圍與制度設計,是權力分配的產物。正如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所言,制度應該在「公平的初始位置」上設計,否則即使表面上平等,實際上只是保護既得利益者。
當高層的交通資源被視為「必須且理所當然」,基層卻必須在「不能犯任何小錯」的高壓下工作,這不是單純的守法與否,而是制度如何分配風險與利益的問題。
30元油錢,代價卻是人生污點
對這位技士來說,代價不是30元,而是刑事判決、緩刑、繳交1萬元,還可能因此永遠失去重返公職的機會。這種懲罰模式與米歇爾.福柯(Michel Foucault)在《規訓與懲罰》中描述的現象類似——懲罰不只是糾正錯誤,更是一種權力展示,提醒你「誰可以犯錯,誰不可以」。
這是一種制度性訊息:你的社會位置,決定了你能不能犯錯,以及錯了會付出多少代價。
這起事件告訴我們,法律上,大小錯都要負責;但在制度上,有些人天生就站在「不必擔心犯這種錯」的位置。當我們談廉潔與公正時,也必須回頭檢視,制度本身是否平等,還是只是將不同階層的人放在不同的風險與懲罰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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