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輝達進駐北士科的新聞炒得火熱,連朋友聚會都成了熱門話題。大多數人一面倒批評台北市公務員「迂腐、無作為、妨礙國家發展」,彷彿只要「行政加速」就能帶來產業奇蹟。
但我倒想起一句大陸網友的「為官守則」:
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撤職查辦。聽來諷刺,卻在台灣的防弊文化中,不無道理。
防弊文化的副作用:人人怕被關
在我實務經驗裡,台灣的公務員確實常陷入這種兩難。因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務運作只看「客觀結果」不看「主觀意圖」。也就是說,哪怕你出於好意,只要沒有法律明確授權「讓人得到利益」,就可能觸法。
一個監所管理員請受刑朋友抽根菸,一名清潔隊員把民眾丟棄的二手電鍋轉送給弱勢老婦,都曾被判刑數年。這樣的制度邏輯,讓基層公務員寧可「不做、不錯」,久而久之,整個行政體系自然僵化。
制度理論的觀點:防弊文化的系統性困境
社會學家麥可.李普斯基(Michael Lipsky)提出「街頭官僚理論(Street-Level Bureaucracy)」,指出基層公務員在面對民眾需求與法規限制時,常必須自行裁量,甚至違法以求務實解決問題。這種「實務與法令的落差」,若沒有制度性保護,反而會讓第一線人員承擔風險。
而政治學者赫布納(Hubner)也提醒,防弊文化若過度強調「不犯錯」而忽略「創造價值」,最終導致的結果是行政效率崩壞、責任文化轉為恐懼文化。這正是台灣行政體系長期以來的縮影。
北士科案的弔詭:興利與守法的拔河
這次輝達北士科案,金額動輒上百億。如果整個行政程序都為了「輝達」量身訂做,那從法理上看,的確可能構成「特定廠商圖利」。但若嚴格依法審查,又會被罵成「拖國家後腿」。
國家要發展,但公務員更怕被關。
行政學上稱這種現象為「風險轉移行為(Risk Shifting)」──當制度風險無法由組織吸收時,個人自然會採取保守與防衛的策略行為。
誰該表態?制度沉默下的空白
新聞火燒法務部,司法院卻靜悄悄。社會輿論只談「招商」與「效率」,卻鮮少問一句:法律底線要不要為產業彈性而改變? 或更根本地:我們希望公務員做事時,靠的是膽量,還是制度?
這裡可引用公共倫理學中的「價值衝突理論(Value Conflict Theory)」。在政策推動中,往往存在兩種價值:防弊(Integrity)與興利(Efficiency)。兩者之間若缺乏平衡機制,任何政策都會陷入「動不得也錯、動了更錯」的窘境。
比較觀察:從日本、韓國的改革經驗看台灣
日本在1990年代進行「行政透明化與裁量改革」,透過明確化公務員裁量標準與責任分級制度,讓基層官員在一定範圍內依法辦事,不必事事擔心觸法。韓國則建立「事前合法性審查制度」,讓官員在決策前先由法制單位審核,確保行政裁量有法源依據。
反觀台灣,防弊思維仍停留在「事後究責」階段,缺乏制度性的「事前保護」與「風險共擔」。結果是公務員的勇氣被制度凍結,國家發展也因此停滯。
輿論的錯位:誰真的妨礙了國家發展?
輿論常將「行政保守」簡化成「無能」或「不作為」。但若從制度面看,問題並不在個人,而在結構。當行政體系被設計成「誰動誰死」,自然沒有人願意主動承擔風險。
真正妨礙國家發展的,往往不是個別公務員的怠惰,而是整個防弊文化所造成的「制度性怠惰」。
結語:制度比英雄更重要
輝達案不只是科技投資案,而是一面照妖鏡。它照出我們在「防弊與發展」之間長久的價值撕裂。
我們一方面希望行政效率,一方面又嚴刑峻法;一方面想推動創新,一方面又懷疑動機。結果就是:能幹的被查,聰明的躲,留下來的,學會什麼都不簽。
制度如果不改,下一個「輝達案」,仍會讓我們在防弊與興利的拔河中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