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林小姐投保了一份意外險,希望萬一發生事故時能有經濟保障。某天,她因車禍受傷住院,醫療費用龐大,便依約申請理賠。沒想到,保險公司卻以「不屬於保單約定的意外事故範圍」為由拒絕給付。林小姐認為保險公司對條款的解釋過於嚴苛,且保單內容並未清楚說明,於是先提出申訴,但最終仍被拒絕。無奈之下,她選擇透過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爭取應有的權益。
二、誰是「金融消費者」?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凡是接受金融服務業(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業)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人,都是金融消費者。
常見例子包括:- 保險契約的投保人、要保人、受益人
- 使用銀行存款、貸款的客戶
- 一般購買投資商品的投資人
👉 但以下兩類人不算金融消費者:
- 專業投資機構(如金融法人、專業基金)。
- 具備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投資人(例如高資產或專業資格者)。
三、什麼是「金融消費爭議」?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5 條,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民事糾紛。
在保險領域,常見的爭議包括:
- 意外險理賠爭議:是否屬於「意外事故」常被爭論。
- 醫療險與壽險理賠:保險公司認定既往症或隱匿病史而拒賠。
- 條款解釋不同:例如「重大疾病」或「傷害」定義有歧義。
- 招攬與告知義務糾紛:保險公司主張保戶未誠實告知健康狀況。
四、保險爭議金融評議流程
1. 先向保險公司申訴
- 保險公司必須在 30 日內回覆。
- 若處理結果不滿意,或公司未回覆,即可進一步申請評議。
2.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必須在收到保險公司回覆或 30 日期限屆滿後 60 日內提出。
- 如果消費者一開始直接向評議中心申訴,案件會先被轉交保險公司處理。
3. 調處與評議
- 評議中心可先嘗試「調處」。
- 若任一方不同意或調處失敗,就進入正式評議程序。
4. 評議審查與決定
- 主任委員指派至少 三人以上預審委員 進行初審,提出意見報告。
- 評議委員會必須 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才能做出評議決定。
5. 當事人表態與效力
- 當事人須在期限內書面表示「接受」或「拒絕」。
- 保險公司若事前同意,或契約載明適用評議程序,就必須遵守評議結果。
- 評議金額若在法律規定上限內,保險公司一定要接受;消費者則保有拒絕權,仍可走法院訴訟。
6. 法院核可
- 消費者可在評議成立後 90 日內,申請將評議書送法院核可,使其具有與判決相同的強制執行效力。
- 但若保險公司已依評議結果完全履行,就不必再送法院。
保險業所提供之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不含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120萬元。(金管法字第11101915421號)
五、結論故事
對一般保戶而言,金融評議是一條快速、低成本且具法律效力的救濟途徑。尤其是保險爭議案件,經常涉及金額不大卻耗時耗力,如果能先透過評議解決,往往能比訴訟更快得到結果。當然,若爭議金額龐大或涉及法律爭點複雜,仍可選擇透過法院進一步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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