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初只是幫朋友掛名當股東,我只是人頭啊,公司根本不是我在經營。現在公司停擺了,銀行、法院通知卻都寄到我家,覺得好煩,家人都覺得我是不是惹上麻煩……股份能不能直接拋掉?」

人頭股東能不能擺脫?
這是許多人心裡的痛。當初一時義氣,
或者是被當時老闆拜託,為了保有工作,
只能佯裝配合,成了「人頭股東」,
結果公司一旦出問題,卻像背著沉重的鎖鏈。
大部分人以為,股份或出資額一旦投下去,就是永遠收不回來的宿命。
但事實不是這樣。
📌 雖然《公司法》沒有明文規定,但透過民法規定,加上經濟部函釋,
股東其實可以 正式拋棄股份或出資額。
只要將「拋棄的意思表示」送達公司登記地 址,就能生效。
📌先前本專欄也有多篇文章分享
《股東能拋棄出資額嗎?了解有限公司股東的法律權利與操作步驟》
更重要的是,這是有法院判決支持的。
🔎 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 年度訴字第 171 號案件 中,
三名股東寄發存證信函表明拋棄股份,
法院認定其股東身分自收受日起即消滅,並判令公司向主管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 換句話說,股份並不是一輩子綁死你。 當股東身分變成包袱,法律其實留了一扇乾淨退出的門。
🔎 Q&A
Q1: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真的能拋棄股份嗎? 👉 可以!雖然《公司法》沒明文,但依民法拋棄法理+經濟部函釋,法院也已有判決肯認。
Q2:要怎麼拋棄才算有效? 👉 關鍵在於「正式意思表示」,例如寄送存證信函到公司登記地址,一旦送達即生效。
Q3:有法院實務案例支持嗎? 👉 有!法院判決,認定股東拋棄股份後,股東身分自收受日起即消滅,公司須辦理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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