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義有所不同。「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因遺贈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遺贈人,因指定應繼分或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時,侵害特留分者為受利益之其他共同繼承人。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有規定,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起算行使扣減權之2年除斥期間。惟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當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此因遺囑內容如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權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亦無從起算其期間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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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先說
繼承人若發現遺囑內容履行後,自己獲得的遺產未達特留分,可於知道權利受損日起2年內,向法院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超過此期限,權利即消滅。
📚 條列式原文解析
- 📌「遺囑違反特留分」與「特留分被侵害」不同:
- 違反特留分者:立遺囑的人(被繼承人)。
- 侵害特留分者:受益之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誰會侵害特留分?
- 遺贈情況下 → 受遺贈人
- 指定繼承分配比例或遺產分割方法 → 其他受益的共同繼承人
- 📌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 繼承人若因遺囑中指定的遺產分割方法,導致所得低於法律規定的特留分,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向法院主張扣減權。
- 扣減權屬於物權性質之形成權。
- 📌特留分扣減權之期限如何計算?
- 法院認為:此權利與「繼承回復請求權」相似,故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
- 繼承人必須從「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主張,否則權利消滅。
- 📌何時算「知道權利被侵害」?
- 非從「知道遺囑內容」開始算。
- 應從「遺囑實際履行且確實造成損害」時起算。
🔍 實例演繹
假設王伯伯去世後留下遺囑,將主要財產都給次子小明,大兒子小華雖覺得不公平,但起初未爭執。 三年後,小明正式依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小華才發現自己繼承的遺產遠低於法定特留分。
⚠️ 此時,小華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向小明要求返還部分遺產,以符合法定特留分。但必須注意:
- 小華必須從發現房產登記到小明名下之日起2年內行使扣減權。
- 若超過期限,即便權利真實存在,也會因超過除斥期間而喪失主張權利。
📌 小提醒區塊
- 特留分扣減權的除斥期間僅2年,屬於較短的時效規定,需特別留意。
- 「知悉」指的是「實際受損之日」,而非僅僅知道遺囑內容之日,實務上經常因此產生爭議。
- 實務上,「實際受損」之時間點通常會落在遺產真正被登記或移轉之日,需密切注意遺囑執行狀況,避免錯過權利主張期間。
🔑 小結
繼承人若發現遺產分割後獲得的遺產低於法定特留分,應及早提出扣減權主張,必須掌握「實際損害發生日起2年內」的法律期間,以確保自身權利。
❓ Q&A (常見問題)
Q1:何謂特留分扣減權?
👉 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應繼承的財產(特留分),如遺囑分配未達此標準,可要求扣減超過部分。
Q2:什麼時候開始起算特留分扣減權的2年期限?
👉 實際發生損害(如財產登記移轉給其他繼承人)之日起算,不是從知道遺囑內容時起(因為知道遺囑,不代表損害發生)。
Q3:超過2年還能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嗎?
👉 不行,超過此期限即使真的有權利,也無法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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