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先說結論
根據《保險法》第138-2條之規定,信託受託人不得作為保險契約的要保人。
條文明確要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換句話說,信託架構僅適用於要保人為本人時「預立信託」,而不是由第三方如受託人代為要保。
📌 二、條列式解析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
🔍 重點解析:
-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 ✅ 信託契約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由要保人主動洽訂,非由受託人發起。
- ✅ 保險公司可以擔任信託受託人,但這與「要保人身份」並無重疊。
因此,信託受託人(不論是保險公司或信託業)只能在保險契約簽訂後、保險事故發生前依約執行信託,不能以受託人名義簽訂保險契約、成為要保人。
🧠 三、實例演繹說明
❌【錯誤情境:違法設定】
甲信託公司希望為未成年乙購買壽險,並以自己(信託公司)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兼受益人。此設計違反第138-2條,因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本人,且信託設計為事後代為投保,非預先由本人洽訂。
✅【正確情境:合法設計】
林先生(成年人)為自己投保死亡保險,並在保單生效後簽署信託契約,指定保險公司為受託人、未成年兒子為受益人。此時:
- 林先生=要保人、被保險人
- 保險公司=信託受託人(非要保人)
- 未成年兒子=保險受益人、信託受益人
➡️ 完全合法、符合條文規定。
🔍 四、小提醒區塊
🔸 信託受託人可管理保險金、操作信託帳戶,但無權替他人簽立保險契約。
🔸 第138-2條的設計目的,是要防止保險契約落入他人操控,特別是涉及死亡給付時,若由他人(如受託人)成為要保人,恐有道德風險或利益衝突。
🔸 若希望由信託主體掌握保險金流,應由本人先投保再簽訂信託契約,不可反過來由信託發起投保。
🧾 五、小結
《保險法》第138-2條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作為制度設計核心,目的是防堵不當操控與利益衝突。
因此,信託受託人不得作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只能於要保人本人完成契約後介入信託管理。
這條文在實務中保障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的權益,並設下制度防線。
❓Q&A
Q1:什麼是保險金信託?跟一般保單有什麼不同?
👉 保險金信託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不是一次性給付金額給受益人,而是由受託人(如保險公司)依照事先設定好的方式,分期管理與撥付,確保資金長期穩定使用。
Q2:誰可以使用保險金信託?是否所有人都能設定?
👉 根據《保險法》第138-2條,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且受益人必須是:
- 被保險人本人、
- 未成年人、
- 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不符合這三類,就不能用此制度。
Q3:保險金信託資金可以投資什麼?
👉 僅限於安全性較高的項目,例如:
- 銀行存款、
- 公債、
- 金融債券、
- 短期票券、
- 或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投資方式。
目的是降低風險,確保信託資金「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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