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時移轉財產,或是拒絕接收財產,犯法嗎? ▏洪宗暉律師

更新 發佈閱讀 7 分鐘
AI人工智慧發展浪潮不止,現在連法律諮詢都開始吹起了AI風。
話說阿洪前陣子在台北地方法院法扶諮詢櫃台值班時,遇到一位民眾提問。他在詢問AI法律意見後,AI建議他三點作法。阿洪聽完後只能說,三個建議中AI只講對了一個,並且有一個法律盲點沒有釐清,以下且聽阿洪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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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民眾提問

自己生意失敗欠了一屁股債,老父親也被他氣到往生,目前家裡正在辦喪事,他名下值錢的財產也只剩一筆祖傳的鄉下土地,聽說債權銀行近期準備向法院對他提告請求清償欠款,但他不希望祖傳土地被拍賣取償,也不願意連累太太及親人。

~~~~以上內容為繼承實務上重要問題,爰為文與各位讀者分享之。~~~~


在詢問AI法律意見後,AI建議他

1️⃣可以離婚名義將名下土地移轉給太太,作為太太剩餘財產分配的補償[1]
2️⃣可以拋棄對於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太太受其債務影響。
3️⃣可以拋棄對於父親的遺產繼承權,避免所繼承遺產落入債權銀行之手[2]

因為不確定AI講得對不對,所以才來做現場法律諮詢跟律師再確認一下。
阿洪聽完後只能說,三個建議中AI只講對了一個,並且有一個法律盲點沒有釐清,以下且聽阿洪娓娓道來。


法律小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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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建議民眾

3️⃣「可以拋棄對於父親的遺產繼承權,避免所繼承遺產落入債權銀行之手」是正確的。

■依我國司法實務通說即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自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意旨,債權銀行無法將民眾拋棄繼承的行為撤銷,也就是讓民眾依法取得應繼分額的遺產後[3]再對該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取償[4]


至於AI建議民眾
1️⃣「以離婚名義將名下土地移轉給太太,作為太太剩餘財產分配的補償」
2️⃣「拋棄對於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太太受其債務影響」等行為是......

■我國司法實務意見均肯認債權銀行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規定,向法院訴請撤銷民眾之詐害債權行為,此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32號:「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客體為債務人所為以財產權為目的之債之行為及物權行為。夫妻於協議離婚時約定給付他方一定之金錢者,關於給付金錢之約定,既係以財產權為目的,自得為撤銷權之客體」。

■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49號:
「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有害及債權或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係指債務人陷於無資力之狀態而言。是以,債務人書立同意書拋棄其對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債務人對其配偶免除債務之無償行為,顯害及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故債權人得依該項規定,訴請撤銷債務人對其配偶所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及同意書所為拋棄之意思表示」等判決意旨即明。

換言之,縱使民眾按照AI的建議做前述兩種行為,最終法院仍可能判決撤銷該等行為,致功敗垂成。


值得一提的是...

民國101年修訂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後,除非配偶一方已經起訴或已經依契約承諾,否則子女及債權人都不能代位配偶雙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5]

因此AI建議民眾「拋棄對於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太太受其債務影響」,實際上並沒有什麼意義。


小結

綜上可知,雖然AI確實能提供一些法律意見給民眾參考,但這些意見是否正確及可行性如何,可能都還有商榷餘地。

因此阿洪建議大家如果有法律問題,儘量還是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確認,以免遭錯誤或不完全正確的資訊內容誤導,致使己身法律風險大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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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註腳

[1]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1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2]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4] 但如果民眾是繼承遺產後,再以遺產分割方式將應得應繼分額之遺產,全數轉讓給其他繼承人時,民眾前述分割遺產之行為,就有被債權銀行訴請撤銷之可能。


★延伸閱讀: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債務人遺產分割的行為嗎?
https://phenomenallawyerhong.wordpress.com/2017/01/12/inheritance/

[5]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family-relationship/420。

[6] 鏡周刊民國114年8月4日報導:
緩刑靠AI?小心坐牢更久 GPT叫他「連署證明是好人」律師氣瘋:法條都掰的。(網址:https://reurl.cc/Rk2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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