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囑指定分得財產之人, 若先於被繼承人過世, 法律效果為何?
▇ 案例
阿洪近期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內容略為:
洪律師好,在網路上搜尋到你的文章『如何挑選最適合自己的繼承方式[1]』,我的媽媽前陣子有在說,想立遺囑把財產分配給我們這些兒女繼承人[2],並遺贈一些財產給孫子輩[3],但我哥哥身體不好,也有些孫子輩的孩子從事危險性較高的工作,所以想跟你請教:
如果我哥哥或某個孫子輩的孩子比我媽媽更早過世,
請問我媽媽立的遺囑內容還有效嗎?
■法律小觀點
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分配方式,我國民法於第1138條以下以著有明文。若被繼承人不欲依前述法律規定分配遺產,則可民法第1186條以下規定預立遺囑;故遺囑制度之設,要在使個人得自由處分其私有財產,並尊重死者之遺志也[4]。
▌有關讀者來信所詢「繼承人(即哥哥),與受遺贈人(即孫子輩孩子)若先於被繼承人過世,已預立遺囑之效力會否收到影響」問題。
經查詢相關見解:
1.有認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將導致遺囑無效[5]。
2.另有不同見解認為「受遺囑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即遺囑不致因此無效,只須由繼承人之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哥哥的孩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繼承阿嬤遺囑中指定給爸爸之應繼分遺產即可[6]。
而讀者所詢第二個問題部分
▌身為受遺贈人的某個孫子,如果比被繼承人也就是阿嬤更早過世。
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7],遺囑中有關此部分遺贈之內容將不生效力。
■值得一提的實務問題
如果孫子輩的孩子受阿嬤遺贈後,還來不及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便不幸死亡,此時已生效之遺贈效力並不會受影響,只須由這個孫子輩孩子的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等規定,繼承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可[8]。
以上內容為繼承實務上重要問題,爰為文與各位讀者分享之。
▇ 相關註腳
[1] 網址:https://vocus.cc/article/63bcb7dbfd897800012eb769。
[2] 所謂繼承,係指人死亡時,由其親屬或配偶包括的繼承其遺產之謂也。參林秀雄,繼承法講義,民國113年9月9版,頁1。
[3] 遺贈者,係有人(遺囑人),以遺囑對他人(受遺囑人),無償讓與財產上之利益也。參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繼承法,民國112年3月初版,頁278。
[4]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繼承新論,111年9月修訂12版,頁255。
[5] 網址:https://www.justlaw.com.tw/service/counseling_10_2.html。
[6] 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一、本案經函准法務部92年8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復略以:「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準此,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固未規定,惟基於上開遺囑自由原則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認其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無不宜(參照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本件陳林○○女士遺囑略以:『…將所有后列不動產,於吾百年之後由長女陳○壹人(住○○鎮…)無條件全部繼承取得,…』,核其意旨即係以遺囑指定應繼分,參酌上開說明,並無不可;惟其指定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者,其他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規定。又本件受遺囑指定應繼分之繼承人已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7] 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8] 法務部97年10月9日法律決字第0970037242號書函要旨:「遺贈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並取得遺贈物交付、移轉請求權,若受遺贈人未辦理受贈財產移轉登記即死亡,則應由受遺贈人之法定繼承人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