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 413 - 若高院認為抗告有理,可採取以下之一決定:
1. 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
2. 高院自行裁定。
刑訴法 415 - 高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廖震老師 YT 頻道
筆者簡記
09/15 北院更裁回應高院要求,明定不可接觸證人之範疇,包含已由北檢偵查具結者,規定如下:- 同案被告、還未傳喚到庭詰問的證人,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
- 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不得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 (*去掉不得接觸);
- 北檢仍可抗告。
奇妙北檢
- 這麼多證人已在偵查中具結,柯文哲及應曉薇對這方面之效力也未提出特別主張,北檢仍堅持繼續羈押
- 已經創造了破紀錄的抗告,表現出非訴訟因素的對抗意識,引發訴訟以外的效應
- 堅持將柯文哲等被告「如限制於孤島上生活般」
- 反觀桃檢:鄭文燦現在是自由自在的魚兒,兩邊大不同
高院自行裁定稀有案例 - 陳怡君
- 高院自行撤銷,檢察官無法抗告
- 撤銷裁定理由包含:
- 檢察官起訴以後,就要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京華城案沒有);
- 除了連證據保存的方法都解決不了的極端特別危險的情況之外(例如連續殺人犯),法院原則上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至於以再犯之虞作為羈押事由,是國家應負的保護義務--換言之,高院裁定法官的意思是:你們檢察官要用羈押的手段來確保證據,是不可以的。如果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亦使法官容易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如此勢必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無形中提升了造成冤案的機率。」(「」內為高院原文)
筆者感想:
高院的陳怡君羈押撤銷裁定,簡直就是北檢的照妖鏡。
——附帶一提,陳怡君是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
同場加映 - 北檢「非訴訟因素對抗意識」實例
題外話:護國神山對最近的缺電情形,頗有微詞。(也可點此行字前往民眾黨官網閱讀)
--仍支持民進黨者,非既得利益者,即支持雙標執政--